首页 关于我们 学院动态 人才培养 学术科研 政策建言 组织架构
亚太法学研究院办公室助理招聘公告
【亚太前沿讲座】2016-2017学年第九期
牛津大学PRICE(普莱斯)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亚太分赛区志愿者招募通知【截至10月30日】
【亚太法律前沿讲座】2016-2017学年第一期公告
亚太法学院赴东南亚交流学习人员选拔公告
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招聘启事[截止4 月 30日]
【亚太法律前沿讲座】2015-2016学年第六期公告
【亚太法律前沿讲座】2015-2016学年第五期公告
[亚太法律前沿2015—2016学年第一期公告]互联网法务暨经济新常态下法务人才的发展方向
亚太法学研究院2015级“互联网金融+经济与法律”方向法律硕士录取名单
[亚太法律前沿2014—2015学年公告]日本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和最新立法动向
[亚太法律前沿2014—2015学年公告]中国金融证券审判
大阪工业大学研究生院知识产权研究科留学说明会
亚太法学研究院办公室学生助理招聘公告
[亚太法律前沿2014-2015学年第6期公告]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变革
[亚太法律前沿2014-2015学年第五期公告]日本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亚太法律前沿2014-2015学年第四期“名人信托之案例分析-成败案例”
第二届牛津大学PRICE(普莱斯)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亚太分赛区志愿者招募通知【截至11月15日】
亚太法律前沿2014年第二期“律师并购实务”公告
亚太法学研究院2014级亚太经济与法律方向法律硕士录取名单
当前位置:首页 > 首页 > 动态 > 学院动态列表
戴龙教授为亚太竞争法课程讲授“日本竞争法律和制度”

2018年11月19日和26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戴龙教授应邀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新闻楼104教室为亚太法学院的学生做了两期精彩的“日本竞争法律与制度”的讲座,法学院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也参加了讲座。

戴龙教授在日本名古屋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对日本竞争法有深入的研究,著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日本反垄断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等著作。戴龙教授首先对日本的概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介绍,并提到日本的“四个第一”,即亚洲第一个真正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亚洲第一个迈入发达国家行列的国家、亚洲第一个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和亚洲第一个制定并真正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随后,戴龙教授对日本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并探讨了反垄断法在日本经济法制中的地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实行统制经济,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驻日盟军总部的控制下,才废除了私人统制团体等垄断组织,制定了《经营者团体法》和《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经济逐渐走向民主化。日本对美国控制下制定的反垄断相关法律也经历了从抵触到接受的态度转变,这与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期发生的高价格和假冒伪劣问题等有着密切关系。新世纪以来,日本反垄断法经过不断修改,加大对违法行为罚款力度,扩大民事诉讼中对停止违法行为的请求范围,引入美国的宽大制度并加以细化等措施使得日本反垄断法逐步健全。也是在这个过程中,反垄断法在日本社会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并逐渐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戴龙教授总结,日本走过了缺乏反垄断经验的亚洲国家引入西方反垄断法走的弯路,最终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戴龙教授详细讲解了日本反垄断法(《禁止独占法》)不正当限制交易、私人垄断、经营者结合和不公平交易方法这四个模块的制度特征。日本反垄断法中的“私人垄断”不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力为前提;日本反垄断法没有将经营者结合(在日本反垄断法中成为“企业结合”)进行准确的定义,只是前期作为私人垄断的预防机制;而日本反垄断法第2条第9款规定的不公正的交易方法最具日本特色,可以理解为私人垄断的前期预防规制,是对尚没有达到“滥用”程度,但是又具有一定的阻碍公平竞争的可能性的行为,在其萌芽时期就予以规制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切合日本经济结构中中小企业和大企业间的“从属”或“依赖”关系,对保护中小企业有重要意义。

戴龙教授介绍了日本反垄断法的程序法制度,主要有行政程序和罚款制度、经营者集中的事前审查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制度和刑事处罚制度。戴龙教授特别提到私人提起民事诉讼以JFTC(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启动调查为前提防止了私人滥诉、刑事诉讼中JFTC专属告发制度在保证刑事责任条款的威慑力的同时对刑事程序的启动条件进行了限制。

戴龙教授还带领大家回顾了日本反垄断法实施几个重要案例,如石油价格协定案、维持转售价格之和光堂事件、附排他性条件之东洋精米机案、排除性私人垄断之日本NTT案件、支配性私人垄断之野田酱油案以及搭售之东芝电梯案等。

最后,戴龙教授还介绍了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禁止垄断法交叉互补,但在规制理念和对象上明显不同: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私益,反垄断法保护公益(竞争自由);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实行过错责任,反垄断法实施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主要有:商业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规避技术性限制手段行为、不当取得域名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

戴龙教授认为,日本竞争法经历了从被动移植—不理解—理解—重视—强化的漫长实践过程,其将舶来品与本土经济结构和企业文化相结合,创立独特的“不公平交易方法”规制,对周边国家产生一定的影响,既深刻反映了亚洲国家导入市场经济法律时的创新型改造,但也产生了标准模糊,适用混乱、执法机关主观裁量权过大等相关问题。戴龙教授强调,日本发展历史中遇到的问题和中国现在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十分相似,日本竞争法的发展历史和制度特征对中国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重大借鉴意义,这也是我们学习研究日本竞争法的目的和价值所在。

(编辑:仝盼英)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  邮编:1008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电话:010-6251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