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学院动态 人才培养 学术科研 政策建言 组织架构
亚太法学研究院办公室助理招聘公告
【亚太前沿讲座】2016-2017学年第九期
牛津大学PRICE(普莱斯)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亚太分赛区志愿者招募通知【截至10月30日】
【亚太法律前沿讲座】2016-2017学年第一期公告
亚太法学院赴东南亚交流学习人员选拔公告
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招聘启事[截止4 月 30日]
【亚太法律前沿讲座】2015-2016学年第六期公告
【亚太法律前沿讲座】2015-2016学年第五期公告
[亚太法律前沿2015—2016学年第一期公告]互联网法务暨经济新常态下法务人才的发展方向
亚太法学研究院2015级“互联网金融+经济与法律”方向法律硕士录取名单
[亚太法律前沿2014—2015学年公告]日本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和最新立法动向
[亚太法律前沿2014—2015学年公告]中国金融证券审判
大阪工业大学研究生院知识产权研究科留学说明会
亚太法学研究院办公室学生助理招聘公告
[亚太法律前沿2014-2015学年第6期公告]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变革
[亚太法律前沿2014-2015学年第五期公告]日本信托法理论与实务
亚太法律前沿2014-2015学年第四期“名人信托之案例分析-成败案例”
第二届牛津大学PRICE(普莱斯)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亚太分赛区志愿者招募通知【截至11月15日】
亚太法律前沿2014年第二期“律师并购实务”公告
亚太法学研究院2014级亚太经济与法律方向法律硕士录取名单
当前位置:首页 > 首页 > 学术科研 > 学术论文
国有资产语境下的公司法运行

  作者:叶林:

  

  各国公司法学术界和立法界的广泛交流,导致了各国公司法文本的趋同。然而,通过对比各国公司法的实施情况,人们又不得不发出“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感叹。法律文本相似、解释相异的状况,既有政治因素,也有文化约束;既有直接约束,又有间接约束;既有正式约束,也有非正式约束。其中,产权因素是影响中国公司法实际运行的最重要因素。

  产权,不是传统的法学概念,也不限于财产所有权,它既可以是指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权,也可以是指公司的最终控制权,有时还指所有制和控制。在诸多表述中,股东控制是最重要却非唯一含义。在中国社会,国有资产在主要生产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中国存在数量众多的国有参股和控股公司,即使是在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0%至50%之间。

  在公司法中,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和公司自治原则,确保了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也确立了控制股东在公司重大事务上的决定权和影响力。国有资产占据了公司中控制地位,也决定了公司的言行和决策。国有资产也带有商业属性,然而,在国有资产控股的情形下,少数派股东难以有效介入公司事务,受控制公司成为了控制股东的下属公司,并努力贯彻控制股东的利益。国有资产还具有其他股东所不具备的政治偏好。这种政治偏好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所体现,并延续到公司法中。在公司内部,少数派股东不得不受到国有资产代表者主导的公司意思的约束,有时会加剧公司股东在商业利益上的矛盾。

  国有资产兼具经济和政治属性,使得公司难以在商业判断和政治判断做出适合市场需求的有效选择,使得看似中立的公司法规则呈现了不同的实际运行状态,也使得中立的公司法规则呈现了非中立的运行状况,从而在本质上早就了公司运行的实际样态:

  在公司机关方面,(1)股东(大)会享有较多职权,在客观上演变为控制股东的特殊地位;(2)董事的地位发生变异,派出董事变为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则难以确保其独立性;(3)监事的地位发生变异,监事是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很难监督同样为股东会选举出来的董事。所有这些,都使得控制股东成为公司的核心,从而有别于建立在企业所有与企业相分离基础上的公司法理论,造成了高管人员对控制股东的依附关系。

  在资本变动方面:(1)公司股份的转让,必须有效配合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规则;(2)公司并购或重组,必须有效配合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监管规则;(3)公司资本变动,要充分体现政府意志,政府在事实上成为公司的决策者。(4)公司迁移地址,也必须服从地方政府的意志,以捍卫地方经济利益。在上市公司中,容易出现与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内幕交易。在极端的情况下,政府决定了企业资本的变动。

  在企业解散和破产方面:(1)公司即使业已达到破产标准,也很少主动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从而架空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2)国有资产代表者更愿意基于政治原因而决定企业解散或破产,而未必基于商业原因作出决定,政府机关在重组中的权力变得更为强大。

  在配套制度方面:(1)高管人员的薪酬在其他国家备受重视,在中国却可能通过非正式途径加以解决;(2)董事和监事的依附性,使得其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使得高管人员的责任保险失去了存在价值;(3)国有资产控股有别于自然人控股,法人控股结构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法人格否认规则”的运行出现了变异。

  产权问题是经济问题,公司法是法律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法律不得不反映经济关系,而难以解决经济结构自身的问题。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基于公司的政治偏好,商业属性有所减损。这是否意味着国有公司将朝着社会企业的方向发展,目前很难得出清晰结论。有学者不满足这样的状况,主张以法令方式限制公司控制股东的权利,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很值得怀疑。最大问题是,国有产权如果欠缺效率因素,将导致公司效率降低,也将影响公司在配置社会资源上的作用。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  邮编:1008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电话:010-6251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