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衡锺* 1. 北京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中国北京 2. 中国文化大学 政治学系暨研究所,中国台湾/台北 一、前言 曾几何时,由前苏联及第三国际所扶持政权之共党红旗飘扬于大半个欧亚大陆将近一个世纪,使该区域被以英、美为主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称作为赤色「铁幕」(iron curtain)。然事过境迁、事易时移,抵不住国民经济的停滞不前与社会结构的潜藏不稳,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及其中、东欧附属的卫星国受当时苏联共产党(以下简称为「苏共」)总书记戈尔巴乔夫(Mikhail Sergevich Gorbachev)所提出之「改造」(perestroika)计划,[1]还有后来出版的《改革与新思维》(Perestroika:New Thinking for Our Country and the World)一书之影响与放权下,[2]于公元1989年至1991年间进行了政治民主及经济自由同步的双轨转型,称为「震荡疗法」,亦有人直接音译原文称其为「休克疗法」(shock therapy),[3]带动了第三波民主化的潮流,开启了后冷战时代(Post Cold War)之来临。而在东亚地区早年亦为苏共所扶持的共党政权中则除了北韩外,余者多已在内部改革派领袖之主导下,经由对于经济上大幅度的改革与良好表现,藉以来维持其统治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内部之大体稳定(此即「稳定大于/压倒一切」之谓),其中尤以邓小平在中国大陆上的改革成就最为世人所熟知及称道。 当代影响中国大陆至深且巨与改变中共命运的两场会议,其一为公元1935年初「长征」期间于贵州遵义召开之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也就是所谓的「遵义会议」,毛泽东即于该会中获得拔擢,跃升至高层成为决策核心并掌握军事实权,奠定了毛泽东的领导地位,导致了后来中国大陆内缩式的自我膨胀,还有对外采取反帝、反美的政策主张;另一则是在公元1978年底所召开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邓小平为首的实践派斗倒了以**为首的凡是派,确立了邓小平之领导地位,决定了往后中国大陆以外放式学习为主的改革开放政策,包括对内要改革以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自此中共在经济政策上产生战略性的改变,告别了那「迷失的二十年」以阶级斗争阶级为纲之荒唐岁月,[4]由昔日之闭关自守转为对外开放,开启了所谓「新时期」的到来。[5] 尽管中国大陆的改革开放政策比前苏联及中东欧更早施行,但却因在采取手段、施行方式上的差异,而有着截然不同的后果。如上所述,前苏联与中东欧国家所采取的是一连串民主化与资本主义化同时并进的政治、经济体制双轨、双重转型,即政治方面经由民主选举自共党极权专政走向政党政治,经济上透过市场化和私有化从传统「列宁─斯大林」主义模式下的计划经济转型为自由经济。而相较于这种希冀在最短时间之内达到根本地改变社会主义(或马列主义)体制的「一步到位」激进式改革,中国大陆则是采取了较为和缓的「摸着石头过河」渐进式改革,[6]不企图去一次推翻所有的旧制度,反而是分领域、分地区依次的在农村与城市来推动其改革计划,以降低不适应的负面影响、缩短社会的阵痛期。 这一路走来,新体制之建立经由不断的试验和摸索而逐步发展市场经济,直至公元1992年中共「十四大」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宣告成型。而改革开放政策对于中国大陆之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主要变化,就是由按需分配至按劳分配之显着改变。摆脱了以往不论做多做少都能够获得相同报酬的「齐头式」假平等,而藉由土地国有承包、生产责任制与民营经济等措施来刺激百姓,[7]让其为使自己能得到较多利益而愿意去努力工作生产。亦即从原本单一的公有共享式格局,转变为多元的各种经济成分并存所取代,产品经济、计划体制开始让位于商品经济、市场体制,传统的国营及公有企业也因生存、竞争的需要而全面走向市场。从经济成长率、人均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国内生产总值)和对通货膨胀的控制等方面来看,邓小平的渐进式改革确实要比萨克斯「休克疗法」的激进式改革还来的成功,更适合用于共党政权统治下的经济转型。[8] 及至中共「十五大」的发展后,具有「中国特色」,于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下、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之混合式国民经济发展格局已大致成型。然若仅就经济体制而言,计划经济为公有制加上计划体制,自由市场经济则是私有制加上市场体制;中共经济改革的方向在邓小平务实的大力推动下,虽已有所突破,由计划体制转为市场体制,但在所有制上则仍然保持着以社会主义之公有制为主,并非资本主义式自由市场经济下的私有制,[9]故实质上依旧保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存在,所以中国大陆的改革开放政策实应称之为「由改革派的共党领袖所主导的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改革(socialist market reform)」。[10]故本文乃以「历史唯物主义」为主、「政治系统理论」为辅的角度出发,探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化之影响下,因应总体非公有制民营经济高速扩张发展而使中国大陆经济基础的结构变迁及其公民权利─所有制、所有权、产权三者间之关系发展。 二、中共建政后仿效苏联模式之中央计划体制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原油输出国除外)大多因较低的人均GDP而严重制约了本身经济之发展,其理由有三:首先,生产水平的低落使人均GDP限制了收入向储蓄和投资的转化,加剧了资金的短缺、形成所谓的贫困恶性循环(即一国之所以穷正是因为它穷之谓);其次则因为在资本额或土地不变之情况下,当劳动生产力投入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后,产量的增加便会呈现递减状态(亦即限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最后,低落的人均GDP透过医疗卫生、营养状况和教育水平等因素影响到了劳动力的素质,结果同样制约了经济上之发展。[11]而为了要突破此困境,发展中国家势必得进行经济结构的转换以达到工业化,然而在经济结构的转换中却又面临了两项难题,分别是在结构转换中要如何协调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发展关系,以及随着工业化和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从农村游离而出之大量剩余劳动力该如何控制。盖发展中国家于庞大而增长迅速的人口和工业生产对农产品的需求下,必须在农业进步的基础上来扩张工业部门,但偏偏在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工业部门也才处于刚形成或刚进入持续增长期之情况下,还没有可能利用工业化的技术成果来对农业进行现代化改造,农业因此难以长足进步,造成了一种循环之困境,因此多数的经济发展理论均主张先发展劳力密集的轻工业以解决剩余劳动力的移转问题。[12] 然吾人若从中共建政时的国内外政经情势来看,则其选择仿效由斯大林所建立的苏联式中央计划经济(即所谓之「马列主义计划经济」)跟推行以发展重工业为主的超赶策略自有其必然性,包含发展历史的承传、意识型态的接近、冷战围堵的兴起,还有在现实上为参与韩战和与我政府对峙所需相当的军事工业等因素在内,使得当时只有可能从苏联处得到帮助,而采纳苏联式的经济体制便是获取其援助的代价之一。然而更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于革命领导人对于社会主义之现代化的深深向往所致。[13]盖当中共于公元1949年10月建政之后,其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使整个国家的经济从手工劳动为主的技术基础提升到工业化的技术生产上,进而使中国由落后的传统农业国家转变成为先进工业国家;而由于苏联乃唯一在实践经验上既是社会主义、又是基于落后基础上实现快速增长的国家,故其采行中央集权之指令性、统制性计划经济体制似乎便是毋庸置疑的了。加上以此目标而言存在着属于资本密集的重工业与中共劳动力密集的现状形成之极大落差,如不依靠强大的中央计划体制不足以解决以下矛盾:[14] 1.自建政伊始中共人均国民收入低,抑制了资本的积累,因此资本是在所有生产要素中最稀缺的,有重工业建设周期长而资本不足之矛盾; 2.发展重工业所需的技术设备很大部分需由国外进口,如此便意味着对外汇有相当的需求,但当时中共一方面可供出口的产品有限,加以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的经济关系不正常,无法获取充足之外汇,故有重工业设备来源与外汇支付来源的矛盾; 3.重工业不仅具有较长投资周期的特点,还具有规模经济的特质,因此在初始投资规模的要求上也比其它部门来得大,这便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资本筹集和投入能力造成很高的要求,但中共的经济剩余少,且分布在广大的农村,筹资能力很弱,存在重工业投资规模与资金动员能力的矛盾。 换言之,计划经济即指一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等经济活动均由国家或政府来负责的制度,其立论于:建立生产数据公有制后的生产社会化必须要有计划,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是因应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且只有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才能够完满地让生产目的得到充份实现。[15](计划经济=公有制+计划体制)然而如果按照市场体制之运作法则(即指包括有价格机制、供需法则、就业自由、消费者主权等四项特征在内的市场体制)来说,[16]生产要素必定不会自动流向重工业部门,是以政府势必得建立起以垂直式的命令来排除市场机制的适用之诸多机制,而要建立这些机制的前提便是得依靠强大的行政官僚体系;[17]是故吾人可云中共的计划经济体制乃是一种以中央集权之行政层级隶属性所组成的组织体系来实现其管理职能的「统一执行」机制,而非如「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之市场体制般依其本身法则来「自行运行」,且此种行政隶属还有着多等级的管理层次、分布式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式的管理格局等三项特征,形成了一种兼顾专业部门与各个地区「条条块块」的管理模式。[18] 也就是说为了要确保对资源的完整控制以及管理,以中央的国家计委作为整体经济全盘计划与宏观资源集中调控的中心,同时针对中央各「专业职能部委」(条)还有以地方各「省区域」(块)为单位来制定计划,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专业职能局处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亦循此脉络来下达上级指令、作出必要解释并加以监督,这种计划的双重性造成了地方政府的业务单位与各该企业工厂、人民公社生产队(之前则为合作社)同时面临「地方政府的块块领导」跟「国务院部委的条条领导」,于权威上是相互重迭的。[19]但这种强调垂直、一条鞭式的计划与管理功能虽然得以有效控制资源的汲取,却也使得各部门各自为政、毫无横向的联系与协调,割断了地区内的不同部门之间、地区和整体经济之间的需要,也割断了地区不同部门和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20]此外更导致了在企业的行政管理上,时常会存在着中央与地方利益交错、相冲突的模糊空间跟灰色地带。 因此在这样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企业本身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基本上毫无决策经营权,完全由国家或地方按计划来作统筹分配跟安排,且即使企业在计划好的分配安排外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什么要求,或其认为有何不妥之处,也只能依照行政隶属之渠道逐层反映,最后等待上级部门多方平衡、甚至是再向上请示后才能做出调整。故由此便产生了国家对企业与经济活动的计划控制,由中央的国家计委来订下决策,并将计划层层交付由企业去执行,而企业的人财物及供销活动都纳入了此指令性计划与统制经济之范畴内(即计划者主权而非消费者主权),[21]市场对企业的行为产生不了影响,自然也就无法建立起健全的市场体制。[22]另外,既然一个本来通过市场输入调节信息和由市场反馈回来经济信息的信息反馈系统改由从国家计委到各工厂企业、生产队之间层层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代替,于是国家计委在制定计划时,也就只能依靠各部门和各企业的统计报表或各部门领导人可信度存疑的汇报数据来制订计划,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但没有积极意义,反而还会成为束缚企业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的阻力,从而窒息了企业的活力。[23] 最后则是因为在此中央计划体制中由行政官僚直接调控经济生产活动下造成「政企不分」特性之缘故,国家对各国营企业及人民公社之间的关系扮演着一种家长式的角色,一来由于企业领导人是官僚阶层的成员,因此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国家是无法置身事外的,二来也因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产品价格往往是由统治阶层所决定,所以当企业发生亏损时,企业领导人可以将责任推到统治阶层上,故国家会透过包括补助、信贷、调整价格等方式之行政手段来加以补偿,避免企业受到亏损,形成了一种「软预算」的现象,[24]加上所得均一不变(即毛泽东于后来所强力施行的「各尽其能、按需分配」原则),使得成员对于企业经营和农业生产因感到无关紧要而怠于工作并导致亏损,但却对国家整体财政造成了越补越大的黑洞。[25]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归纳出在中共中央计划之经济体制下的几项特点与缺失:[26] 1.在计划决策上以中央决策为主,不尽宏观决策权力高度集中在中央之国家计委,就连微观的经营权力也都由国家行政机关包揽,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决策结构使作为社会生产和流通主体的企业(或公社)缺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活力; 2.在调节方式上以行政手段为主,采用行政手段来排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并运用指令性计划去调配产品的产、供、销,导致商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关系和市场机制日渐萎缩; 3.在计划管理组织上以纵向的行政隶属关系为主,由于是按照行政系统和行政区划之层级来直接组织和管理经济,故在此中央集权的总系统下形成了数千个部门和地方的集权与纵向子系统,结果条块分割,经济组织与结构日益封闭化; 4.把市场机制的调整作用当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而排斥,所谓的指导性计划在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中根本不存在,在计划管理形式上以僵化的指令性计划作为计划管理的唯一形式,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 5.由于在计划形式上偏重以年度计划为主(实际是争投资、争项目的计划),忽视了国民经济中长期的发展规划,无法对长期的发展作出科学预测。 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 由于传统社会(或共产)主义国家的经济运行方式多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其运作模式,因此这类经济体制又有「指令性」与「管制性」经济之谓,意旨包括生产、消费、分配与交换等在内的所有经济活动全部都是掌握在国家官僚体系的手上,通过几乎无所不包的计划来对企业与个人进行严格管理;换言之,从政府行政体制上来说是中央集权,从财产所有权利上来说是公有制,从经济运作模式上来说便是计划,指国家透过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对生产数据的所有权施以控制,使其进行国家所指定的生产活动,再通过计划来对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措施施以界定以达到总体经济之目标。[27]然而,这样的体制却随着长久发展乃逐渐浮现出一系列缺陷,严重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故不得不利用上层建筑所具有的反作用力来对之进行改革/开放以适应国民经济的运行以及社会发展之需求。 中共自公元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即确立将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阶级为纲」转移到以发展经济建设为主要工作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上,因此来年起与经济改革相应的政策措施也就逐一提出。首先是重建微观经济主体,对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旧的生产经营模式和社会组织形式如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等制度逐渐解体,代之以乡镇企业的兴起;虽然此时期的改革基本上是局部性的,但一些蕴含新体制因子的非正式因素亦正逐渐形成。随后再推展到城市经济体制,对城市中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使其成为自主性追求自身经济最大利益的主体;再者,就是对计划体制下的宏观管理来进行改革,减少行政式的指令而改以间接的宏观调控,运用价格、信贷、财政金融等措施进行对于总体经济之引导,使逐渐自主的微观经济主体随着间接的指导性手段来进行经济活动、发挥市场机制之绩效,以达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遂进入改革的转型时期一直延续迄今。 而随着经济改革趋势的深化推动及经济持续发展上的政策需要,非但中共的经济理论持续进行修正,中国大陆的经济理论学界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探讨亦取得了相当程度上的进展,其中包括有:商品理论、价值理论、企业改革、实行按生产价格定价,以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等观点。从公元1982年中共的「十二大」提出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模式,首先引进市场调节,进而打破原来单一的集中计划体制,然其中的指令性计划仍占有重要地位,市场调节仍受到许多限制。及至公元1984年10月之「十二届三中全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乃为在公有制之下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理论层次而言,中共已修正了之前否定商品经济、漠视价值规律、冻结物价跟限制消费的理论,进而肯定「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自觉运用的价值规律、建立合理价格体系与鼓励合理消费等观念;而虽然该决定可谓不仅是中共在经济理论上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作出了具有全局意义的新突破,同时亦是中共中央首次公然放弃了一些马列主义中的理论观点,代之以部份资本主义经济学说里的概念,肯定了商品经济的地位,朝市场化更迈向一步,但是其间并无确定计划与市场何者才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经济」一词仍被认为是存在于资本主义的范畴之内,而为社会主义领域所排斥。[28] 到公元1987年10月的「十三大」,则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此一「初级阶段」将历经百年,乃为欲于社会处在半封建、半殖民状态下,生产力与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中国大陆上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可逾越的阶段,包含所有制多元结构、市场价格机能、以及各种有益于发展生产力的措施皆为其主要内涵,换言之,即将中共昔日视为资本主义特征且遭否定与批判的商品经济与市场机能,透过「初阶论」的诠释,使之成为中共于其深化经济改革作为中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的理论依据。[29]后来当邓小平在其公元1992年春天一系列的「南巡讲话」中倡导「加速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后,迅速获得各地热列回响,「市场经济」理念在中国大陆得到了较为积极的肯定与发展,江泽民并于同年10月的「十四大」上发表之〈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政治报告中提出并确立了要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体制来作为中共持续深化经济改革的理论基础以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结论,经由更大幅度地来引用市场机能以发挥资源分派的功能,进而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使之成为中共经改的终极目标。[30] 而中共「全国人大」更在此基础上于公元1993年3月正式通过宪法修正案,分别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观念加载其宪法之中,更形确认了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制度(即具有中国特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于中国大陆的合法地位;[31]至于中共在同年11月之「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可视为是中共自九十年代开始推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网领性文件,文中除表示将于该世纪末前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外,亦表示对于任何改革措施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中国大陆人民的生活水平(即邓小平于「南巡讲话」期间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则都可作为是中共官方于决策时之考虑标准。[32] 至公元1995年5月,当时担任中共「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即曾表示将重新解释及界定「以公有制为主体」之含义,并落实在「九五计划」中,即是否以公有制为主体,今后不再以数量,而是以「国有经济是否控制着国民经济中具有战略性及无法替代作用的产业」来作为衡量之标地,[33]其后在同年9月召开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里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即通称之「九五计划」,依此类推之)中,除宣示了多项的政策目标外,也再度重申了「对外开放」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既定发展方向,并强调要「加快经济立法」以及「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34] 接着江泽民于公元1997年9月「十五大」的〈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政治报告中,除给予了邓小平关于其一系列「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历史地位的肯定(即指报告中提出「邓小平理论」一词,并于会中通过纳入中共党章)外,更宣示将在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与当前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持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政策,并推向廿一世纪的经济发展进程中;其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期,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所以「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要调和「坚持公有制」与「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便是符合「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者,故只要做到这一点,则「国有经济比重少一点,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35]此外,中共「全国人大」亦于公元1999年3月对其「八二宪法」再度进行修改,当中除确认中国大陆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外,并宣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原则,更将个体、私营(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成分」,而不再只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而已,预计于公元2001年至2005年间执行落实之「十五计划」中,亦通过了要发展和规范市场制度以深化其改革。[36] 而虽然有学者谓「共产(或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能在中国(大陆)等地继续存存,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它们采取了向市场经济开放的政策和这些政策所吸引来的外部资本」,[37]另以名著《万历十五年》闻名于两岸的著名历史学者黄仁宇则称中国历史150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革命便为「资本主义登场」,并认为这个肇因于公元1979年间始的改革开放乃是历史上的一个突破,而且更是一个比朝代更迭、政权易手更为重要的历史时刻,[38]更有论者主张其实就中国大陆而言,既已一再加深其向资本主义倾斜的力度,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道路,则其「共产党」及「共产主义」已名存实亡,加上在改革开放后又逐渐承认了「私有财产」和「私(民)营企业」存在的合法性,故与其说中共所采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倒不如说成是「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还来的较为贴切,[39]但笔者个人却认为,以上三种看法除第一项基于中共执政权的合法性概念以及「稳定大于/压倒一切」之思维尚且还可算是合乎于情理外,其后两者均皆带有着些许简单、粗略的「不科学」看法在其中。 与其要说中国历史150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革命,比朝代更迭、政权易手更为重要的历史时刻乃为肇因于公元1979年间始的改革开放所造成之「资本主义的登场」的话,还不如说是自改革开放伊始,在经历了一连串分阶段、分领域、分种类、分地区「摸着石头过河」的试点与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后所逐渐建立、深化与完善,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指导下,具有「中国特色」,摆脱「极左式的社会主义」的「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的基本经济制度)来得恰到好处,或者更明确说,其政策之核心主轴是在不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采用资本主义方法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动力,也就是所谓之「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大陆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起来」。[40] 质言之,中共于公元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决定要实行改革开放来带动中国大陆的社会经济发展,其实在当时并非为一经过系统理论分析及充分科学论证的成熟发展策略,而是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共领导阶层的一种策略构想,[41]此乃因为改革开放是一项并无任何完整前例经验可供参考依循之创举,故在执行过程中是以充满实用主义意味的所谓「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地来推行各项改革措施,主要的确切目标是为了要追求经济的发展效益,而非体制上的转换,因此,一切在政治上与经济上的体制改革纯粹都是为了使之成为顺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而有之作为(上层建筑之反作用力),并且以不损伤社会主义道德与共党政权为优先(四个坚持下的改革开放),所以于改革的过程中难免会呈现出走走停停、以解决现存问题为重的现象存在,直到后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确立与建制方才了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改革方向出现。[42] 然其实,市场经济并不限于在近代十九或二十世纪时才有的,也不必以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来作为其先决条件,只要通过体制改革以将生产者的积极性给调动起来,并藉此让存在于原有体制中受到压抑的物质能量释放出来,使经济财货的所有权分散在众多单元之中,则自然就会逐渐形成了市场经济(即指市场化之过程而言);[43]且就「初阶论」内容来观之,引入市场机制、施行市场经济严格来说虽可为「采用资本主义(道路)下的方法/因素」,但在实质上并非就是一般所界定的「走资本主义道路」,而应该是指涉中共自毛泽东领导的革命建政至邓小平主政时代发展经济建设、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大陆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四个坚持下来进行改革开放、「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才对。此即市场经济虽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必要条件,却尚需于其它各种条件互相加以配合下,才有可能产生出资本主义,[44]是故邓小平在公元1992年初南巡时,为厘清市场经济并不同于资本主义,亦云: 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社会主义,资本 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 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 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 关了就是了。[45] 其意即是要大家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态度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放城市,允许资本主义进入,都只是作为社会主义发展的补充罢了,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施行的,故于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也是可以搞市场经济的;[46]尤其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强大,引入市场机制与吸收外资等资本主义因素(方法)既不致于去冲击到社会主义制度之基础,也不会走向资本主义道路、导致资本主义的复辟,甚而在双方经济互利之情况下,更可降低政治上敌对意识型态的冲突。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但作为改革开放的历史起点,同时亦拉开了中国大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开始走向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道路(当然,于早期仅是只能默默地做而不能说的隐性的市场化,待邓小平「南巡讲话」跟「十四大」后,方才可说为在形式上正式且光明正大地来进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化体制改革),中共于此长期渐进主义式的「摸着石头过河」之改革过程中,大幅度减少指令性计划,透过计划方法的不断改进,引入市场机制并吸收外部资金技术以及借镜外国(或地区,如台湾加工出口区之「台湾经验」等)经验,使之与当代中国大陆社会经济发展之具体实际需求相结合,将计划工作的重点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方向来作转变,使计划之科学性不断增强,[47]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亦显着提高。 盖所谓的「市场化」即是指总体社会经济资源之配置方式由以往在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行政指令手段为主朝向以发挥市场机能、由市场机制配置为主,同时进行「地方分权」与「企业扩权」之方向来作转变的历程。[48]故如就中共历次重要的经改政策措施来看,吾人便可发现中国大陆之市场化进程于大体上是以沿着「体制外先行」逐步走向「体制内建制」,由只能默默地做而不能说的隐性市场化逐渐到在形式上能够正式且光明正大地来进行之渐进式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来作渗透、拓展为其轨迹;[49]从八十年代起以农村改革为先导,让非国有经济的发育得以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周围初步形成市场机制运作之基础,至九十年代后并以开放为前导,藉由催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大规模发展来结束新旧体制僵持的局面,于基本上已于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准市场经济」的运行环境,到了九十年代中期时,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民营经济日益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政府于宏观调控和行政体制上的改革亦加速进行,促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机制之全面并轨,而改革措施也由过去的小步缓慢推进、单项试点实施转变为整体之推进和综合配套之改革。[50] 总的来说,中共在公元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决定要自1979年起推行经济上的改革开放后,即极力以党政力量创造有利、顺应于发展经济建设的稳定环境(稳定、发展、与改革),随着改革开放逐渐的持续发展与扩大深化,其在经济体制上的典型特征就是妥善、适度的来运用双轨制,首先突破了以往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出现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进展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下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之论调,及至邓氏「南巡讲话」后,更进一步提出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认知,到后来提出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还有「十五大」时正式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之地位,中共改革的重心开始由「破」而「立」, 开启了从传统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来作转型之过渡,可谓全面地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制」(即自制度变迁朝向制度创新与制度建设之转型),[51]藉以化解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竞争冲击,同时亦提供了符合多面向需求之广大腹地与市场来导引全球商品生产行销及劳务资金技术的流通,使原本属于相对立面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能够得以经由于市场机制之实施中取得了和平共存,是欲调适、融合全球生产市场与国际经济体系的必要措施,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更是「决定中共命运的一招」以及振兴当代中国的唯一出路。[52] 吾人如若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则不论是在资本主义体系里的自由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体制都具备了所谓「市场经济」的两个共同特性:第一,自市场经济之主体而言,各个生产经营者必然都是产权关系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营亏的企业经营者,并依据市场之规律有效地来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与企业经营管理,亦即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利用价格来导引企业的生产活动,从市场取得其所需要的经营要素及获得生产经营的成果,并透过市场公平开放的竞争以达到优胜劣汰,促进要素之合理流动以及资源的最佳配置;[53]第二,自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以市场为中心的,市场既具有灵活反映供求变化的特点,对于需求与供给之间、消费和生产之间、市场及企业经营之间都具有引导的作用,为国民经济之发展带来活力与生机外,且市场更具有极强的扩张力,能够突破部门和区域上之界限,从而把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融合为一体,将内向型经济和外向型经济给联结了起来。[54] 是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便必然具有此两共同特性,但这并不等于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等同于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两者之间仍各有其区别处及特殊性,我们可从在「十二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大陆学术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机制的发展而出现,并经「七五计划」所确立之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体系概念论述(社会主义下的市场是由生产数据市场、消费数据市场、和劳动力流动市场组合而成之统一体系)出发,自以下几方面来说明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具有之基本特征。[55]首先,综观中国大陆于改革开放后,其新的经济发展战略由「以优先发展重工业来带动国民经济」转向以「以优先发展民生工业来带动国民经济」为主,开始走向了市场化的改革发展道路,财产所有制结构亦开始朝多元化发展,结束追求「纯而又纯」的单一全民所有制做法,除了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彼等属于传统的公有制形式外,还出现了个体经济、联营式经济、合资合作、三资企业、民营经济、股份制经济等得到鼓励并取得长足发展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下之生产经营模式,国有企业已逐步退出竞争性产业领域,转向以社会公益性及自然垄断性产业来集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其它多种所有制经济为补充来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已基本形成,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之蓬勃发展,成为了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56] 其次,从分配制度上来看,为在以生产数据为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因为目前于生活所需与工作价值上还只能够通过由商品(劳务)与货币间之交换(买卖交易、劳雇薪资)关系来实行,且在各行业之间也还无法做到同工同酬(特别是如以「脑力劳动」的教师和用「体力劳动」之间,以及同样为「体力劳动」,但却也有进军美国职篮的球星、一般工厂劳工、四处流窜的农民工潮之间,跟同样身为「领导」阶层的中央─地方党政官员干部…等),所以人们分配所得的多少和其自身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有关;为了鼓励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可以积极地从事劳动,藉以获取个人所得到的最高利润,并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成长、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故中共所实行的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地位,其它多种收入分配形式并存为补充的分配结构,即在非按劳分配中,坚持以劳动收入占主要地位,如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各种福利或补贴形式分配利得,而至于其它如资金、资产、民营企业利润等非劳动收入,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及影响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也都允许其在某一适应程度上的存在与发展。[57] 再者,于此自传统中央集权式的计划经济体制朝着以具有「中国特色」、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为方向来作过渡与转型之过程中,计划于国有企业产业重组及整体国民经济发展的力道日趋缩小、市场的作用则是逐渐扩大,作为市场调节机能的市场机制便成为了整个经济运行模式中的轴心地位,政府的计划调节也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够实现,因此不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或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的决策,还是国家于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时,都必需要充分掌握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将该决策与计划建立在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并科学的做出经济分析和预测(决策/政策分析);[58]而为了要因应「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之目的,政府势必无法再如同以往般直接采用行政指令为手段的方式来控制经济,而是改之以经济杠杆来作间接调控,这就使得政府职能必须得进一步作转变,国家为使市场调节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的目标,并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如通货膨胀、股市崩盘等市场失灵之状况)、进而矫正市场调节的缺陷,乃采取类似「系统理论」模型般的政策/决策科学方法,由通过政府于法令规章之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来制定各种市场规则,同时根据市场所传递出(反馈回来)的讯息,[59]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中长期的策略规划并适时地对市场机制进行合宜之宏观调控措施,依据计划、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市场运行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发挥计划的宏观调控与灵活之弹性管理作用,以维护市场秩序跟社会民情之稳定,并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产生主动、积极的导向作用,从而促使整个宏观经济朝向社会中心期望的目标来运行。[60] 换言之,从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化解党内姓「资」姓「社」之意识型态对立后,于「十四大」中即以此为指导思想确立了此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趋势,直到公元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之〈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总的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模式就是指「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而言,其建制之目的就是要使市场机制能够顺利地在社会主义制度之整体宏观调控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的作用,随着宏观调控体系的初步建立,调控手段亦日趋灵活,此一渐进式的市场化方式最终均围绕在非国有经济之逐步成长和壮大。[61]而笔者个人认为,虽然由「唯物史观」来看,近代的经济全球化系资本主义发达的强权国家(或所谓之「北方国家」)对于世界经济体系之主宰,[62]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盛行于世,但是若要说真正的来达到所谓「全球化」之境界,则应当是指自九十年代以后,中国大陆改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苏东波」集团的解体,让资本主义生产管理方式推展的边界消失、全球市场体系进而全面流通接轨,方才为真真正正「全球化」之到临。 而吾人如继之依循着「唯物史观」来看,则中国大陆此渐进式之市场化改革,乃系立足于既有经济基础上欲寻找与其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之上层建筑,希冀籍由发挥生产力要素的作用来调整生产关系和下层建筑,故采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边改革、边立法成为了改革开放初期之既成模式(从「鸟笼经济」到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下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嗣后面对市场化之转型仍为寻找适合于现阶段经济基础之经济运行机制,试图改变计划经济体制对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之状态,故透过加速经济立法来引进市场经济体制、迫使经济基础面临调整,以解决当前面临市场国际化之大潮流,亦使中国大陆的经济体制改革迈入了体制的整体转型时期。[63] 四、所有制、所有权、产权的相互辩证与社会主义制度 按照马克思与恩格斯所提出的观点,人们在物质之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过程中,人与人间必然会产生一种不会因人之意志而移转的客观经济关系,此「人们的相互关系」其实也就是所谓的生产关系(或谓生活方式),而一定历史阶段中生产关系(及由其所衍生出之各种社会关系)之总和则是形成了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至于建立在这个经济基础上、与其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与政治法律等制度便为其上层建筑,并因此型构了当代的社会经济结构;然吾人若将此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型构出之社会经济结构按人类社会发展的演进给区别为原始部落公社、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自列宁于其「过渡时期理论」开始所改称之社会主义社会)跟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乃一般社会主义国家与共党政权所指的共产主义社会,即理想中之共产主义天堂)等几个历史阶段后,则我们可发现,虽然绝大部份的演变是随着以生产技术之进步为主的生产力发展来作进化的,甚至连现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亦为如此,但其实整个生产关系的核心关键就是对于物质数据(特别是指生产数据)的占有方式─也就是财产之所有制度─所有制形式。[64] 一般来说,所有制有三层意义,最广义的所有制乃为包括生产数据所有制、产品所有制与劳动力所有制等在内,中层意义的所有制则是指生产数据所有制与产品所有制两者,而狭义的所有制仅专指生产数据所有制,这也是最普遍为世人所熟知、被马克思主义学者所接受的定义,考虑到生产数据的归属决定了劳动者与产品的归属,故本处所要探讨的所有制亦采用此一观点,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与矛盾关系不但促使着彼此间不断地发生变化,同时也促使着所有制形式发生变革;[65]生产数据所有制表面上看起来是生产数据由谁来占有的人与物间之关系,但由上述社会经济的结构分析中可得知,其内涵不仅仅包括人与物(所有制)、人与人(生产关系)间的关系,甚至对于社会的组成、历史的演进来说也同样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任何一种类型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在特定历史发展条件跟社会环境因素下所形成的具体型态,是为生产关系于社会上之现实基础跟具体体现,其存在和发展非但与生产关系一般由社会生产力之条件来决定,而其演进和变革也同样是受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制约的。[66] 至于财产所有权(财产关系、产权关系)则为财产归属形式、所有关系(即所有制之形式、占有的方式)于国家法律层面(法制)之表述方式,属于上层建筑概念的范畴,其中生产数据所有权更是一切财产所有权中最具重要决定意义者。除了在没有国家与法律之原始部落公社时期因采用统一由全体来共同占有、共同生产、共同享有,并以藉由自己劳动而非占有他人劳动之方式来实现(意即公有共产、按需分配),所以只存在着实际使用行为上的占有而没有现实中实质形式上的归属(实质形式上的所有─也就是没有占有方式上的问题);但在随着社会公众事务之职业分工(各司其职)与阶层化(管理VS.被管治)、商品-货币的交换/交易(循例集市→市场体制)、生产数据之私人性积累(私有化)以及封建国家体系(上古帝国/奴隶社会→中古庄园/封建社会→近代民族/王权国家)之产生后,不但因而产生了两个对立的阶级(诸如领主对农奴或企业资本家对无产阶级之剥削),[67]亦出现了实质形式上的所有(也就是除了在实际使用行为上的占有外,也开始有了现实中实质形式上的归属─占有方式和所有制形式上的问题),居主流地位、拥有物质优势与经济实力的统治阶级和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便透过受其所掌控之国家机器,以法律形式将生产活动(生产关系)中之以生产数据为主的所有制度(所有制形式)给规定了下来,于是产生了法律形式上财产的所有权制度。无怪乎马、恩两人尝谓: 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 而也产生了所有制…。…(按:于某种意义上而言,如领主之于农奴、雇主之于劳工等)可将所有制看 成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 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对象而言。…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 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失的,并且是直接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 的条件。[68] 要把所有权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 的幻想。[69] 故上层建筑之所有权制度乃是受所有制形式所制约、随着生产关系和私有制度之变迁而反映于阶级社会的产物,而居主流地位、拥有物质优势与经济实力的统治阶级和资产阶级则也利用其于上层建筑中之思想与政治等影响力量来改变(反作用力于)已过时的旧所有权制度以使之与当代主流之所有制形式相适应来促进新生产关系和新经济基础之形成与发展,[70]其最终将于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共产主义社会建立之时逐渐随着国家与阶级的消失而消灭,生产数据的所有制形式将成为整个社会公共的生产数据,也就是生产数据将会是由该涵盖全社会规模的社会大工厂─「自由生产者之联合体」来共同占有的。换言之,即马克思区分了「事实上的财产」(actual property)以及「法律上的财产」(legal property)间之意义与关联性。[71] 盖马、恩对于生产关系的描述虽然并不是基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概念来作为其立论之依据,但当在定义、描述所谓的生产关系时却又不可能不去用权利义务的用语来从事此等工作,因此,马氏所指「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其意旨应为财产所有权并不外于生产关系,乃是生产关系与生产数据所有制于上层建筑中与所有制形式相适应且在某种特别意义上所使用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用语;[72]故虽然西方国家多数将所有权从一静态之抽象形式(然实则为社会中一具体的型态─所有制形式)于法律制度上予以定义成「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物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排他性支配权」来作为人对物的关系(所有制形式)于法律形式上之表述,但马克思却驳斥「能够任意支配的物并不就是财产」,而应该是「物只有在交往的过程中并且不以权利的移转为标的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对生产关系来说、表现于经济基础为所有制形式之具体社会型态,反映于上层建筑则是指所有权制度之抽象法律形式),意指对于物(生产数据)之支配虽然是因为在现实中有着除了实际使用行为上的占有以外的实质归属形式的产生而才有了实质形式上的所有(亦即占有之方式─所有制形式)并进而有了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权之出现,但仍必须动态的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此处乃泛指货币价值或生活作息上的得利:即使用→利用之谓),就像虽然是因生产力的发展而造成了生产关系之改变,然生产力仍必须得要置于生产关系中来看才是有意义的一样。[73] 而如若于国家法律形式上以所有权(所有权制度中的)之「权利」(right)用语为表述来称呼阶级社会中对于生产数据与财产的占有方式(实质形式上的所有制形式)之法制化跟合法性(也就是指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制度),则在社会经济结构(生产关系)方面与其相呼应的,便是用在所有制(所有制形式)下对于生产数据与财产所拥有之「权力」(power)一词为体现来形容阶级社会中对于生产数据与财产的占有方式于实质形式上的归属/所有,其所代表的乃为对于物质优势与经济实力的真正拥有。[74]所以权力并非如权利般为一种法律上的规范性概念,而是在某种生产力发展之程度下,对于能够在现实中充分依照所有者自身意志来控制生产数据与财产之具体状态的描述,可理解为对从事与人交往或对物的有效控制之行动可能性的具体范围(以对照所有权制度乃法律形式上抽象之「规范性」的法定所有权利而言,则所有制形式实乃实质形式上实效之「具体性」的实际所有权力);虽然也有学者将权力给解读成为某种暴力(武力)或是强制力,但这其实也只不过是权力的其中一个来源罢了。[75] 总的来说,当人们于拥有合法的权力(关于落实占有方式─所有制形式的相关法律条文之规范)时才会有相应的权利(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权)产生,而在拥有实质有效的权利(意指就像是上层建筑不能够违背经济基础之客观规律而必须与其相适应、相符合般,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权制度亦不能够去违背实质形式上的所有─所有制形式之客观规律而必须与其相适应、相符合)时才拥有真正相应的权力(现实中依照自身意志有效控制之具体范围─实质形式上的所有),故这种在逻辑上对于财产的「权力─权利」间之辩证关系的描述其实是一种基于事实情况上的描述,其间之转变乃是时代(生产力→生产关系)的产物,可将每个时代的所有权制度给看成是由该时代所具有之以生产数据所有制为主的所有制形式反映于当时社会上层建筑之必然结果,是以不同的生产关系即体现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及所有权制度,且绝非仅靠法律所能够赋予的。[76] 图1 社会经济结构中的财产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辩证图 ※资料来源:作者改编自林怡州,《形式与实质─论私有财产与生产劳动》(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0年),页27图、页50图。 但吾人需注意的是,财产之所有权虽与产权看似相同(且两者并非有形之物,但也都并不是假的),然就法学逻辑上来说仍有着差异,产权所代表的是一种权力(财产归属之所有制形式)在运作时的媒介、一种于市场上交往(物的交易或人的往来)时的形式,象征的是于其交易时所具有之价值,便如同商品价值跟货币价值般,乃与实质形式上的所有─所有制之形式皆为直接物质生活的生产/交往活动中所必不可少的条件;[77]这是因为在现实的交往当中,所有权制度的明晰是进入市场交易的前提之一,如果没有对财产权利本身的界定就根本不存在交易的问题,而在所有权制度之产权关系已经得到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一个经济活动当事人所拥有的资源(具体实质之物、商品、劳动力或专业劳务),即需要根据该资源的产权强度来给予等价的补偿(也就是该物、商品、劳动力或专业劳务之货币价值),因此,当于市场交换时,可以说是产权的价值互换(而非所有权之权利互换),以之来进行交易的经济活动当事人就是市场活动的主体。[78]故只要有交易费用的存在(含买卖交易、管理交易、限额交易等),产权也就是随之而存在,居主流地位、拥有物质优势与经济实力的统治阶级和资产阶级为了要尽可能使交易费用降到最低以维护其阶级利益或者政府为了能够统一交易费用之标准并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一是运用法律与经济体制、由国家机器或站在人民利益考虑的政府来强制规定产权的交易,另一则为建立一中介组织以将市场的交易带入组织中方便来进行内部交易。[79]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物的交易或人的往来方面,财产之所有制与所有权、产权这三者之间是有差别但却有密切关连的:[80]所有制形式乃是对生产关系来说、表现于经济基础的财产归属之具体社会型态─实质形式上的所有,蕴含的是实质形式上对于财产实效之「具体性」的实际所有权力,是所有权跟产权之基础,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结构以及财产实质/具体归属、有效控制的层次;而财产所有权制度为财产所有制形式反映于上层建筑之抽象法律形式,乃是法律形式上抽象之「规范性」的法定所有权利,算是产权制度/体系内的一环,属于社会经济财产所有法律制度的层次;至于产权则是以所有权为前提,是所有制跟所有权落实于直接物质生活的生产/交往活动时之价值实现(毕竟得要先拥有才有可能拿去进行买卖交易),其所属于的是在社会经济市场体制交易运行制度/体系内的层次。 按马克思的看法,私有制作为与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相对立的形式,是一种只有在生产数据和劳动外部条件是属于私人所有的情况下才存在的社会型态,但其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上古奴隶社会的奴隶制度以及中古封建社会的庄园制度下,这些拥有生产数据和劳动外部条件的「私人」是指奴隶跟农奴的主人/领主而非奴隶跟农奴本身,这是一种私有制的形式,但在同时另外也还有一种是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生产数据和劳动外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形式─士(家教、私塾、讼师)、农(靠祖传或自己挣得一小片土地之小农经济)、工(家庭式的小型铁工铺、五金材料行、木工、锁匠)、商(个人自营马车、家庭式杂货店)业中之个体户;因此,如果就传统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之历史进程来看,从中古封建社会演进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关键就是其生产力(技术)的发展致使其生产方式、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关系的转变(也就是说农奴是属于特定领主的财产,但身为无产阶级的雇佣工人却是将其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给并不一定是同一人的资本家们),然若自资本主义式生产方式兴起之发展历程来看,则其最初始祖/成因应该为那种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生产数据和劳动外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形式,[81]也就是个体经济。 此乃因为随着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与财产积累之发展,一些无法适应环境和需求的小生产个体户(特别是农业跟工业)遂逐渐改采联合经营或关门歇业,其所拥有之生产数据和劳动外部条件也慢慢的出卖、转让给了其它同业或有兴趣承接经营者,其本身则为了自家生计而成为了无产阶级之雇佣工人,于是开始出现了所谓的「简单协作」模式;随着如此的不断循环以及航海造船技术之进步跟地理大发现时代的来临,跨国市场的开拓、亚非拉美殖民地及其自然资源的占有和贸易量的大幅增加,准备好了晚近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原本之「简单协作」发展成了「工场手工业」,各行业之间的外部分工转移成了各个工场的内部分工,生产数据和劳动外部条件之积累与市场竞争亦更加剧,无产阶级的人数也跟着增加;接着,「工场手工业」也渐渐无法满足持续扩大中之市场需求,蒸汽机及各式机械遂被引进入了生产活动里头,使其扩展成为大型生产线专业分工的「现代大工业」(或「机器大工业」,也就是现代工厂),引发了所谓的「工业革命」和现代资本主义时代之到来,确立(或实现)了晚近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态势,但却也因生产数据和劳动外部条件积累与市场竞争循环之白热化,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跟大型企业集团的市场垄断便是必然结果,使原本社会上中产阶级中的极少数人成为了现代大资产阶级(即富者人数虽越来越少但财富却越来越集中,而贫者人数是越来越多且越来越贫),取代了中古世纪的僧侣、贵族与武士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主流阶级。[82] 总的来说,虽然商品的流通(市场买卖、交易/贸易)这个生产过程里的最后产物不但是资本最初的表现形式跟起点,更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但有了商品和货币的流通并非便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而是只有当生产数据与消费数据的拥有者在市场上找到愿意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时(虽然其可将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自由出卖,但其除此之外却也是自由的一无所有,缺乏任何实现自身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生产数据和劳动外部条件),资本才会产生,而资本一旦出现,便标志着一个社会生产过程新时代─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所以资本的原始积累(也就是资本的历史起源),并非单纯的仅由奴隶和农奴直接转化为雇佣工人之形式转换而已,乃是意味着对于与其生产数据和劳动外部条件相结合之直接生产者(个体户)所有权利的剥夺,亦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靠自己劳动挣得之私有制(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生产数据和劳动外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个体私有制)的解体,被表面上是自由的、但实际上却是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形式─资本主义私有制给排除掉了。[83] 换言之,尽管社会生产力的增进便是由于其发展出了高度的社会性以及复杂的分工协作模式所造成之现代社会之基本事实(也就是指在技术─生产方式上的进步),亦即为生产之社会化,变成是「社会性的」生产力,但在同时间里的生产关系却也仍然还是属于「私人性的」,生产力仍然是被私人(资产阶级)所拥有或控制,而此「社会性的生产力」与「私人性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紧张跟对立关系便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之基本矛盾,[84]若欲解决上述矛盾,则马、恩认为便得要改变旧的生产关系以使其适应现代生产力的发展(或云发挥上层建筑之反作用力之谓),以此来回归、适应当代社会之本性,由整个社会公开和直接地来占有此已经发展到除了社会管理外不适用于其它任何管理方式的生产力,[85]使生产关系也变成是社会性/公共性的生产关系,简单来说,也就是在于要来充分实现财产(特别是指对于在生产数据上的)所有的社会化,[86]将原本由资产阶级所掌握的生产数据变成为整个社会所拥有之公共财产、由整个社会来共同占有。 而其方法便是经由广大无产阶级因产生阶级意识而从客观存在到对其自身阶级利益的觉悟所引爆之无产阶级革命,取代原本的统治阶级与资产阶级来掌控国家机器(获得统治国家之执政权),[87]并进而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由资产阶级所拥有/占为己有的全部生产数据,将相互竞争的个人对于工商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及私有制/所有权给废除掉,代替整个社会将之变成为归属于国家所拥有的财产,也就是把社会上的生产数据全都集中在国家、即已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88]而这也就正是「国家」的最后一个作用跟为整个社会所能够做的唯一一件好事─无产阶级专政─由无产阶级透过国家机器来专资产阶级的政,因为在社会(或无产阶级之国家机器)占有了生产数据后,商品之生产、交易与产品对于生产者的统治将随之消除,价值、货币和市场也都将变得毫无意义,伴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产生于社会生产内部之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性组织─自由生产者之联合体─公社所代替,由其针对全社会与全体成员的需要对社会生产来进行集中、统一、有计划的调节与管理,自此阶级对立与冲突、社会分工及矛盾遂逐渐消失,大家都是属于完全平等的同一种阶级(也就是没有阶级之分了),每个人都可自由、快乐、适性且随意地发展,国家因缺乏任何功能便自然而然的失去了存在之必要,人们也才可以完全自觉地由自己去创造自己的历史,[89]藉由物质技术基础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文化道德水平之提升,大步地来迈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天堂。[90] 其用意就是要以公有制的形式去彰显无产阶级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并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于生产数据公有制之基础上来重新实现劳动者与生产数据所有制的直接结合,亦即劳动者在经济主体中占有最高的支配地位,既为生产数据的所有者、更是生产数据的直接占有者与全权支配者,[91]且此时的所有并非单个个人之所有而是整个联合体(公社)成员所共同拥有的,换言之,即生产数据是属于此社会联合体所直接统一的个人(由公社在全社会范围内所直接、单一、共同占有的社会财产),而劳动也不是单个个人的劳动,乃是联合起来之共同劳动,个人劳动将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每个劳动者更只能以其自身的劳动而不能以其它任何形式(如生产数据所有者的身份)来参加社会生产,个人也并不能够提供除了劳动之外的其它任何东西,至于供个人消费的那部分产品则是按照共同协议来实行直接的社会分配,且除了该等消费数据外,个人也不能够得到任何财产(当然,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待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且人们道德崇高时才可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之共产主义天堂,也就是指人们的劳动从谋生到乐生之发展),像以往那种以生产数据所有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参加来社会生产的小商品生产者、个体劳动者以及集体经济单位里的劳动者之单个个人在此公有制条件下都是将不复存在的。[92] 因此,尽管一般在概念上将马克思与恩格斯给认为是把群体价值给当成是优于或高于个人价值的集体主义者,但其实公有制在其看来只不过是个人发展的社会形式或社会基础罢了,公有制之形式及职业工作本身仅为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个人之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个体性)才是其最终、最大的目的,而此「全面而自由发展之个人」(或曰全人,total man)乃是透过生产劳动与教育的结合,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相互交替的活动方式来发展个人各方面之能力,让每个人经由从事不同的劳动工作来发展、实现其自我潜能,并非由于片面的生产劳动而将个人给局限在于单一的社会职能之下、终生禁锢在一个固定的工作岗位上的「局部发展之个人」(就连每当年关将近所引发的跳职离职潮亦同,因为虽然表面上是换了一个工作没错,然实际上做来做去也只是为了求一顿温饱而庸庸碌碌,不是其个人本性之自我实现),故「群体价值/集体主义/社会本性」跟「个人价值/个人主义/个人(自我)本性」不但不是相互对立或有高低、先后之别,反而还是相辅相成,或说前者(公有制)是为了要能够达到、实现后者(个人之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个体性)而存在的,[93]乃为一种隐喻性的、马克思式的个人主义。[94] 虽然马克思提出了公有制的历史使命和理论内涵,但并没有具体地去设计未来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其后由列宁将此单一的社会公有制称为全民所有制,并经过其和斯大林在一定历史阶段的实践后,将全民所有制变成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国营之国家所有制形式(尽管理论上是属于整个社会和全民所拥有的,但于实际演变上却是由无产阶级专政下之国家机器代替其来达成此目标的,且体现在尚未将经济基础全都转变/过渡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亦即没有完全落实单一的国有制之前的实际营运上也是由国家统一来做管理与经营的),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时期里的生产关系与经济制度之基础乃是一套以生产数据公有制为基础并呈现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及合作社集体农民所有(也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两种形式之制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数据公有制形式─生产数据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意为:[95] 1.国家所有制是最高级、最发达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体现出最成熟、最彻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乃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角色、支配地位、优势力量和决定作用的,是来迈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唯一形式与目标; 2.要在像俄国这样的落后国家使小农经济转变到「社会主义大经济」之具体作法便是兴办国营农场、城市农业,并把农村众多的「小经济」以合作社和劳动相组合之形式给连结起来,使其成为农民在劳动、分配跟生活等方面最紧密结合的联合相织,是一种在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足的现实情况下所保留下来的权宜之计,待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后,便应当逐步地向前者来做过渡; 3.于此制度下,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透过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与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之生产不断增长、完善的办法来保障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生产者们的物质及生活需要,并实现着按劳分配之原则。 按马克思与恩格斯原本的主张,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也就是列宁所称的社会主义社会)之按劳分配乃是为了要来排除掉资本家对于工人劳动剩余价值之剥削,以及避免于私有制度下和社会大生产间的矛盾所造成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然而在经过了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发展跟实践经验后,吾人可将社会主义的社会看成是一种制度模式,在这种制度模式中,非但社会之经济事务属于公共领域而非私领域,更通过一个中央的权威当局来控制生产数据与生产本身,[96]且此中央权威当局为了要达到对于生产数据和生产本身之控制,也只有经由废除私人企业及生产数据私有制度以创造一「计划经济的体系」来达成此目标,由此也扩充了其自身之权力,故在此一计划经济的体系中,中央的权威当局(党政领导官员干部)取代了昔日追求利润的企业家角色而成为一个新兴的官僚阶级,[97]而政治控制的主要机制则为党政领导官员干部透过党政基层组织对于生产数据与物质利益(工作、物品和劳务分配)之掌控而非秘密警察和有组织的恐怖统治,并系统地运用它们来换取人们的政治效忠和服从,建立起在此种人身依附状况下对于政权稳定之功效,其结果也必然将导至政权的进一步走向专政;[98]是故在政治上的专政最重要之意涵即在于党政领导官员干部不但主导一切经济政策的运行并做全面的价值判断外,更以对于经济权力的控制来保障其政治权力,且由于共党垄断性的支配力量,因而不论是经济与非经济的目标最终都将会是经由国家的整体行动来进行整合的。[99] 由此我们可知中共于建政后得以控制全社会,主要便在于毛泽东透过以鼓催政治运动和厉行阶级斗争方式彻底将传统由私人所拥有的生产数据改变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形式,由党政领导官员干部来掌握生产数据并据以牢牢掌控社会利益/资源之分配权力所致。所以笔者认为这可说是系因于无产阶级专政下,国家机器为求生产数据之社会化,于体制面必须高度集权以充份、劳劳地掌控所致,故公有制、条块分割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机器之集权专政此三者,实属三位一体之三角循环,密不可分、缺一而不可行。 五、改革开放与中国大陆所有制形式变革之法律定位 中共政权于建政之初,中国大陆作为一半殖民、半封建的社会,且刚经历过对日抗战与国共内战,使得国家经济百废待兴,城市工商业萎缩、农村经济破败,加上当时仍有90%左右是属于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100]中共为巩固执政之合法性,故在其政策方针中,首要便为安定大体经济局势,稳定物价、消除通货膨胀,并以巩固农村、争取民心、安定城市为期政策目标。是故中共在其第一部宪法之《共同纲领》中即对此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有所政策指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 发达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 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份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 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101] 盖国营经济即指当初由中共接收国民政府留在中国大陆的工业企业(即所谓之官僚资本主义经济)所构成,并将之转化成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乃中共所谓居于领导地位、属于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性质之经济成份;[102]合作社经济则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乃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所组成、以私有制为基础,在生产、消费、供销、信用等方面实行互助合作的集体经济,也可以说是在经过初步改造过后的广大农民和手工业的个体经济,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予优待,待其经过彻底改造后便成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103]而个体经济即未经改造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因为其分散、规模小、技术落后,因此是构成新民主主义时期经济的五种形式中最低的一种,且若不将个体经济给合作化,也就达成不了中国经济现代化跟工业化之任务;[104]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为未经改造的私营工商业者,中共于当时便认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是以获取利润、也就是以剥削劳动人民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虽然有时它们为着追逐利润而发展生产、调剂供求,这对国计民生是有利、应该给予鼓励的,但因有时它们也为着追逐利润而投机垄断,或对劳动人民进行过多的剥削,这对国计民生却是不利的,故应给予限制和改造;[105]至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乃指由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形式,其由国家来对民营企业实行代购代销、代购经销、统购包销、加工订货以及公民合资合营等形式所组成,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所有权因一部分属于私人而存在剥削,但另一部分则因属于国家就没有了剥削,所以是比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更往前迈进了一步的,同时在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条件下,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前途也必然是社会主义,因为它是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条件下国营经济的桥梁,是改造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逐渐转化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过渡阶段。[106] 按原本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说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或曰所有制之形式)乃构成整个社会经济的基础(即经济基础之谓),而社会的生产关系则是随着物质的生产手段、生产力的变化及发展而被变化、被改革的,[107]乃是一种「生产力决定论」观点;然而的是,毛泽东却把马、恩所构思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之关系做了修正,其认为当既存的生产关系不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条件与需求时,那生产关系的变更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必须创造一个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生产关系,[108]乃是一种把马、恩理论给倒转过来的想法,企图经由人为的方式来改变生产关系以提高生产力,并主张所有制的成分要越纯越好,[109]是以吾人可发现,当毛泽东于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之成功后,即力图以民粹之政治运动来贯彻其意识型态,以消灭私有财产的存在和禁绝个人经济活动之自由来实现、达成其理想中「化私立公」的目标,凡与私有制沾上边的所有制形式即完全不允许其存在之可能,就连微不足道的个体户也被贴上了「资本主义尾巴」的标签而遭到打压。[110] 而就像前面所说的,这一连串政策措施的推行则是必须依赖高度集中的专政制度才得以顺利来进行的,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是采取指令性计划,不重视商品经济、市场机制调节和价值规律等作用,且无论就政治权力或经济权力也都必须完全集中在中央,由中央就一切生产数据或资源来进行统筹分配,由是公有制的维系便与党政领导官员干部之条块专政结合在一起,成为了此类社会/共产主义制度下的最大特征与整体社会中经济运行、资源分配、社会组织、行政管制、政权统治、政治信仰之基础。 图2 中共消灭私有制经济流程图[1] ※资料来源:陈德升,《中共现阶段发展个体经济前途之研究─从经济面及政治面分析》(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大陆问题研究所硕士论文,1984年),页63图。 结果事实证明毛泽东的抓革命不但促不了生产反而使生产大落,造成中国大陆经济落后、社会贫穷,然其实若从经济机制长期之运行来看,则离开私己利益、改采纯粹公有,必然会因为与己无利、鼓不起劳动兴致,反而使生产效率与意愿越来越低落。[111]邓小平于第三度复出主政后,表示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初期仍然是一个生产力水平较低、发展又不平衡的地方,如要发展生产力,便必须改变原来的生产关系,使它能够适合目前较低的生产力条件,因此重新回过头来强调社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社会生产力的性质,于是有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提出,不仅强调以客观经济规律来代替主观革命理论的说法,而且透过从早期在「鸟笼经济」框架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分项、分区、试点的「摸着石头过河」到后来加速、强调经济立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不断完善,终于正式认可在目前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允许有多种经济成份同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可以说,于改革开放后中共经济路线的改变和政策调整,几乎都是以对「唯物史观」的重新还原为基础的;[112]是故中共在改革开放后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变革的基本思考逻辑为「先公后私」,指的是先针对公有制主体不确、内在动力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的弱点,将其资产存量分散化并促进经营管理主体之实在化及流动化,[113]后接着才是「公私并举」,亦即在继续保障公有制的主导作用的同时,也给予了非公有制经济较大的发展空间。[114] 随着中国大陆经济改革/开放之深化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已经从最初之「政策经济」朝向「制度经济」来作转变;[115]换言之,中国大陆实已从一个单一的计划性经济体制,逐渐转型成为兼容「社会分配」与「市场交换」、但「社会分配」仍占居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混合型经济体制(socialist mixed economy)─也就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16]总的来说,即除了土地国有承包承租跟大企业国营之外,其余多已朝向自由市场经济方面来作迈进(但须注意的是由于中共仍坚持其乃为一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中以生产数据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故其与一般之「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或「市场社会主义」仍有所差异),其特征可归纳为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计划经济与自由经济并重、国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并行等三点,目前可分为有国有企业的国有国营经济(公有制之全民所有制)、乡镇企业的地方公营经济、如股份制的合作公有经济(以上两者为公有制之集体所有制)、港澳台外商的三资企业经济、狭义之民营经济、个体工商业户经济(以上三者为私有经济,即广义之民营经济)等六种形式。[117] 还有就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下,为混合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基础;配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提高其经济效益,需要促使要素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为诱因,加上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投资渠道、方式、领域之不断开放,出现了有愈来愈多由不同经济成份合资或合作所组成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其性质已不是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所能够概括的了,共同特征为各方投入及其经营管理融合为一体,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从企业财产关系来看,资产的所有权已由单一变为多元,形成了混和所有制的格局,虽然在其内部,不同所有制的产权关系应是明确的,但在产权的交易却也愈益复杂化了。[118]混和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上:[119] 1.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产生了大量的公有财产和农户私有财产共同使用、共同受益的合作经济,其形式又多种多样,如乡镇村民或集体企业吸收农户入股、乡镇村集体和农户集资、乡镇村集体企业与农户个体或民营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乡村与国有企业联营等; 2.随着对外开放的浪潮,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迅速发展,因此在沿海地区的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连办企业的发展趋势很快; 3.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能够较稳当地保障不同投资主体的权益,因此由不同经济成份来集资入股组织的股份制企业也迅速发展; 4.于促进企业横向联合,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经济协作和发展企业集团等一系列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分别由全民所有制与集体、全民与个体民营、集体与个体民营等形式的联合企业,以及以国有企业为核心,包括集体或全民企业在内的企业集团。 而中共的理论学者根据中国大陆所有制形式变革之历程及其结构,认为公有制与私有制间存在着某种辩证关系:[120]首先,生产数据所有制乃是以适应生产力之发展而发展的,也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因此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生产力发展的质与量在结构上的表现往往是有差别的,这种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对生产数据所有制的选择及其发展无疑会带来直接的影响,这就出现了同一性质的所有制可以在不同生产力之基础上建立的状况,也出现了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可以在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下并存的局面,所以公有制与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一矛盾的统一体中乃是相互联系与作用的;其次,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即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之间并不是在相互孤立、完全分离的状态下存在的,相反地,为了要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它们可以相互渗透、融合组成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如股份制之形式即为由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成份来相互渗透、融合所组织的产物,同时也为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故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再者,由于不同性质相对立的内在根源,使得作为经济利益主体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磨擦和矛盾,这些矛盾主要源于经济转轨时期特殊的体制背景和政策标准,而尽管两者的本质矛盾是相互对立的,但是不必采用限制或消灭一方的办法来解决矛盾,正确的作法应为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之前提下,加快经济体制接轨、规范竞争秩序并塑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监督及管理来消除其之矛盾。 而依法治国的来源为江泽民于公元1997年中共「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以确认,标志着其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接着也在公元1999年3月之「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此原则写入其宪法,使之同时具备有政治上的约束力跟宪法上的效力,简单来说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保证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将依法来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既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之改变而有所改变。[121] 由是,当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时,中共自然也必须发挥其上层建筑之反作用力、服膺于社会生产力所需,提供社会对于落实私有财产的保护,因此从公元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民)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至公元2002年「十六大」所提出之「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到公元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时将「公民合法之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其宪法之中,显示出私有财产权业已上升至宪法层级;[122]加上虽然有人把产权制度的改革同私有制、私有化划上了等号,但其实吾人皆知,倘若没有严格、具体的产权制度,则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不完整的,不仅难以建立完善良好的交易运行制度,而且也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制度,所以对于相关法规保障之滞后,乃极需藉由《物权法》的立法通过来落实宪法中之规定,是故建立健全的现代产权制度并不就一定是在搞完全的私有化(或者可看成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下所发展一定程度之私有化)。[123]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最早始于公元1993年,惟至公元1994年时才开始有《物权法》之立法规划,并于公元1998年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来负责《民法》典的编纂及《物权法》草案的提出,至公元1999年后学者陸续提出《物权法》草案的初稿,并于公元2002年12月的「九届人大常委会」中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并于公元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征求各界意見;原本预期《物权法》应不致引起太大争议,能快速通过立法,不料同年8月,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率先对《物权法》草案提出批评,认为《物权法》草案系鼓吹私有制,违反宪法所宣示之社会主义公有制精神,使《物权法》的争议从单纯的法律争议,扩大到执政路在线的争议,演变成左派与右派的政争,也使得在公元2006年全国人大上通过《物权法》的计划延宕,嗣后鉴于反对学者不当扩张解释《物权法》,并进而否定改革开放的成果,中共領导核心于是拍板定案必须于本(十)届全国人大时通过《物权法》以定纷止争,也因为学者反对甚力,使得《物权法》于立法后期更加着重其与社会主义关系间的阐明,以及对国家土地政策发展的指引,反而让《物权法》带有浓浓的社会主义色彩。[124]于历经了13年的草拟及讨论后,中共终于在公元2007年3月8日召开之「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中先听取了草案的说明后,并于3月16日的表决过程中获得了全国人大代表2799票的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正式完成其立法程序(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胡锦涛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3日所举行之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 实施物权法,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坚持和完 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125] 《物权法》颁订象征中国大陆在继公元2004年之宪法修正案后,对于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规范与保障方面,终于取得了更为具体的法源依据─以国家法规位阶而言乃作为根本大法之宪法宣示条文文字于实体法律条文内容上的落实。而为充分表示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计划经济与私有财产经济并存的现实,《物权法》内将已存在的所有权做出明确划分(即经济基础中所有制形式之结构于上层建筑中所有权划分上的反映),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乃是对于当前经济情况之肯定,在另一方面,《物权法》又将公有和私有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财产放在一起保护,也可以说是一种对于现实上的妥协,[126]所以其并不是任何特殊意识型态的侵略,乃是在各个政治与经济层面中相互博奕交流以后,于中国大陆内部自然而然产生之制度演化,其背后思考逻辑为从以阶级斗争为纲来转向以产权化和法制化为基石的新政治经济学。[127]是故《物权法》所具有之意涵为:[128]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基本方向不能脱离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物权体制,所以在可以容许有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之情况下,《物权法》除必须是在明确规范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求外,同时也要明确规范国有财产与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之经济基础; 2.只有产权明晰、强调公平竞争始得落实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需求,而《物权法》的制订即可确认物权的归属、明确规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产生正面且积极的重要作用; 3.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普遍获得改善,一般人民通过辛勤劳动获致报酬后所购置的财产,必须要有一定的法规加以保护,若无专属法规保护则势必将对社会和谐及政权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物权法》具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求; 4.《物权法》的制订是为实现公元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之一,属于其中产生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民事法律及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至于《物权法》内容共分成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及附则等五编:[129] 1.首先在总则内明文规定国家之基本经济制度系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非采行资本主义之私有经济制度,乃是依据宪法而为立法,且其所采取的是物权法定主义,人民不得任意创设,动产的移转必须透过交付,而不动产权利的移转则是因登记而发生效力,侵害物权者权利人可以请求回復; 2.其次于所有权部份,《物权法》开宗明义宣示所有权绝对原则,即在法令许可范围内,权利人可以任意行使权利,但对所有权的归属则作严格区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并对国家及集体所有权限制其移转及利用,此外亦明文规定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权利及义务、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通行、日照、采光、流水等、所有物共有人间之权利义务及所有权取得之特别规定等; 3.于用在益物权方面,用益物权系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等,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农民与农地间之关系,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则類似我国《民法》内之地上权,而因为中共对于土地之所有权仍不允许私有,因此一般仅能取得使用土地之权利并约定使用期限,且过去对于期限届满后权利之归属并无明文,在解释上土地上的一切设施都将收归公有,然现今《物权法》则确立住宅建筑用地于使用权届满后,将自动续约; 4.再者,担保物权包括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还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就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来取偿等; 5.最后,占有编中明文规定占有人的权益,附则则规定于不动产登记规定未公布前,授权地方政府立法。 而我们若比较中共于不同时期的《物权法》版本(2002年官方草案版、2005年公开征求意见版及2007年正式完成立法版),可以发现一文字上的变化,即依据之前的草案第一条为「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可知该法草案立法目的首在建立对私人权利之保障制度,其次才是维持经济社会秩序及国家制度,但正式由全国人大所通过之立法版第一条则是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列为首要,加上从中共中宣部于两会期间发布之相关通知内亦明文规定「禁止宣传肯定私有制」等讯息,似显示中共当局为避免外界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物权保障」与西方社会之「私有制保障」混为一谈,进而动摇到其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与执政正当性,便修改立法要旨,扩大对公有财产保护的宣传主调以降低内部之反弹,显示出中共一来受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所限、二来则受限于内部保守人士的压力,故当在对私人财产权作进一步实质保障的同时,却也得要兼顾其意识型态理念与统治信仰。[130](其它像是不若《民法通则》般用民法或直接以产权称呼,而采「物权」来作为案名,似乎亦存在着避免去触及到所有制形式与所有权制度等争议用语考虑之意味) 另外,理论上私法系以个人自由决定为特征,公法则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而民法类者既旨在以平等为基础来规范各财产所有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自然应当属于私法领域;但因受其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影响,故即使在私法领域内仍无西方「私法自治」原则之完全适用,《物权法》自起草以来均强调是以在公有制为主体下的多种所有制混合并存为其立论基础,规范内容亦因涉及国家与集体等公有主体而使西方学界熟悉的公私法界限趋于模糊,影响所及,该法虽明确规定有土地补偿的原则与内涵,但对于所谓「公共利益」等不确定法律概念却仍未有明确界定,导致当公权力必需介入私法领域内时,对于人民权利之保障仍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例如各地偶有抢占大篇幅新闻传媒版面之住宅「最牛钉子户」或农民征地维权等抗争、上访情事传出即是)。[131]总的来说,便如同回顾改革开放之历史进程般,《物权法》虽已颁布施行,然其还尚需经由不断的调适与磨合过程来「摸着石头过河」,逐渐的去完善,以符合当前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之需要,建构一与其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六、成果总结与理论反刍 苏联搞社会主义,从1917年十月革命算起,已经63年了,但是怎么搞社会主义,它也吹不起牛皮。 我们确实 还缺乏经验,也许现在我们才认真地探索一条比较好的道路。[132] 其实,不只是中共,就连以前渴望建立第三国际,[133]号称当代共党国家「教父」的前苏联,也不敢说实现了社会主义,更何况是如像中共等这些共产世界的「后起之秀」呢?[134]或许就因上述言语,使得中共在体验了由毛泽东所主导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的荒唐岁月与经历了以阶级斗争阶级为纲「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后(也就是所谓之「迷失的二十年」),因为经济严重萧条、远远落后,而不得不在公元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时代,在经济政策上产生了战略性的改变,包括对内要改革以搞活经济、对外则实行开放政策。 伊斯顿(David Easton)在1960年代间所提出的政治系统分析架构,至今仍被认为是分析政治现象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工具。他主张我们不妨把政治现象视为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称作政治系统,具有内在的功能关系及外在的环境关系,必须处理因其置身于外在环境中而产生之问题;[135]社会内部环境为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结构和人的行为、态度、观念在内等与政治系统属于同一社会中的其它系统,社会外部环境则是包括那些所有处于某社会本身以外的系统及其它单一社会等在内的国际社会,这两者加起来就构成了政治系统的总体环境,[136]产生了各种影响,也对政治系统造成了可能的压力。政治系统的内在部份主要有三个构成主体,分别是政治社会的成员、制度化的统治机构、政治权力的执行者,[137]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也就是这三者之间相互忍让、沟通、妥协的过程,由于此过程并非明摆在眼前而往往是在台面下来进行的,故政治系统往往又被称作是「黑盒子」(正确说法应为「转化」之意)。政治系统的内在与外在之间,具有输入与输出之功能互动,系统的输入项(inputs)方面可以分成要求和支持两种,系统的输出项(outputs)方面则是包含了法案、政策、措施等在内的决策成果与行动执行;输入与输出功能之表现,即是政治系统内在主体与外在环境(总体环境)之间互动的关系。除此之外,决策与行动于外在环境中发酵、产生影响后,亦可将社会的反应反馈(feedback)回去成为新的输入成分,使输入与输出间构成一种交互影响之循环状态,形成了决策的调整机制。 其实,政治的目的不单只是透过对各方利益及意见之汇整、反映和响应来达到社会整合,维护社会中的秩序与稳定也是政治系统的目的之一,且这是优先于社会整合的;所以在任何一个独立的社会中,都可以发现政治系统是一个互动的体系,[138]与其外在的总体环境(亦即整个社会)具有一种相关的转换联系,在政治上的现象可能影响到社会结构,而在社会上发生的也常影响到政治层面,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139]因此政治系统可以说是社会上维护秩序和转换功能的合法系统与力量,[140]笔者则认为政治系统于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与政府、政权和治能、人民及官僚、菁英跟领导间相互容忍或角力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政治权力的执行者所作出之决策与经由制度化的统治机构所采取的行动,都必须符合社会的要求,都必须配合一般人正常的行为定向及行为模式,方能得到社会普遍的支持;[141]而且不单只是与人们日常生活中切身相关的公共事务,也包括了政府行政上的各项措施、施政上的各类政策,还有党政官员和干部、政治菁英及领导所表现出之政治行为、思想言语…等政治上的现象在内。假若政治系统的决策与行动能够得到普遍的支持,政治系统就会呈现稳定,反之则将呈现不稳定;而当不稳定的状况达到相当程度之后,政治系统必将产生变迁,甚至发生革命。因此政治系统的稳定或变迁,取决于政治系统的决策与行动是否能够符合社会的要求,配合社会中一般人的行为定向及行为模式,特别是在政治上的行为定向及行为模式。[142] 图3 政治系统的动力反应模式图 ※资料来源:伊斯顿原著,王浦劬等译,《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页33,图2-1。 故所谓之「合法性」系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之谓,当统治权威使用的强制力量能获得被统治者的承认和服从时,就代表具有统治的合法性,故合法性和强制性权力、物质利益一起,构成了维系政治秩序的三根支柱,能使一个政府以最小的代价和最少的强迫达到最有效的治理;[143]此外,统治的基础只依靠习惯、个人利害、纯感情或理想等动机是不足够的,还必需要加上对合法性的信念,由此促成了被统治者遵从统治者命令的动机,任何群体之所以遵从命令,在于他们是否相信那个系统的合法性,假如被统治者不相信一个政治系统的合法性,那么此系统将会不稳定而趋于崩溃,相反的,一个稳固的统治系统即必须取得被统治者实在的支持。[144]因此,如果说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是中共向「后社会主义」做伟大历史转变的起始期,则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乃是此一历史转变的中介期,而胡锦涛所提「建构和谐社会」则是中共对其做「历史转变」的预备完成期,这三个转变阶段其实是中共的价值目标与政治实践相互作用,并经过辩证发展而造成的,质言之,没有邓「改革开放」对毛泽东「独立自主、自立更生」的「破」,不会有今日中国大陆经济起飞之「立」,没有中国大陆经济起飞之「立」,也不会有中国大陆经济基础之「破」。[145]盖任何政治系统都会受到国内外社会环境的包围与影响,所以政治系统必须具有对环境的变动反应、并适应种种情势的能力才能生存,也就是说政治系统应该有能力处理来自环境的种种影响才是,且任何政治系统都在变,没有不变的政治系统;[146]如邓小平透过对「阶级斗争论」与「唯物史观」的修正,还有对「理论与实际」的重新解释,调适了传统马列主义意识型态与社会现实间的矛盾与冲突,[147]一方面既维护了马列主义理论的权威,另一方面又以上层建筑之反作用力来推行改革开放以维护中共统治的合法性。 然其实吾人若将「政治法律制度是在思想意识的指导下所建立的」视为社会居主流地位的意识型态对于作为国家形式的上层建筑之反作用的话,那么同样地,整个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也具有一定的反作用。这是因为当上层建筑所保护的是有利于该时代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基础时,那它便有利于、有助于社会之发展;然而,随着当代社会经济间基本矛盾问题的加深,经济基础与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变的不适应,若上层建筑仍然保护、固守着已不合乎该时代的经济基础,不肯配合社会之实际需要而改变,则将会阻碍了生产力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此时处于上位的领导阶层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便顺应时势地依照反作用效应来进行改革,[148]导引现实环境中的经济基础朝有利于生产力及社会发展之方向革新,发挥了上层建筑本身所具有的反作用力。但生产力的变革却也让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产生质变,并且将会更进一步的影响、冲击到上层建筑,改变整个社会中之一切关系(社会关系),无论是政治法律制度等国家形式或者是主流的意识型态皆同,如此形成不断循环的一个过程。也就是说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和变革,而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也得要服从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和需要。[149] 且这在历史上多也有迹可寻,就好比欧洲中古世纪的封建制度因庄园制度之瓦解而崩溃,导致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之形成;或是在公元15世纪地理大发现后因航海造船技术的革新而开启了海洋(海权)时代之来临,当时欧洲主要国家藉由强大的海上武力扩张其「拓荒型」帝国主义版图;[150]又如同公元19世纪时因蒸汽机(内燃机)的发明而促成了工业革命,推动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还有英国在重商主义时期规定对进口谷物抽税之《反谷物法》(The Corn Laws)因受亚当斯密(Adam Smiths)的巨著《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中所倡导之利己(个人)的经济自由主义风气盛行所影响而于公元1864年遭废止,[151]与MFN(the most favoured nation,最惠国待遇)之原则被越来越多国家所接受…等。[152]尽管上列事例中大多被认为与全球化有关,是近代全球化得以形成的远因,但笔者则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之互动模式亦隐约可见于其中。故上层建筑的性质是进步、开明的亦或是保守、封闭的,乃取决于它所服务之经济基础的性质是否可以适应新时代之潮流,是否能够合乎新社会的需要;而归根究底地说,则取决于对生产力之发展是起促进还是阻碍的作用。[153]马克思透过对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互动来研究社会变迁,根据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验,先从静态层面揭示了由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组成的结构,然后从动态变迁的角度考察这种社会结构是如何通过内部的矛盾互动来发生变化。[154] 换言之,从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化解党内姓「资」或姓「社」之意识型态对立后,于「十四大」中即以此为指导思想确立了此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趋势,直到公元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之〈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总的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模式就是指「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而言,其建制之目的就是要使市场机制能够顺利地在社会主义制度之整体宏观调控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的作用,随着宏观调控体系的初步建立,调控手段亦日趋灵活,此一渐进式的市场化方式最终均围绕在非国有经济之逐步成长和壮大。[155]而笔者个人认为,虽然由「唯物史观」来看,近代的经济全球化系资本主义发达的强权国家(或所谓之「北方国家」)对于世界经济体系之主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盛行于世,但是若要说真正的来达到所谓「全球化」之境界,则应当是指自九十年代以后,中国大陆改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苏东波」集团的解体,让全球市场体系进而全面流通接轨,方才为真真正正「全球化」之到临。而吾人如继之依循着「唯物史观」来看,则中国大陆此渐进式之市场化改革,乃系立足于既有经济基础上欲寻找与其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之上层建筑,希冀籍由发挥生产力要素的作用来调整生产关系和下层建筑,故采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边改革、边立法成为了改革开放初期之既成模式(从「鸟笼经济」到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下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嗣后面对市场化之转型仍为寻找适合于现阶段经济基础之经济运行机制,试图改变计划经济体制对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之状态,故透过加速经济立法来引进市场经济体制、迫使经济基础面临调整,以解决当前面临市场国际化之大潮流,亦使中国大陆的经济体制改革迈入了体制的整体转型时期,[156]对于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如《物权法》)亦属必要。 总的来说,作为一个发源于外、自外传入的理论思想而言,透过科学社会主义的中国化历程迄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建构虽可说已大致完成,然其却仍不断地随着当前中国大陆实际、具体之发展形势来自我完善与进化,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现代化则是持续往前发展、迈进的,而「十七大」也证明了笔者的此一论点(即毛:革命建政斗争→邓:革命发展效率→江:全民协调发展→胡:全民持续发展)。而虽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至今仍是一「现在进行式」,但我们归纳以上各节论点,可得出以下两点结论来呈现出笔者所理解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结构如下:[157] 第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间的矛盾互动是一个「由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重新回到基本适合」不断循环运动的「正-反-合」辩证过程; 第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关系就是「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于经济基础之状况」的规律。 图4 社会经济形构示意图[158] ※资料来源:洪鎌德,《当代主义》(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页236,图5-2。 ※注释暨参考文献: * 萧衡锺(男,1981年2月─ ),台湾省澎湖县马公市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国文化大学政治学系暨研究所政治学博士候选人(主修政治理论与思想/政治发展、副修公共行政与政策/全球治理)、南华大学(台湾地区.嘉义)国际暨大陆事务学系亚太研究所毕业社会科学硕士,世界政治经济学学会(香港注册)成员,主要关注学术议题:1.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政治经济学,2.社会主义体制改革与发展转型,3.中国道路与中国特色发展现代化,4.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及其治理,5.东西方国家理论与民主模式比较,6.国际经济全球化危机后的国家建构、社会发展与政府治理。移动手机:886-911192516(台湾号)、13051135348(北京号),电邮信箱:god5160brother@yahoo.com.tw、twmarxism@pku.edu.cn。 [1] 按政策来说,自中共建政后从公元1949年起至1978年间计有国民经济恢复期(新民主主义时期)、集体化/合作化之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一五计划、过渡时期总路线)时期、三面红旗(建设时期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经济调整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和新跃进时期等,公元1979年以后则为经济改革开放时期(新时期)。而虽然按政策和措施发展来区别是为了便于理解,但实则并不能够依此截然划分,特别是在各五年计划期间,其政策多是相互贯串的;且像大跃进则是在很短的期间就告结束,连一个五年计划的期间也不足,另人民公社和进行调整也至少各在四个五年计划时期都曾实施过类似措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五年经济计划并不全是按「五年」来连续进行的,也不是全然都有计划的形式,如第二次五年经济计划原本应在公元1962年时届满,但由于农业破产以及和苏联关系破裂,故从公元1962年起的第三和第四次五年计划即不完整又不明确,也不能像第一次五年计划一样作正式宣布。参见:欧阳正宅,《中国现代经济发展史》(台北:时报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页340。 [1] 亦有研究者称其为「重建」,为戈氏在公元1985年3月11日出任苏共总书记后,于同年4月的苏共中央委员会及公元1986年2月苏共「廿七大」中提出。该计划之原意乃出自欲逐步推动苏联的政治民主化与经济自由化,但却在中东欧各国产生连锁效应,更加激化了中东欧国家的改革。参见:沈玄池,《国际关系》(台北:高立图书有限公司,2004年),页103-116。戈氏此举虽为其赢得诺贝尔和平奖之殊荣,但却也让他成为了当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罪人。 [2] 该书于公元1987年11月时出版,戈氏于书中推动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主张多元化的多党政治。然究其语意,笔者认为其所指者即为「民主社会主义」。 [3] 该理论的创立者为曾经担任拉丁美洲玻利维亚总统顾问的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萨克斯(Jeffrey Sachs),其研究专长为宏观经济理论、经济波动和国际收支等。该理论原意是透过严厉的财政金融政策与压缩消费手段,强迫消除总供给与总需求间之落差,藉以达到抑止通货膨胀的目的;同时经由自由化、私有化来加速由计划经济过渡至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各项基本社会制度的转变。而因其各项措施均于短时间内同步作大幅度的改革,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冲击与震撼,就如同某种医学上的临床疗法,故后来有记者用此来形容萨克斯的改革措施,遂被普遍使用,然萨克斯本人并不喜欢这个称法。不过后来中东欧及前苏联各国所施行的「休克疗法」则就不仅是在于创造较稳定的经济环境而已,更肩负着政经体制转轨的双重使命。参见:蔡金魁,《东欧转轨中的市场经济》(武汉:武汉出版社,1994年),页38-41;萨克斯、梅俊杰,〈休克疗法与中国经济改革─与萨克斯对话〉,《战略与管理》,总7期(1994年),页31。 [4] 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戈德曼(Merle Goldman)合着,薛绚译,《费正清论中国─中国新史》(台北:正中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页438。 [5] 基于以往一般惯例,若属财经贸易、社会文教等范畴者,语法上向来称为「中国大陆」;对在法政党国、意识型态等领域内者,语法上则惯称其为「中共」。故在本论文中,上述两者依语意混用,然其实际意义并无不同,都是指地处台海彼岸者,在此特别澄清以避免混淆。 [6] 王小强,《摸着石头过河:中国改革之路》(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7。 [7] 研究者通常以「私营经济」或「私营(有)企业」来称之,但依学者丁学良之看法,「民营经济」与「民营(有)企业」似乎更能够精确表达出「不是国家或社区所有」的含义。参见:丁学良,《共产主义后与中国》(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124-126。笔者于本论文中亦采用此一观点,唯在财产所有制方面仍依循「公、私有财产制」之传统说法。 [8] 林树煌,《共党国家经济转型之研究─「休克疗法」之探讨》(台北:中国文化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硕士论文,2000年),页122-132。 [9] 高辉,《转型中的中共社会主义》(台北:永业出版社,2002年),页182。 [10] 吴玉山,《远离社会主义─中国大陆、苏联和波兰的经济转型》(台北:正中书局,1996年),页2。 [11] 胡乃武主编,《当代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政策选择》(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26-28。 [12] 同上注,页30。 [13] 费正清主编、王建朗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页69。 [14] 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页27-28。 [15] 朱言明,《当代思潮》(台北:高立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页80。 [16] 同前注,页45。 [17] 吕静忻,《发展与转型:中共政经改革与外资政策之研究(1979-2000)》(台北:台湾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页26。 [18] 许秀慧,《市场经济下中国大陆政府职能转变之研究》(台北:中国文化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硕士论文,1996年),页13-15。 [19] 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纵向的条条管理与专政有许多力所不及的范围和工作,因此各地方政府的块块管理与专政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而这种相对的自主权也让后来邓小平能够由与地方政府的联合来展开其分项分区、试点渐进的改革与开放。Flemming Christiansen、Shirin M. Rai原著,黄烈修、潘兆民译,《中国政治与社会》(台北:韦伯文化事业出版社,1999年),页259-263。 [20] 谢福进,《中共区域经济结构与经济发展策略》(台北:政治大学东亚研究所硕士论文,1987年),页23。 [21] 林毅夫、蔡昉、李周,前揭书,页71-75。 [22] 张大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运行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页226-227。 [23] 谷书堂,《中国计划体制改革探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页4。 [24] 转引自吕静忻,前引文,页32。 [25] 同注11。 [26] 同注13。 [27] 林裕琛,前引文,页149-150。 [28] 许秀慧,前引文,页23-24、34-35。 [29] 陈德升,《中共政治、经济改革互动关系之研究(1978-1988)》(台北:政治大学东亚研究所博士论文,1989年),页85-87。 [30] 陈德升,《中共计划经济转移到市场经济过程─与东德转移过程的比较》(台北:行政院大陆委员会,1993年),页30-42。 [31] 李无惑,前引文,页11。 [32]〈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1993年11月17日,版1-3。 [33] 吴若予,《中国大陆国有企业体系发展之政治经济分析(1949-1998)》(台北:台湾大学三民主义研究所博士论文,1999年),页188。 [3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人民日报》,1995年10月5日,版1-5。 [35] 吴若予,前引文,页189。 [36] 李无惑,前引文,页11-12。 [37] Jacgues Adda原著,何竟、周晓辛译,《经济全球化》(台北:米娜贝尔出版公司,2000年),页27。 [38] 转引自凌志军,〈变化、真相与历史的另一种写法〉,《中国改革》,总第10期(2003年),页70。 [39] 黄昭雄,《经济全球化对中共国有企业改革影响之研究》(台中:中兴大学国际政治研究所硕士论文,2004年),页107-108。 [40] 李英明,《邓小平与后文革的中国大陆》(台北:时报文化出版社,1995年),页11。 [41] 耿庆武,《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页21。 [42] 而特别值得吾人注意的是,在中共进行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界分别各自发挥了中共党人富于改革和理想的批判传统,也就是关于对在经济及政治制度中一些不合时宜的事物进行变革的正反两派的主张或要求,都未面临到如当年「双百运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时的下场,主政者不但并未予以打压,反而更鼓励批判,例如邓小平即曾对群众云「继续批邓,一直批到真理出来」,此种良性批判力量与主政者采纳忠言的雅量,即为当代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得以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刘金田,《邓小平历程》(北京: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1年),页653;赵靖,《中国经济思想史述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8。 [43] 吕静忻,前引文,页149-150;黄昭雄,前引文,页117-118。 [44] 沈宗瑞,《略说资本主义历史与发展》(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94年),页84。 [45] 李庆华选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论述〉,《理论动态》,总第1107期(1993年),页1-6。 [46] 郑叔平,《对中共十四大有关问题评析专辑》(台北:中共研究杂志社,1993年),页3。 [47] 刘江、曾培炎,《经济工作实践三个代表的探索》(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年),页235。 [48] 耿庆武,前揭书,页71。 [49] 何福居,《改革开放后大陆法制之变迁─经济体制转型与法制接轨之互动》(花莲:东华大学公共行政研究所大陆与两岸事务组硕士论文,2004年),页77-80。 [50] 同前注,页80-82;朱蓓蕾,〈中国大陆的制度转型与社会变迁面临之问题〉,《远景季刊》,1卷3期(2000年),页80-82。 [51] 另有论者亦指出,中国大陆自此以后于市场体制之转轨,并不是简单地采用或修改一些政策或计划,而是从一个经济组织模式过渡到一种完全不同的模式,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退出,其本身并未对进入市场化体制提供任何现成的门路,这种从非市场到市场制度之「体制转轨」是一种跳跃,是有风险的,必须要对国有经济、产权所有制、金融体系、财税制度及社会保障系统等重大问题进行彻底改革才行。见王文杰,〈嬗变中的大陆法制〉,《律师杂志》,总第269期(2002年),页26。虽然笔者亦同意上述关于「体制转轨」之说法,但个人却对其中部份内容有不同看法;盖依照中共「摸着石头过河」与「让一部份人先富起来」观点来看,中国大陆从非市场到市场制度之「体制转轨」其实并非为一跳跃,无论是在政策制度面或执行措施层面上,都应该说是一处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式的改革、过渡与转轨(转型)方较为确实,反而是像中东欧地区大部份以「震荡疗法」来作为转型模式的前共产/社会主义国家似乎才较适合此种「跳跃」式之称谓与论点。详萧衡钟,〈渐进主义VS.震荡疗法─共产国家经济转型模式与成效之比较分析〉,发表于2005年中国政治学会年会暨「多元社会、和解政治与共识民主」学术研讨会(台北:中国政治学会、中央研究院政治学研究所筹备处主办,2005年),页1-14。 [52] 参阅:胡鞍钢,《挑战中国─后邓中南海面临的机遇与选择》(台北:新新闻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5年),页1;李英明,《中国大陆学》(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页105-123;Dahlman C. J.、Aubert,J. E.原著,熊义志等译,《中国与知识经济:把握21世纪》(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15。 [53] 吴玉山,〈中国大陆经济改革总体策略之研究〉,收录于何思因、陈德升、耿曙主编,《中国大陆研究方法与成果》(台北: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2003年),页164;毛蓉方主编,《市场经济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页33-41。 [54] 许秀慧,前引文,页27;王克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政治经济学》,1993年5月(1993年),页130;金建主编,《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论》(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页35。 [55] 严兰绅,《当代中国改革大辞典》(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页185。 [56] 其原则为:「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这对一直以来标榜以坚持社会/共产主义理想的中共而言,不可说不是一项突破。参见:吕静忻,前引文,页150;剧锦文,《国有企业:产业分布与产业重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页161-162。 [57] 刘苍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概论》(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3年),页75-77。 [58] 黄泰岩,〈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结构与运行机制〉,《政治经济学》,1993年9月(1993年),页166-168;朱远恒,〈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江海学刊》,1993年5月(1993年),页8-11。 [59] 吕静忻,前引文,页150-151;许秀慧,前引文,页29-34;张大军,前揭书,页227-228。 [60] 政府为使市场调节能够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的目标,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国家直接去规定和调整市场价格、利率、工资等市场信号,如此虽不同于过去的指令性计划,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采直接对市场来作调节,但是困为仍然带有着极强的行政性质,难免会损害与干扰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故并不能称之为国家调节市场的常规方式;二为国家根据宏观经济目标的要求,运用各种经济参数间接地去调节市场信号,而不直接去对其作规定和调节,这种调节方式则一方面可有助于国民经济的有序进行和发展,而另一方面又不至于去过份地干扰到市场机制的自我的有机运行。详细请参考薛暮桥,《中国市场经济的萌发与体制转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215-222;孙剑平,〈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方式及其启示〉,《江海学刊》,1994年1月(1994年),页24;张银梅、武留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素构成及运行机制〉,《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1995年1月(1995年),页112-114。 [61] 王庆瑜,〈市场社会主义的实践模式〉,发表于「政治经济学学科定位」学术研讨会(台南:成功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所主办,2003年),页322-324。 [62] 对于「南北发展问题」之研究,可参阅沈玄池,《国际关系》(台北:高立图书有限公司,2004年),页192-214。 [63] 何福居,前引文,页80-82;刘鹤田,《大陆经济立法与改革开放》(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页7。 [64] 参见:张胜宏、周勤英,《所有制与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改革》(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页6-8;赖泱桦,《中共社会主义公有制之研究》(台北:中兴大学法商学院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2年),页58;蔡炳昱,《中国社会主义平等权之研究─从阶级出发》(台北:政治大学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4年),页34。 [65] 详张胜宏、周勤英,前揭书,页10;赖泱桦,前引文,页38;简文吉,《中共意识型态与社会主义建设》(台北:政治作战学校政治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4年),页264。 [66] 马丽娜,〈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立论基础和方向〉,《政法论坛》,2001年2期(2001年),页148-150。 [67] 王振寰,〈资本主义的超越与批判─马克思〉,收录于叶启政主编,《当代西方思想先河─十九世纪的思想家》(台北:正中书局,1991年),页106-108。 [68]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型态〉,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90-94。 [69]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前揭书,页178。 [70] 随着资本主义式生产方式和商品经济的发达,更进一步衍生出了所有权主体与行使所有权主体之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等不同层次之分离情况。详张胜宏、周勤英,前揭书,页3、15-20;高辉,《社会主义再认识─中共「初阶论」之研究》(台北:永业出版社,1991年),页62-64;陈月端,《中国大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之研究》(台北: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6年),页49、68-69;简心慧,《大陆地区国有企业公司化之研究》(台北: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1年),页8-14;许涤新,《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与分配》(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页162;吴玉山,〈回顾中国大陆产权改革〉,《香港社会科学学报》,总第14期(1999年),页179。 [71] Allen Wood, Karl Marx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6), 83-84.然笔者认为如若把文中「事实上的财产」给改称为「实质形式上的所有」(实际拥有的财产)、而「法律上的财产」则改称为「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法定拥有的财产)的话,将更能符合本文内容所述,唯为尊重原作者之知识产权,故乃另行说明于此。 [72] John Plamenatz, Man and Society (New York:Longman, 1992),163;G. A. Cohen, Karl Marx`s Theory of History: A Defens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224. [73] 张胜宏、周勤英,前揭书,页11。 [74] Cohen, Karl Marx`s Theory of History, 219. [75] Ibid,234; Olufemi Taiwo, Legal Naturalism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50. [76] 因此在不同的时代里,由不同的生产关系中对于生产数据不同占有方式所构成的权力也有所不同。以在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大工业下的无产阶级和封建时代庄园制度下的农奴为例,两者的相同之处是都不拥有生产工具,唯无产阶级在马克思的定义下其实是拥有自己的劳动力(但其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便什么都没有了),而将其劳动力当作商品来自由出卖给雇主的,而农奴却不但不拥有自己的劳动力且还必须听从领主的命令替领主从事劳动;问题是,农奴不替领主从事劳动的结果是被领主杀死、而无产阶级不替资本家从事劳动的结果则是饿死街头,从结果来看,两者都是死,那么到底有什么权力上的差别呢?盖此两者在权力上的差别就在于农奴不为特定的领主从事劳动会被杀死,而无产阶级则是可以不为特定的资本家工作而不用去担心是否会被特定资本家给杀死的问题,此时便代表无产阶级对于负载于自身的劳动力之有效控制范围改变了,乃为一种导因于生产力发展而致使人们从原有之封建体制束缚中解放出来的结果。对于此类议题的深入讨论,详细请参阅林怡州,《形式与实质─论私有财产与生产劳动》(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0年),页12-88。 [77] Bob Fine,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Liberal ideals and Marxist Critiques (London: Pluto Press, 1984),89; Jorge Larrain, Marxism and Ideology (London: MacMillan, 1983),31. [78] 刘国光编,《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监督》(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页71。 [79] 徐筱婷,《经济改革过程中大陆政府职能转变之研究─以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分析》(花莲:东华大学公共行政研究所硕士论文,2003年),页72-74。前者例如民法、物权法、智慧财产权法,而后者则像是证卷期货交易所、财政部联征中心。 [80] 参见:Fine,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97;简心慧,前引文,页14;张银生,〈产权理论与深化改革〉,《新长征》,总第7期(1996年),页15。 [81] 这是因为劳动者对其生产资枓的私有乃小生产(亦即个体经济)之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 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之必要条件;而且也只有在劳动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如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时,它才能够得到充分发展、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并获得适当的典型形式。另外,此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以及其它生产数据的分散为前题的,它既排斥生产数据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更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于自然的统治和支配,还有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引自黄瑞祺编,〈所谓原始积累与现代殖民理论〉(本文为编者节录自由马克思本人所写资本论第一卷部份内文),收录于黄瑞祺编着,《马克思论现代性》(台北:巨流图书有限公司,1997年),页292-293。 [82] 故在马克思的用语当中,「资产阶级」系指占有社会生产数据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本家阶级,而「无产阶级」则是指没有自己所拥有的生产数据、不得不靠出卖自身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黄瑞祺,〈马克思与现代性的三重辩证关系─编者导言〉,收录于黄瑞祺编着,前揭书,页27-30。 [83] 同注18,页293-294;马克思,〈资本论〉,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177-190。 [84] 李忠杰、徐耀新、魏力,《社会主义改革史》(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年),页22。 [85]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437。 [86] 同注19,页34-36;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探索中国经济顺利转型的秘密》(台北:美商麦格罗希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2005年),页39-42。 [87] 叶青,《马克思主义批判》(台北:帕米尔图书,1976年),页283-285。 [88]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前揭书,页272-273;恩格斯,〈反杜林论〉,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前揭书,页320。 [89] 是故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之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前揭书,页294。 [90] 高辉,前揭书,页66-69;刘中一,〈经济体制改革与计划体制改革〉,《理论月刊》,1987年2期(1987年),页1。 [91] 这边所谓的「个人」乃是指对于整个社会、亦即整个该「自由生产者之联合体」而言的,也就是乃为将公社内部的所有成员给视为一整个人,而非个别成员之单个个人。张胜宏、周勤英,前揭书,页22-32。 [92] 参见:高辉,前揭书,页69-70;陈月端,前引文,页45-48;梅兴保,〈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设想的探讨〉,《经济研究》,1980年10期(1980年),页48-50。 [93] 对此,海耶克(F.A. Hayek)则是强调以个人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孕育自由,以集体主义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将会造成奴役;而没有经济自由,个人的与政治的自由也绝对无法存在。F.A. Hayek, The Road to freedo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4), 13. [94] 同注19,页16-21。 [95] 吴敬琏,前揭书,页44-50、220-223。 [96] 熊彼得(Joseph Alois Schumpeter)着,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台北:左岸文化,2003年),页192-193。 [97] Hayek, The Road to freedom, 32. [98] 丁学良,《共产主义后与中国》(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17。 [99] 陈德升,《中南海政经动向》(台北:永业出版社,1993年),页225。 [100]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见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著作编译出版委员会编,《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页1321。 [10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载张蓬舟编,《1950年人民手册》(上海:大公报,1950年),页27。 [102] 薛暮桥、苏里、林子力,《中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页17。 [103] 同注38。 [104] 王学文,〈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式〉,载《1950年中国经济论文选》(北京:三联书店,1951年),页47。 [105] 经济问题探索编辑部,〈中国现阶段个体经济研究〉,《经济问题探索》,总第15期(1982年),页2-4。 [106] 沈志远,〈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特点、构成和政策〉,载《1950年中国经济论文选》,前揭书,页64;刘吉,《中国共产党七十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页462。 [107]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前揭书,页198;刑贲思,〈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求是》,总第18期(1995年),页18。 [108] 毛泽东,〈矛盾论〉,见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著作编译出版委员会编,《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年),页300。 [109] 张赞合,〈中共经济研究〉,收录于朱新民编着,《中国大陆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5年),页416-417。 [110] 王振辉,〈民粹主义与毛泽东:重评毛泽东的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展望与探索》,1卷7期(2003年),页63-77。 [111] 姜新立,〈后社会主义中国发展转型论〉,《东亚季刊》,1999年2期(1999年),页17-18。 [112] 唐勃,〈中共意识型态的适应与调适〉,《展望与探索》,2卷7期(2004年),页18-20。 [113] 关于其各该相关细部措施与作法可参阅马祥佑,〈中国大陆公企业产权变革作为中的全球化与在地化争辩〉,发表于「中山学术与社会科学:地方化与全球化」学术研讨会(高雄:中山大学中山学术研究所主办,2004年)。 [114] 姜新立,前引文,页18-19。例如尽管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还有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起的主导作用等方面,但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却可以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并不需要在名行各业中的数量上都必须要居于绝对的主体地位,可以根据经济不平衡发展的状况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来作判断,不同地区的所有制结构与比重应当有所区别。好比某些沿海地区应充分发挥其地缘和人文优势,吸收更多的港、澳、台和外国资金、人才等;而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像西部贫困地区,则应当把大力发展个体和民营经济给作为脱贫致富和振兴地方经济的主要途径之一。详张绪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经济报导》,总第2386期(1994年),页9;晓亮,〈私营经济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总第81期(1992年),页54。 [115] 柳金财,〈是助力?还是阻力?论中国社会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发表于「两岸和平研究」学术研讨会(台北:政治大学东亚研究所主办,2007年),页338。 [116] 朱蓓蕾,〈中国大陆的制度转型与社会变迁面临之问题〉,《远景季刊》,1卷3期(2000年),页88-89。 [117] 朱言明,〈当代社会主义之研究〉,《共党问题研究》,24卷7期(1998年),页49-63;朱言明,〈邓小平治国功、过之析评〉,发表于第三届「孙中山与现代中国」学术研讨会(台北:国父纪念馆主办,2000年)。另外,依照中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所颁布之〈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内所言,其对经济类型依所有制形式、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内外关系等标准共划分为九大类,分别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民)营经济(含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经济(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它经济。齐书深,《西部开发与中国的现代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页105。 [118] 简小方、杨舜贤、李如胜,〈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目标〉,《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7年6期(1997年),页40-41。 [119] 钱慧玲,《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城乡发展差异因素之探讨》(台中:中兴大学国际政治研究所硕士论文,2005年),页96-97。 [120] 参见:高辉,前揭书,页59-61;马丽娜,前引文,页153-155;苏子宏,《江泽民时代中共意识型态变迁之研究─以「三个代表」为例》(台北:中国文化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页51-52、60。 [121] 焦洪昌、唐彤,〈论依法治国的宪法效力兼谈依法治国宪法规范的界定〉,《中国法学》,1999年5期(1999年),页33。 [122] 蔡宏明,〈物权法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前瞻》,总第111期(2007年),页87-88。 [123] 同上注,页88-89;迟福林,〈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http://www.cenet.org.cn/article.asp?articleid=17485。 [124] 详细过程可参考杜珂、徐涛、李玥,〈交锋「物权法」〉,《中国改革》,总第281期(2007年),页33-50;江迅,〈中共十七大前哨战:物权法大对决幕后〉,《亚洲周刊》,21卷11期(2007年),页24-29。 [125]引自沈湘湘,〈中共通过「物权法」与「企业所得税法」之初探〉,http://www.fics.org.tw/issues/subject1.asp?sn=1859。 [126] 同前注。 [127] 张永璟,〈去意识型态化的物权法〉,《亚洲周刊》,21卷11期(2007年),页31。 [128] 赵德枢,〈中国大陆「物权法」对大陆政经社影响之研究〉,发表于「中国大陆物权法」学术研讨会(台北:财团法人两岸交流远景基金会,2007年),页10-12。 [129] 王重阳,〈中国大陆「物权法」之立法评析〉,《展望与探索》,5卷7期(2007年),页96-98;李永然,〈台湾民众对大陆「物权法」通过的应有认识〉,《展望与探索》,5卷5期(2007年),页91-98。 [130] 陈逸品,〈中共「物权法」人权保障意涵分析〉,http://www.fics.org.tw/issues/subject1.asp?sn=2047。或者我们不妨可称其为一具有中国特色、由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李福隆,〈中国大陆「物权法」对台资企业赴陆影响之研究〉,发表于「中国大陆物权法」学术研讨会(台北:财团法人两岸交流远景基金会,2007年),页2-8。简单来说,《物权法》所建构者乃为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131] 参见:王重阳,前引文,页98-102;陈逸品,前引文;谢哲胜,〈中国大陆「物权法」实施后相关法律配套之研究〉,发表于「中国大陆物权法」学术研讨会(台北:财团法人两岸交流远景基金会,2007年),页3-8。 [132] 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前揭书,页214-215。 [133] 第三国际又称共产国际(Communist International),乃列宁为统一领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故于公元1919年成立此国际组织,以之作为其埋葬资本主义、赤化全世界的总机关;到了二次大战末期,斯大林为争取美国援助,乃于公元1943年自动解散。 [134] 于90年代冷战结束后迄今,仍存在于世上的共党政权只剩中共、北韩、越南、古巴及寮国等五个。 [135] 吕亚力,《政治学》(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页43。 [136] 伊斯顿原著,王浦劬等译,《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页23-25。 [137] 董天杰,《中国大陆多党合作制与民主化之研究》(台北:中国文化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硕士论文,2000年),页8。 [138] Morton R. Davies、Vaughan A. Lewis合着,孟樊、郭淑敏编译,前揭书,页36-37。 [139] 蔡文辉,《社会变迁》(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页39-40。 [140] 林奎燮,《「六、四」后中共意识型态变迁之研究》(台北:中国文化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硕士论文,1997年),页9。 [141] 董天杰,前引文,页9。 [142] 易君博,《政治理论与研究方法》(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页130-132。 [143] 丁学良,《共产主义后与中国》(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3。 [144] Max Weber原著,康乐编译,《支配的类型》(台北:远流出版社,1989年),页12-22。 [145] 姜新立,〈评后邓中共的价值目标与政治实践〉,http://www.fics.org.tw/issues/subject1.asp?sn=2344。 [146] David Easton, A Systems Analysis of Political Life (New York: Wiley, 1965), p.23. [147] 唐勃,〈中共意识型态的适应与调适〉,《展望与探索》,2卷7期(2004年),页18-22。 [148] 苏敏,〈科学界定经济基础的范畴〉,《内蒙古宣传》,1998年2期(1998年),页40。 [149] 汪华岳、巩书林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页250-251。 [150] 「拓荒型」的帝国主义乃指并非如日本军国帝国主义在台湾日领时期般行使以绝对之统治,而是以剥削当地自然环境与基础结构等经济资源为主要目的者,吸收当地原有之政府,适度控制其异议行为并维持双方和平关系。对帝国政府而言,尽可能利用殖民当地的政治结构与资源,才不至于在庞大海外领土的管理与控制上付出昂贵成本却无实际效用;而为了能够让帝国统治菁英更加地便于管理,也间接促使通讯及运输技术之发达。巨额的国家经济利益往往能藉由银行、跨国企业、国际组织等「无形的控制」来取代「有形的统治」,这种方式尤以殖民主义末期时最为盛行。参见:David Held等合着,沈宗瑞等编译,《全球化冲击─全球化对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冲击》(台北: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页52-57、308-310。 [151] 同前注,页199。 [152] 最惠国待遇是指当一个国家给予其最优惠的贸易伙伴在贸易上的优惠权时,此项优惠也适用于其它国家,不因国家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在此影响之下,一旦某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达成降低关税的谈判时,该协议之结论也同样适用于其它的贸易伙伴。当公元19世纪各国(欧洲殖民国家)纷纷放弃重商主义和保护主义措施,与其贸易伙伴降低关税以促进自由贸易时,此原则之运用无异使这些举动的影响范围更为广泛、层次更加普遍,而此原则也是WTO法律体系框架中的六大支柱(原则)之一。 [153] 何福居,前引文,页9-10。 [154] 刘祖云,《从传统到现在》(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页2。 [155] 王庆瑜,〈市场社会主义的实践模式〉,发表于「政治经济学学科定位」学术研讨会(台南:国立成功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所主办,2003年),页322-324。 [156] 何福居,前引文,页80-82;刘鹤田,《大陆经济立法与改革开放》(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页7。 [157] 何福居,前引文,页43-50。 [158] 图中的「制约」与「反射」记号,为该图原作者依其认知于著作中所做说明,与一般认知并无不同。但为免有所混淆,故笔者认为于文中宜把「反射」一词改为「制约」,而「制约」则改成为「反作用」将更符合本文论述之观点。唯因该图为笔者直接引用,为免对原作者不敬与侵犯其智慧产权,故不便直接于图中作更动,乃另附注脚于此以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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