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隽* 企业专利战略是以专利权为核心,以技术开发为基础,密切联系科研和市场,对专利技术的创造、保护、利用和经营的全方位运作措施。全球化时代,企业专利战略往往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密切联系,本文由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入手,研究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分析日本企业的全球专利布局,重点考察其在华专利布局和具体措施,明确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可供借鉴之处。 一、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 自2003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日本始终把企业确立在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地位。日本政府认为,为实现知识产权立国,提高国际竞争力,企业必须对自身专利技术、组织能力、客户网络及品牌等无形资产作出正确评估;必须重视基础专利的取得,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实现企业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经营战略结合,加强并支援企业的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大型企业把没有应用的专利向社会开放,支持中小企业和风险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1]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日本政府制定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并成立“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事务局”负责修订年度推进计划,其实施重点每年都会相应调整。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全球竞争加剧,日本知识产权年度推进计划开始更加重视日本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强调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知识产权意识,防止企业在“无意识中”将关键技术向国外转让;强调将知识产权经营战略化,将知识产权融入企业经营活动之中,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战略性地获得和管理知识产权。[2]近几年,面对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风险,日本知识产权年度推进计划强调帮助中小型企业和新创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创造更大价值。[3]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日本企业纷纷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注意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多样化经营环境相切合。[4]以富士通公司为例,该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总经理直接管辖,全权负责全公司的知识产权创造、推进、保护等各项工作。该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包括:标准化战略、研究开发战略、业务战略以及人才培育战略。富士通公司引入了专利评价机制,将其分为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授权、专利实施、专利维持五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分别依据该阶段的要求进行评估。确定取得专利的目的不是追求专利的数量,而是要保护自己的技术不受侵犯,同时是为了实现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申请专利的技术一定是别的公司也想用的技术、容易被别人获取的,而且是一定能形成市场规模的技术。[5]为了更加便捷的进行专利检索,富士通公司推出概念检索技术,拥有庞大的通用数据库,并在全球最早利用专利地图软件进行专利分析。[6] 再以三菱公司为例,三菱公司由知识产权总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其下分为专利部、涉外知识产权部和策划处三部门,以一名法律人员配一名技术人员的方式搭配处理知识产权业务。由专利部分离出专利情报中心,公司申请专利之前,由该中心先行调查。在应对专利侵权纠纷时,交叉许可已成为三菱公司对付他人指控三菱侵权时的利器。当三菱被其他公司警告并确认侵犯专利时,即以自己的专利作为谈判筹码,和对方谈判互相转让,以此减少或免除赔偿额并消除专利侵权诉讼。当专利部根据报刊等媒体或其他消息来源,认为其他公司存在侵犯三菱公司专利权的可能时,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鉴定。若鉴定结果认定为确有侵权,先由专利部派员到该公司协调,让其支付相当于权利金的赔偿额,如协调不成才以诉讼方式解决。[7] 曾任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事务局局长的荒井寿光教授对日本企业进行专利布局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指出[8],45%的日本企业希望通过申请专利阻止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相似产品,这也是取得专利的传统原因。另有10%的企业希望通过申请专利来增加谈判优势,在未来需要时可以通过交叉许可获得其他公司专利的使用权。还有一些公司是出于专利防守的原因,即使自己不准备使用该技术,也要防止竞争对手使用相关技术。约41%的专利申请是出于防御性的目的,事实上在日本大约有65%的专利并未在商业上使用。 二、日本企业的全球专利布局 在全球进行专利布局,是日本企业专利战略的重要举措。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近的统计数据[9],2012年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来自日本的申请为43,660件,位列第二,较2011年增长12.3%,且在世界总量中所占的份额增长1.1%。[10]在全球企业申请人中,日本企业占据相当优势。申请量排名前20位的企业中有八家日本企业,分别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夏普株式会社、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三菱电机公司、NEC公司、富士胶片株式会社、日立株式会社和富士通株式会社。在申请量50强的企业中,日本企业有20家。[11] (一)日本企业在新兴产业的专利布局 日本企业的传统优势领域为电机、电气装置、电能、音像技术和半导体,近年来随着新兴产业特别是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日本企业在这些领域加紧了技术研发和全球专利布局。 作为新能源的代表,光伏发电产业飞速发展,截止2010年全球共有84,827件专利申请,其中日本有40,978件,占据全球48.3%,位列第一。申请人中排名前十位的申请人大部分来自日本,包括:夏普、佳能、三洋、京瓷、松下等大型企业。在光伏发电技术领域,由于申请人众多,专利申请相对较分散,前十位申请人总申请量仅占总量的15.6%,目前暂未出现一家或几家独大、技术垄断的现象,这给了其他企业发展突破的机会。[12] 在高速铁路领域,技术方面较为强势的日本进行了大量的对外专利布局,日本在美国、欧洲都拥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专利申请份额。在中国高速铁路技术专利申请中,由于中国本土专利申请量的爆发,国内申请占70%,日本申请比例相对较小,但也位列第二,占13%。尽管国内申请量处于领先,但日本的高铁技术起步较早,拥有较多基础性专利,高铁行业所面临的竞争局面非常复杂。[13] 在新能源汽车各技术领域,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日本全球的专利申请量均占据首位。日本在新能源汽车各子领域原创技术上具有绝对领先优势,而中国是新能源汽车重要目标市场,因此上述领域日本在华的专利申请量也均排名第一。在新能源汽车的各子领域中,全球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申请人均为丰田、日产与本田,日本企业在该领域已形成集团优势,丰田公司独占各技术领域申请量首位。随着新能源汽车在中国的进一步应用与推广,日本企业将更加重视在华开展专利布局。[14] 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代表产业之一,物联网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作为物联网的基础技术,射频识别(RFID)标签相关专利申请量已达15,860件,且近年来新的技术主题较少出现,表明国际上基础技术相对趋于成熟,基础技术的专利布局基本完成。这其中,以日本申请为优先权的日本原创专利申请有5,490件,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且日立和富士通公司分别为世界主要申请人的第三、第四位。日本企业在国际物联网基础技术布局中,占据了显著优势地位。[15] (二)日本企业在华专利布局 通常,一国企业在另一国家或地区申请和获得的专利数量体现了对该市场的重视程度和期望值的高低。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日本企业即开始了在中国的专利布局。截止2011年,国外在华有效发明专利中,日本以153,140件排名第一。从国外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权人来看,日本的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11,411件位列专利权人第一位,日本佳能株式会社以6,402件排名第三。有效发明专利量前十位的国外专利权人,日本占7家,分别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佳能株式会社、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索尼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夏普株式会社和东芝株式会社。[16]可见,日本企业在华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资本。日本企业在华申请专利最多,也表明在所有国家企业中日本企业最重视中国市场,它们将专利作为竞争利器,敲开和占领中国市场的愿望最为强烈。[17]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企业专利申请的质量较高,专利申请授权率明显优于美国。以2001至2006年为例,日本在华职务发明申请占国外来华职务发明申请总量的39.2%,这一数量是第二位美国的1.7倍,是第三位德国的4.7倍。从授权率来看,日本在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率达到44.3%,高出美国7.1%,略低于德国1.9%,而同期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应比例仅为22.8%。[18] 对比国内外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的数量,日本企业的占用量也具有显著优势。数据显示[19],截止2011年,日本企业有效发明专利量在企业拥有的我国有效专利中占有的比例为,电气工程领域占29.9%,仪器领域占37.6%,化工领域占19.2%,机械工程领域占34.0%,其他领域占23.8%。在部分领域有效专利占有量超过三分之一,具有绝对优势,如电机、电气装置、电能领域占39.1%,音像技术领域占42.4%,光学仪器领域占51.4%,泵、涡轮机领域占39.4%,纺织和造纸机器领域占40.2%,以及运输工程占44.4%。这些都反映出日本企业注重通过申请专利来维持其在华的竞争优势,在华专利布局重点在高新技术领域,在个别技术领域已经逐渐形成专利垄断态势。 统计数据显示,日本在华发明专利布局密度较大的技术领域分别是:声像技术、电气设备和电气工程、光学、通信、半导体、信息技术、分析及测量控制技术、搬运及印刷和运输领域。上述九个领域,2001至2007年期间,日本在华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累计均超过5,000件。[20]但是,在电子电气技术领域,2001年后日本企业发明申请所占比重有所缩减,这与入世后我国国内企业,如华为公司,在注重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了自身的专利保护密切相关。此外,韩国以及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入世后,加快了进军中国市场的步伐,也加大了专利申请的力度。 密集的专利布局足以显示日本企业非常看重中国巨大的潜在市场。日本企业的这些专利授权就如同一个个地雷,联结起来构成一个雷区。研发实力薄弱、专利意识淡薄、急需通过制造销售发家的中国企业可能浑然不知地踏入了危机四伏的“专利雷区”。[21]以往这样的教训不胜枚举,例如在DVD领域,以日立公司、松下电器为首的世界六大DVD技术开发公司于2000年提出向中国DVD厂商征收专利许可费。[22]2001年开始,以6C、3C、1C等为代表的国外DVD专利企业联盟竞相对我国DVD产品提起海关扣押和知识产权诉讼,中国企业只能出巨资购买专利使用权,按当时的计算需支付的专利费高达人民币60亿元。[23] 2003年初,关于数码相机专利权收费的担忧又浮现于中国产业界。数码相机领域的关键技术被以索尼、富士胶卷、奥林巴斯光学工业、佳能等为代表的日本厂商和以施乐、柯达为代表的美国厂商所占据。幸运的是,与DVD专利联盟不同,数码相机的专利技术一直由国际各知名厂商独自享有,没有统一的专利联盟;同时由于这些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启动时间判断失误,在提交国际专利申请时对中国市场有所疏忽,在中国申请和获权的相关专利件数很少,国内企业因此暂时幸免遭遇类似DVD专利费征收的“狙击战”。[24] 三、日本企业对华专利措施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中日两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应对来自中国企业的竞争,日本企业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品牌、销售渠道建设方面的优势,通过产品的加速更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办法同中国企业开展竞争。特别是为了增加中国企业模仿其新产品和技术的难度,日本企业开始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加专利的申请数量。[25]借助专利权提高市场竞争力,已成为日本企业占领中国现有市场和潜在市场的主要手段。 2002年底,在日本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前,一个由日本制造产业局官员仁坂吉伸率领的54人知识产权代表团访问中国,该团成员除了日本外务省、特许厅和文化厅的官员外,还有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富士通株式会社、东芝株式会社等日本著名制造企业的代表。代表团访问了北京、杭州和广州,每到一地,他们都会与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举行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并提交一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这份《建议》针对中国当时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情况,提出了七大方面共66条要求,内容涉及多个与知识产权事务相关的政府机构。日本代表团的成员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当时已成为日本投资者关心的重要问题。领队官员仁坂吉伸甚至说道,“在日本和中国经济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一半以上是知识产权问题。”[26]联系到日本企业在中国专利注册量与日俱增,当时即有中国专家断言,专利将是日本企业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一张王牌。[27] (一)知识产权结盟行动 2003年在日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之后,日方并没有立即引爆遍布中国的专利地雷阵,而是在进一步扩大地雷阵的面积。在专利申请领域着重申请高技术含量的相关专利,着力维护保护时间较长的发明专利技术。以信息技术领域为例,截止2011年6月底的统计数据[28]显示,日本在华的累计专利申请数量位居各国之首,占42.7%,第二位的美国占22.8%,第三位韩国占11.2%。其中,专利申请量排在前十位外国企业日本占有五席,包括位居第二的松下,以及索尼、三菱、NEC和富士通。[29] 与此同时,日本在华企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团结,注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互通信息、加强合作。除了加入日本商会之外,对知识产权特别关注的76家日资企业在中国共同成立了IPG小组(即知识产权小组),其宗旨就是要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IPG小组的大多数业务与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的假冒商品对策业务共同开展。IPG小组定期召开假冒商品对策研讨会;编制定期状况报告书;举办与中国政府、司法机关的意见交流会;并与中国名优品牌保护协会(QBPC)等欧美团体合作活动。[30]IPG小组还专门编制了一本如何鉴别假冒侵权日本产品的手册,分发给中国的相关部门,为更好地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打开方便之门。[31]2004年11月,日本21家在中国投资的制造业企业决定加强横向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大力调查和打击中国某些企业模仿生产日本企业产品,侵害专利技术权益等问题。[32] (二)参与国际标准战略 2006年12月,日本出台“国际标准综合战略”,将企业视为国际标准的主要竞争者,要求提高企业高层管理者对国际标准化重要性的认识,重视国际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参与机制,推动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标准化发展战略,建立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综合管理机构;促进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际标准化,企业取得符合国际标准化发展方向的国际专利权;推动企业积极利用国际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政策。[33] 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欧、美、日始终处于以标准控制价值链的制高点,而中国企业则只能凭借低廉劳动力长期处于远离最终用户,远离标准制定的价值链的低端。跨国公司都寻求将专利转变为标准并更进一步将一国的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同时设置森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来封锁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从而达到垄断国际市场的目的。[34]以DVD标准为例,从2002年4月起,中国企业每生产一台DVD就要向6C联盟、3C联盟、汤姆逊和MPEG-LA缴纳20美元专利费,国内DVD厂家的利润大幅度缩减,经营举步维艰,其实质就是我国企业没有被国际认可的技术标准。[35]而在日本,2002年开始以索尼为首的蓝光标准和以东芝为首的HD-DVD标准上演两强争霸。然而,仔细分析这些公司的相互持股状况,就会发现蓝光和HD-DVD两大阵营其实是“一家人”,在表面激烈竞争的背后,隐藏着合作和共谋,即这些技术垄断巨头为了获得市场的主导权不停地在博弈,在看似激烈较量的后面实际是技术垄断的共谋。[36] (三)通过专利获取行业垄断地位 各跨国公司目前已将专利战略作为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多利润的重要工具,其目的就是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变成“代工厂”,让后者只得到最基本的生存利润,而自己则稳居食物链的最高端。一些日本企业也善用该战略,在华将技术专利化,再通过结成专利标准联盟将专利变成事实标准,进而取得行业垄断地位。 以日本京瓷株式会社为例[37],该公司从2001年开始在电子零部件、装置、元器件、通信设备、光电、切削工具等领域在华申请了大量专利。通过大量申请专利的方式,京瓷公司在中国工业陶瓷生产技术水平较低、中国企业尚未具备与其抗衡能力的时候抢先占据有利的地位,建立了其在工业陶瓷领域的优势地位。此外,京瓷公司还采用私有协议,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形成企业联盟;并通过对外发布联合许可声明,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事实标准,以达到占据行业垄断地位的目的。例如,2006年2月,诺基亚与京瓷签订专利互授使用权协议,这些专利涵盖了所有诺基亚手机、京瓷CDMA手机及模块与基础设施产品,该协议即达到了形成事实标准的目的。 四、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和借鉴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日两国竞争格局逐渐发生变化,中国企业研发力量增强,未来两国企业围绕着某些行业关键技术的专利纠纷将会日益增多。对此,理性地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专利诉讼也是争端解决方式之一,但时间和经济成本更高。中国企业作为相对技术落后方,承担因专利侵权败诉的风险也更大。 同时,由于日本在华技术领域中的日资布局基本形成,其制造业等传统优势产业向中国大陆地区转移的幅度和规模正在加速,因而两国之间的技术贸易发展具有良好的前景。我国企业应把握发展态势,政府应当在重点领域中积极引导技术引进,促成中日两国企业在特定技术领域内的合作,为加快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在关键技术领域寻求突破积蓄力量。[38] 需要重视的是,日本企业在华拥有非常丰富的专利资源,在部分技术领域已构成密集的“专利地雷阵”,因此给我国企业在这些领域的技术突破和后续技术开发带来了一定障碍。近年来,日本企业在电子电气和通信领域积极参与中国技术标准的制定,这对于中国企业相对集中的制造业,亦会形成高门槛的技术壁垒。同时,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技术标准中专利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技术标准专利化带来的专利或专利池许可、付费等问题将是中国企业在新的竞争环境中面临的最大的挑战。近年来,我国高技术产业中也组建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联盟,例如TD-SCDMA产业联盟,这是应对国际强势竞争的良好开端,但后续的合作机制和联盟制度以及利益协调等问题将可能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39]同时,我国企业在利用专利联盟运作技术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积极构建相关的技术开发联盟,通过企业间的合作实现专利筹码的积累。在技术标准制定初期,即由标准化组织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相关企业成立技术联盟,建立技术标准的专利情报平台,使企业及时了解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绕过跨国公司的专利网,并在联盟成员间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研发合作,结合自身实力制定旨在获得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开发策略。[40] 在国际竞争领域,还必须考虑到日本企业在美国利用“337条款”打击中国竞争企业。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公司曾大量运用“337条款”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阻止日本公司侵占市场。然而,现在日本公司已经将美国知识产权规则变成维护其在美利益的工具,开始使用“337条款”来排除其他竞争者。利用“337条款”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已成为一些日本公司的商业策略。[41]以爱普生“337条款”调查为例[42],2006年3月,在美的日本精工爱普生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状告16家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销售的墨盒产品侵犯其11项专利权,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337条款”调查所有涉案的中国企业,并对中国所有在美国市场销售墨盒的企业执行普遍的永久排除令。爱普生此举即是要利用美国的“337条款”来打压中国的耗材制造产业,达到其打击兼容耗材,垄断市场的目的。 面对此类“337条款”调查,中国企业只能迎难而上,与对手博弈;同时要从战略上重视知识产权,还要有国际市场意识,对国际贸易规则逐步适应。[43]面对“337条款”调查,还有一个折衷的办法就是双方签订交叉许可协议,互相允许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交叉许可并非最佳选择,但可以避免败诉风险,避免全部退出市场的最坏结局。[44]而对于我国企业而言,目前当务之急还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获得可以用来谈判、进行交叉许可的专利。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政府应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以此为契机,中国企业应利用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机遇,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中国企业自己的专利战略。同时必须意识到尽管拥有专利对企业非常重要,但事实上,专利可以带来金钱的概率非常小[45],只有综合性的运用专利战略才能给企业带来真正的收益。 *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讲师,法学博士。 [1] 参见[日]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知的財産の創造、保護及び活用に関する推進計画》,2003年7月8日颁布。 [2] 参见[日]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07》,2007年5月31日颁布。 [3] 参见[日]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12》,2012年5月29日颁布;《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13》,2012年6月25日颁布。 [4] 参见[日]冈田全启:《专利·商标侵权攻防策略》,詹政敏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121页。 [5] 参见高晓红:《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推进计划的新进展》,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dtxx/zlgzdt/2008/200804/t20080419_384970.html。 [6] 参见王全喜:《企业专利管理的三板斧》,载《中国计算机报》2007年10月8日。 [7] 参见常凯:《日本三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特色》,载《电器工业》2002年第4期。 [8] See Hisamitsu Arai: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ies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The Japanese Experience in Wealth Creation, WIPO,1999. [9] See WIPO: PCT Yearly Review: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2013 edition. [10] 中国的申请量为18,627件位居第四位,较上一年度增长13.6%,在世界总量所占的份额增长了0.6%。 [11] 申请量排名前20位的有两家中国企业,分别是中兴通讯有限公司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也仅有这两家中国企业入围全球PCT专利申请50强的企业。 [12]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2年第3期。 [13]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2年第7期。 [14]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1年第18期。 [15]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1年第13期。 [16]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2年第11期。 [17] 参见罗昌平:《日企随时会引爆“专利地雷阵”》,载《中国商报》2003年3月25日。 [18] 参见毛昊:《日本在华专利技术布局结构情况及比较优势研究》,载《中国软科学》2008年第11期。 [19]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2年第11期。 [20]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08年第23期。 [21] 参见张建平、宋献涛:《日本专利大扫荡:下一个目标是中国?》,载《计算机世界》2005年1月3日。 [22] 参见谭捷:《中国DVD遭遇专利挑战》,载《中国消费者报》2000年11月8日。 [23] 参见韩其峰:《60亿,中国信息产业遭遇“知识壁垒”——中国DVD出口专利纠纷启示录》,载《信息空间》2003年第1期。 [24] 参见程涛、陈谊:《专利交费:数码相机步DVD 后尘?》,载《南方周末》2003年9月18日;《数码相机专利之争》,载《数字与缩微影像》2003年第2期;赵铭:《专利难卡国产数码相机喉咙》,载《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3年6月10日。 [25] 参见王保林、杨东群:《日本企业的对华竞争新战略》,载《日本学刊》2007年第1期。 [26] 参见蔡一飞:《日企打假团暗访京浙穗》,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2月30日。 [27] 参见罗昌平:《日企随时会引爆“专利地雷阵”》,载《中国商报》2003年3月25日。 [28] 参见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2011年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报告 》,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2期。 [29] 尽管日本企业在信息技术领域仍具有优势,但是相较五年的统计数据,韩国的三星公司已经取代松下电器位居第一,同时在申请量排名前十的公司中,日本企业也减少了一位,佳能株式会社跌出前十。相关数据参见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2006年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报告 》,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0期。 [30] 参见“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北京代表处知识产权部网站”www.jetro-pkip.org/ch/21012/ipg.htm。 [31] 参见裴宏:《日企结盟意欲何为》,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11月30日。 [32] 参见乐绍延:《“专利大扫荡”:日本以专利武器打压中国企业》,载《国际先驱导报》2004年11月22日。 [33] 参见王金玉等:《日本国际标准综合战略研究》,载《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7年第8期。 [34] 参见吴林海等:《我国未来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研究——基于跨国公司标准与专利的融合》,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35] 参见《DVD专利之痛不能再演》,载《中华工商时报》2005年2月6日。 [36] 参见白益民、袁璐:《EVD产业一地鸡毛》,载《董事会》2007年第4期。 [37] 参见余峰等:《日本京瓷在华专利策略的分析》,载《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年第18卷;刘荣:《京瓷公司的创新之路》,载《中外企业文化》2007年第7期;丁伟:《京瓷要走“极端”》,载《中国企业家》2003年第11期。 [38] 参见毛昊:《日本在华专利技术布局结构情况及比较优势研究》,载《中国软科学》2008年第11期。 [39] 参见孙耀吾等:《基于专利组合的高技术企业技术标准联盟动力与策略研究》,载《中国软科学》2008年第11期。 [40] 参见陈欣:《国外企业利用专利联盟运作技术标准的实践及其启示》,载《科研管理》2007年第4期。 [41] 参见唐晓云:《美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中美337争端》,载《世界经济研究》2006年第3期。 [42] 参见黄乔:《中国墨盒“337调查”纳思达单挑爱普生》,载《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6年5月1日;杜吟:《爱普生“337调查”揭底——中国耗材企业应对爱普生诉讼最新情况专访》,载《中国质量报》2006年7月27日;陈晶晶:《墨盒337调查引发严厉裁决》,载《法制日报》2007年4月1日;孙燕飚、赵奕:《中国墨盒337终审爱普生胜诉》,载《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10月23日。 [43] 参见齐柳明:《拿起自主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应对“337调查”》载《光明日报》2007年7月12日。 [44] 参见张乾、宫桓刚:《交叉许可:应对337条款的次佳选择》,载《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3月31日。 [45] 参见[日]池内宽幸:《专利激情在燃烧——一名日本专利人的自述》,丁英烈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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