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①]。在介绍和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时,学术界普遍认为,《钦定宪法大纲》的理念、过程与具体规范的结构等方面直接受到日本明治宪法的影响,甚至有学者认为《钦定宪法大纲》全盘“抄袭”了明治宪法。王世杰、钱端升在《比较宪法》一书中曾认为,“宪法大纲只列君上大权,纯为日本宪法的副本,无一不与之相同”。[②]100年前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否受到日本明治宪法的影响,其影响的程度和主要途径是什么,如何合理地评价其社会效果?本文以宪政史料的分析为基础,试图从宪法学说史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二.明治宪法基本理念的影响 (一)明治宪法制定经过 自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应采取什么样的宪政模式,如何把欧美的立宪主义同日本的传统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一部适合日本国情的宪法是当时不同政治势力争论的焦点问题。不同的宪法构想反映了不同政治势力的不同宪法思想或思潮。据家永三郎教授在《日本近代宪法思想史研究》一书中的统计,当时官方或民间提出的宪法草案共有50多部,主要由自由党左派、改进党,新闻记者,反对民权运动的民间人士,政府官僚等不同政治势力提出。这些草案中有些体现立宪主义原理,有些则明显地脱离了立宪主义原理。对立宪主义价值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观念在宪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 民权派制定的“私拟宪法”反映了一定激进主义的宪法思潮。如福泽谕吉等人主张的宪法草案,确立了有关天皇权限的君民共治理念与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体制,规定实行议院内阁制。植木技盛等人制定的“日本国国宪案”第4篇“日本国民及日本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中规定了法律面前平等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条款。在第70条中还规定了对政府的人民抵抗权与革命权。[③]从总体上而言,自由民权派宪法思想的基本特征是,重视议会的作用,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规定国民的权利与自由。但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民权派所要求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目标并不是保障个人的权利价值,而是借以强化国力,即从国家主义角度审视人权问题。这一点正是自由民权派宪法思想的局限性。[④]被誉为最激进的植木宪法草案,不仅没有否定皇帝的权限,而且具体规定了皇帝、皇族的内容,表明其宪法思想存在着明显的国家主义因素。 从日本宪政制度建立过程中看,德国宪法思想对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德国宪法思想直接构成了明治宪法的法律与文化基础。1850年普鲁士宪法的制定与颁布是德国型立宪君主制形成的标志。19世纪德国立宪君主制的主要特点是,否定了基于国民主权及权力分立的英国议会主义原理,确立了“君主主义原理”(monarchische Prinzip),强调国王权力的“国王支配制”(Königsherrchaft)以及君主的积极的中立性。简言之,当时德国宪法思想的核心是君权主义与反议会主义。这一德国的宪法思想主要通过作为明治政府法律顾问的赫尔曼·列士鲁的活动得到了具体化。赫尔曼作为法律顾问,于1878年来日本,1893年回国。这期间,他对明治宪法的制定提出了不少建议,同时自己起草了一部明治宪法草案,而且在宪法颁布后对宪法的具体运用过程也提出了各种建议。因此,他被学者们誉为“对明治宪法的制定及其宪法思想的形成产生直接影响的人物”。赫尔曼宪法思想的核心是反议会主义与社会的君主制。他对明治宪法制定所提出的建议,基本上反映了这种反议会主义与君权主义的思想,实际上确立了明治宪法的基本框架。 为了缓解制宪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寻求近代国家的模型,明治政府派出宪政考察团前往欧美。据资料记载,代表团先后去了美国、英、法、比、荷、德、俄、丹麦、瑞典、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历时一年零10个月,耗资达百万日元。在考察各国宪政时,他们发现,东西方传统思想的不同点,认为“西洋人勉有形之理学,东洋人务无形的理学,使两洋国民的贫富不同,尤觉生于此积习。”[⑤]如大久保希望确立一种“民主政治”与“君主政治”之间的“君民共治制”,这样可以利用天皇的精神权威,巩固新政府中由中下级武士出身的新官僚的统治地位。在日本“不能简单地模仿欧洲各国的君民共和制,当按照我国皇统一系的典例和人民开化程度,斟酌其得失利弊,制定法宪典章”。[⑥]重点研究欧美各国宪法的木户孝允认为,日本人民知识水平低,制定宪法要靠“君主英断”,普鲁士的情况与日本国情相似,因而断言“尤当取者,当以普鲁士为第一”。[⑦]岩仓具视在考察中留意欧美各国中封建残余势力的地位和待遇,成为皇室贵族利益的保护者。他强调日本国体的特殊性,要求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政治体制,认为“普鲁士宪法最适于渐进主义”。在当时的欧洲,普鲁士是落后的国家,而且君主权力非常强大。考察团成员们承认英法等国最为繁荣,但认为其宪政体制不适合于日本国情,同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缺乏内在的联系性,反而在促进国家统一和发展中使用军力和保持强大君权的普鲁士文化更接近于日本。明治宪法的制定者们采用普鲁士模式时,非常重视传统文化中的国家主义,它又表现为“崇拜天皇的形式”[⑧]。 日本选择普鲁士宪政模式同普鲁士的军国主义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1873年3月,宪法考察团会见德国首相俾斯麦时,他曾说:“方今世界各国,皆以亲睦礼仪交往,然而皆属表面现象,实际乃强弱相凌,大小相侮”。18世纪末叶,普鲁士国家王国不是国家拥有军队,而是军队拥有国家,军队把国家当作军营来使用。在明治宪法体制中,有关军队制度基本上采用了普鲁士宪法“政权”和“军权”分庭抗礼的“二元主义”体制。根据明治宪法规定,天皇统率海陆军;对于军令权内阁不能过问,由军部控制;天皇通过军部行使军事大权。这种“政治宪法”与“军事宪法”的二分结构使日本走向军国主义文化,为立宪制度的崩溃埋下了隐患。[⑨]明治宪法的起草班子由伊藤博文、井上毅、金子坚太郎、伊东已代治组成,他们的宪法思想对制宪过程以及明治宪法的结构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伊藤博文去欧洲考察宪法时,早已注意到普鲁士宪政模式对日本宪政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曾征询过赫伯特·斯宾塞的意见,斯宾塞告诉伊藤:“在日本传统结构中有对民族幸福无比有利的基础,因此务必加以保存和培育。对长上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良机。日本能够在其长上的领导下,踏实地向前迈进,而且还可以使日本避免那些在盛行个人主义的国家里不可避免的困难。”[⑩]伊藤认为,制定宪法的目的在于实行“宪法政治”,通过引进立宪主义实行“立宪君治”的政治原则。与西方具有不同历史传统的日本,搞宪政首先要寻找国家的机轴。“在西欧各国,宪法政治出现已经千余年,不仅人民熟悉制度,且有宗教为其机轴,人心皆归于此。然而,在日本宗教力量微弱,无一可以作为国家机轴者。”他痛感在日本没有欧洲各国基督教那种“人心归一”的宗教,认为“在我国可以成为机轴者,唯有皇室”。[11]按照上述宪法思想,他在说明宪法草案内容时确定“力求尊重君权并尽量不加束缚……亦即草案指望以君权为机轴,而完全不加毁损,不敢以彼欧洲分割主权的精神为据”。[12] 参与宪法制定的另外一个代表人物是井上毅。他在考察普鲁士宪法时,开始思考把立宪主义引进日本本土的途径。井上宪法思想的核心是儒学,反对崇尚“革命精神”的英法之学,加强“保守风气”,主张奖励“德国学”。他认为,即使宪法模式“取自西方”,并向德国学习,但要注意把普鲁士宪法的宗旨引入日本,也必须首先明确日本“国家成立之原理”。他从《古事记》中认识到,“知国治国之说法”乃是日本独特的国家原理。“我国国家成立之原理,非君民之约定,乃唯一之君德也。国家之始,基于君道,此语正是日本国家学开宗明义首先应阐述之定论也”,“我国的万世一系虽恐非学术所能阐述,但能够使天皇的统治成为正统的,则是历史的根据。”通过上述分析,他得出结论说:“我国宪法盖非欧洲宪法的翻版,乃远祖不成文宪法在今日之发展也。”[13]最后,井上依据古典传统理论,创立了构成宪法基础的“日本国家学”。从他写的两首和歌中可看出明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制定过程。“巧引异国千色线,织成斑斓日本锦”;“夜梦天照之故国,不忘皇祖古人心”。 (二)明治宪法的“富国强兵”理念的影响 《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首先受了明治宪法的“富国强兵”理念的影响。明治维新以后,随着西方文明传入日本,在日本的知识界出现了一个重大问题,即作为日本文化背景的东方文化与新来的西方文化之间的比较考察问题。[14]在近代化与宪政模式的选择上,日本“求知识于欧美,欧化而不同化”,[15]在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逐步确定了适合日本的宪政模式,并树立了以“强兵富国”为基本精神的宪政体系。日本学者松本三之介认为,我们看立宪制,不能仅仅从思想本身出发,把立宪思想在日本固有观念的互释,而是要把它与日本的政治和社会的种种趋势联系起来,把立宪思想看作是幕末时期或幕末以来的日本政治状况的产物。面对西方国家的强权,日本集中了所有“应战”力量,旨在实现所谓富国强兵和殖产兴业这种新的国家目标,于是立宪制作为强有力的政治手段,从新的国家目标中脱颖而出,成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物。[16] 清末立宪所追求的基本理念也是在以国家主义为主导的“富国强兵”的思想。为什么在立宪的问题上,早期的立宪派和官方秉持的政治哲学是借立宪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在这里,所谓的立宪的理想实际上转变为一种为国家富强服务的手段或工具性价值。这种思想直接来源于明治宪法思想与精神传统的影响。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时,宪政考察者们对日本宪政所表现出来的国家主义和“富强”的价值理念发生了浓厚的兴趣,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寻找宪法与国家富强之间的依据。如载泽在日本与伊藤博文交谈时有一段话:载泽问:敝国考察各国政治,锐意图强,当以何者为纲领?回答:贵国欲变法自强,必以立宪为先务。端方和载泽等人考察回来后在奏折中反复强调,“救危亡之方,只在立宪”,“……专制政体不改,立宪政体不成,则富强之效将永无所望。……中国欲国富兵强,除采取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17]。对光绪和太后来说,对立宪有吸引力的地方有三点;立宪不影响君主的权力;巩固国体;强兵国富。1906年9月4日,由光绪皇帝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提出“……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同,博采众长,明定国体,以及筹备财政……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析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之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18]可以说,在整个清末立宪中制定宪法并没有作为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是成为实现国家富强的手段或工具,这一点正好说明引自日本的立宪主义一开始就缺乏完整的价值内涵,实际上成为工具主义的规范体系。 三、明治宪法对清末立宪模式的影响 (一)预备立宪与立宪基础 在立宪思潮的影响下,清政府开始思考立宪的具体实施的方案。在考虑所谓宪政实施的途径时,清政府首先参照了日本的经验,并以此为基础预定立宪的期限。 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说:“……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19]。日本立宪至少有过十年的过渡期,对此端方也给予了关注,他在强调立宪的不可避免性时认为,“中国非立宪不可,而速立宪又不可”,他把“速立宪”称之为“有虚名而无实益之政策”。[20]在分析日本立宪需要十年预备期的必要性后认为,“当时的中国与当年的日本情势无异,立宪应该模仿日本“至良甚美之方法”,最后他主张“中国立宪预备期以15年至20年最为适宜。”[21]梁启超在回答中国是否马上可以实行立宪政体时回答说:不能,立宪政体者,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本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欲此。[22] 当时,统治者内部围绕是否立宪,如何立宪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如军机大臣奕劻认为:立宪有利无弊,符合民意,应从速宣布。反对立宪者则认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非常危险。立宪派官员则认为:国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劝导,如坐等提高,永远不能立宪,只有先事预备立宪,诱导提高国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势不同,才定为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即实行。对实行立宪设定期限问题,杨度认为,“世界各国凡以激烈改革者,宪政必可成立,凡以和平改革者,宪政必有年限,此各国之通例。”[23]杨度提出三年筹备期的主张,认为各国仅以宪法为民权之保障者,中国则兼以宪法为君权之保障,而除钦定宪法外,别无可以保障君主大权之物,君民权限偏轻偏重,非此时国事之所急,人民不宜于此过争。也就是说,在君民之间寻求平衡的宪法,只能通过“和平改革”,而“和平改革”则需要一定的筹备时间。而载泽则极力主张仿效日本把筹备立宪时间定为九年,清政府实际上采纳了他的意见。1908年8月27日公布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中把宪法的颁布时间定为1916年,确定以九年为期筹备立宪,整个筹备期限与程序基本照搬日本的立宪经验。 那么,为了立宪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端方论证了“立宪是国家安定与富强的根本”的命题,认为“中国而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24],提出立宪所需要的五个条件:立宪政体应采取三权分立和上下分权制度、立宪政体的形式应符合本国的文化传统和民智现状、立宪应有准备期、立宪应以教育为基础、实行官制改革。这些条件基本上是以明治宪法制定经验为基础的。特别是作为立宪而进行的官制改革、宪政编查馆的设立[25]等方面日本的经验起到了直接借鉴作用。日本在明治元年至明治二十三年立宪筹备过程中有过两次大改官制,一般认为日本宪政行之有效正是由于官制之改革得宜,改制后“任法而不任人”。[26]端方考察宪政回国后,把官制改革视为中国预备立宪的第一步。 (二)对日本宪政经验的考察 一般认为,1906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是清末新政的开始。在整个西方国家宪政经验的考察过程中,日本的宪政经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第一次对日本宪政的考察是从1906年1月16日开始的,由载泽、尚其亨和李盛铎三位大臣负责,代表团成员包括翻译、地方官员以及随从等共88人。在日本视察了29天,主要考察内容包括视察现代设施、与各个阶层的人进行交流并听取日本宪法教授的讲授。为了接待好代表团,日本政府做了很细致的安排。代表团抵日当天,便接见了宫内大臣、总理大臣、外务大臣、陆军大臣等,并确定拜见天皇的具体日程。此次考察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听日本宪法学家的宪法讲授。根据政府的安排,曾经参加过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伊藤博文、金子坚太郎以及著名宪法学家穗积八束等承担授课任务。据文献记载,金子坚太郎详细介绍了明治宪法制定的具体过程,特别强调了日本的经验,他指出:日本宪法虽然借鉴了欧洲的经验,但比欧洲宪法更为优越,表现在:一是设定宪政预备期,弥补了欧洲宪法的缺陷,以获得较充足的研究时间;二是以日本历史上的风俗习惯为基础,合理考量欧洲政治,尽可能吸收合理之处;三是宪法是在政府主导下制定的,政府只提出基本原则和框架,没有干预具体内容的安排。[27]穗积教授分12次系统地讲授了日本宪法,题目分别是:立宪政体、宪法、君位以及君主的大权、臣民的权利、国会制度以及贵族院的组织、众议院的组织、帝国议会的权限、国务大臣以及枢密顾问、法律与命令、预算、法权与地方制度以及中央行政各省。据载泽日记记载,穗积受内阁的命令讲解日本宪法,并悬挂一君主统治简明表于墙,指画而言。[28]对国体与政体问题,穗积认为,日本国体,数千年相传为君主之国,人民爱戴甚深,观宪法第一条可知。明治维新,虽采用立宪制度,君主主权,初无所损。今表中所述,以君主为统治权之总纲,故首列为主权之本体,此数千年相承治体,不因宪法而移。凡统治一国之权,皆隶属于皇位,此日本宪法之本原也。 从清政府的立宪目标看,维护以君主权力为本体的君主立宪制政体是唯一选择的方式。由于考察团一直关注立宪制与君主主权之间合理平衡问题,故日本宪法的讲解者似乎看出了其知识需求。西方的立宪与清朝统治的价值追求是完全不同的,清王朝主张宪政是在立宪主义思想普及背景下被迫选择的“基本国策”,希望在君主制与立宪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从载泽与伊藤博文的下列对话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当时载泽问伊藤:立宪当以法何国为宜?回答:各国宪政有两种,有君主立宪国,有民主立宪国。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主权在君而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似宜参用日本政体;问:立宪后,于君主国政体有无窒碍?伊藤回答说:并无窒碍,贵国为君主国,主权必集于君主,不可旁落于臣民。日本宪法第三、四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云云,即此意也。问:君主立宪与君主国政体有何区别?答:君主立宪与君主国政体不同之处,最紧要者,立宪国的法律,必经议会协参。宪法第五、六条,凡法律之制定、改正、废止三者,必经议会之议决,呈君主裁可,然后公布。非如专制之法律,以君主一人之意见而定也……。问:君主立宪国所予民言论自由诸权,与民主国有何区别?答:此自由乃法律所定,出自政府之界与,非人民所可随意自由也。伊藤特别强调:宪法中载君主之大权凡十七条。贵国如行立宪制度,大权必归君主,故于此详言之。至宪法第二章,则为臣民之权利义务而言。若夫政治学、宪法学之范围广大,非一二年不能尽解。[29]伊藤向载泽赠送了他写的《皇室典范义解》和《日本宪法义解》。[30]伊藤作为直接领导制定明治宪法的政治家,虽然他强调这些观点“只是来自于经验的主张,并不是学者研究的结果”,但实际上他对日本宪法的解释是具有权威性的,他的一些观点实际上代表了日本政府的看法,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31] 据文献记载,1906年6月3日,戴鸿慈、端方、载泽、尚其亨和李家驹五大臣在比利时会面[32],载泽重点介绍的日本宪政模式引起大臣们的浓厚兴趣,于是端方派遣考察团的参事官熊希龄去日本,通过驻日公使杨枢,寻找起草宪政报告的合适人选。杨枢托早稻田大学校长高田早苗帮助找起草报告的人选,有贺长雄则成为高田极力推荐的人选。有贺长雄利用两个星期时间完成了附理由书的宪政考察报告,由中国留学生连夜翻译后交给端方的随从。[33]端方、载泽回国后向清廷提出的上奏文有可能是以有贺的报告为基础而修改的,受到清廷的称赞。1906年10月10日端方专门给有贺写信表示感谢。在信中说,“备述盛情赞助、编纂精详、其见影于敝国政治界为益非浅……幸蒙采纳,改为立宪政体,更订法制,正在京筹议,将来政务日繁,解释疑难之处亦日多,尚祈不吝指导……”。[34] 第二次对日本宪政的考察是从1907年开始进行的。1907年7月28日,袁世凯奏陈说:“前者载泽等奉使出洋,原考求一切政治,本非专意宪法,且往返仅八阅月,当无暇洞见源流。……各国政体,以德意志、日本为近似吾国,现奉召确实预备立宪,柯则具在,询度攸资。拟请特简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会同出使大臣转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博访通人,详征故事,何者为入手之始,何者为收效之时,悬鉴照形,立杆取影,分别后先缓急,随时呈报政府核交资政院会议定夺,请旨施行。”[35]当时,政府把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确定以“编订宪法草案”为主要职能,从一般性的政治制度考察进入到具体宪法体制的设计,需要重点对德日的立宪制度进行具体考察。但考虑到英国是欧洲立宪之祖,也不能遗漏。9月9日,朝廷特任命外务部右侍郎汪大燮、邮传部右侍郎于式枚、学部右侍郎达寿分别出任英、德、日考察宪政大臣。为了安排好在日本的考察,达寿曾拜访日本驻清朝临时代办阿守太郎,阿守表示可以派有经验和学识的日本人当宪法顾问。对这次访问,日本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因当时伊腾被任命为韩国总督,不能参与具体接待工作,故委托给直接参与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伊东已代治。与第一次考察不同,这次考察重点是专门的宪法问题,除参观近代设施外,系统地听取了宪法讲解。伊东已代治具体安排讲解的学者有穗积八束、有贺长雄、清水澄等。 这次考察的主要特点是:1、重视宪法体系整体性的研究。对日本宪政考察,宪政编查馆确定的内容包括宪政史、宪法、立法、行政、司法、财政。与此相适应,日本学者的讲课基本围绕日本宪法史、比较宪法、议院法、司法和行政等问题展开,突出了考察重点;2、在考察中重视宪法理论与学说的意义,认为,考察宪法必须要理解学说,把握事实,分析各国宪法发展的社会环境与具体条件;3、适应国内立宪的需要,尽可能提供准确的资料,突出考察的实用性。如1907年11月13日,光绪皇帝去世后,及时把讲解内容调整为“摄政”问题等;4、在讲解时,日本教授结合清朝当时的一些法律制度,采取讨论式的方式进行授课,便于考察者理解宪政原理和实践的意义等;5、宪法讲授时,日本学者强调了制宪过程的秘密问题,认为当人民还没有开化时,应对制宪事项对国民保密。 根据当时有贺长雄给达寿和李家驹讲授宪法的《有贺长雄博士讲述宪政讲义》,有贺共讲了60次,分前30讲和后30讲,讲课时间为1908年2月到1909年7月,时间长达一年五个月。前30讲内容包括:从明治维新到引进宪法的历史过程、宪法制定与具体实施准备阶段、日本宪法与欧洲宪法的比较。这一部分中具体讲到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分别讲授宪法解释、皇位、政府、议会、臣民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后30讲主要讲授中央官制、地方官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地方自治制度、文官制度等,重点说明管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36] 天皇事務与清朝皇帝問題 从有贺讲课的内容和他的宪法思想看,有贺的宪法理论包括:(1)宪政改革应从官制改革开始,宪法制定应该秘密进行。为了统一国民的认识与思想,在制定宪法时需要编写具有权威性的宪法解释书;(2)应该采取钦定宪法的形式,实行君主立宪制,合理地协调皇室与国家、国家与军队的关系;(3)推进议会、政府、地方制度与皇室的改革;(4)对清朝皇室改革提出了改革建议,如减少皇族;设立宫内省;废除内务部的三旗等。 (三) 对清朝统治者宪法观的影响 由于从西方考察宪政回来的大臣们一致肯定并强调日本宪政成功的意义以及模仿的必要性,光绪和慈禧对日本宪政状况的关注程度是比较高的,实际上接受考察宪政大臣的建议,确立了“师法日本”的制宪指导思想。早在1901年出使日本国大臣李盛铎在条陈变法折中写道“近鉴日本之勃兴,远惩俄国之扰乱,毅然决然,首先颁布立宪之意,明定国是”;1902年会办商约大臣盛宣怀也谈到:“较量国体,惟日、德与我相同,亦惟日、德之法于我适宜而可用”。 早在1904年张謇和赵风昌曾译刻了《日本宪法》,并送到内廷,慈禧看了后很为动心,赞扬说“日本有宪法,于国家甚好”[37]。特别是1905年日俄战争中俄国失败后,统治者大为震惊,有评论认为“彼俄之见衅于日也,非俄之败于日也,乃专制国之败于立宪国也”[38]。1905年1月9日,驻日公使杨枢奏请仿效日本实行宪政:“日本于明治维新之初岁……又宣发誓命,先定为立宪之国,然后开议会决公论一切。变法之事,皆依立宪政体而行……中国与日本地属同洲,政体、民情最为相近,若议变法之大纲,似宜仿效日本。盖法、美等国,皆以共和民主为政体,中国断不能仿效。而日本立国之极,实遵夫中国先圣之道,因见列强逼处,非变法无以自存。”[39] 结束第一次宪政考察回国后,载泽多次受到慈禧的召见,并上折奏请立宪,谓:东西各国富强,“莫不以宪法为纲领”,“法国、英国与中国情况不同,难以强效,唯日本”以立宪之精神,实行其中央集权之主义,施诸中国,尤属相宜。[40]针对一些人反对立宪的议论,载泽反复强调立宪有利于皇统,无碍于君权,并列举了行宪之后君主享有的17条大权,如裁可法制、召集议会、发布命令、统帅海陆军、宪法改正发议权等,并概括出君主立宪的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较轻;内乱可弭。第二次出洋考察大臣达寿在《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中也强调“宪法之必当钦定”之理由,认为“钦定宪法出于君主之亲裁”,“宪法苟非由于钦定,”则君主、臣民、政府、议会、军队等“皆不免为流弊之滋”[41]。接任达寿继续考察日本宪政状况的李家驹在1909年6月24日的奏《考察日本官制情形请速厘定内外官制折》中系统地阐述以日本现行制度为基础的必要性,认为“日本为君主立宪政体之国,其宪法为钦定宪法”,所以日本的官制无论中央官制、地方官制都循此而定。 从光绪皇帝去世六个月以前阅读的书目中也可以看出日本明治宪法产生的影响。据统计,1908年1月29日内务府奏事处交出光绪帝朱笔所列的40余种书中,就有《日本宪法说明书》、《日本宪政略论》、《比较国法学》、《宪法论》、《宪法研究书》、《各国宪法大纲》、《日本预备立宪》、《日本警察讲义录》、《国法学》等书籍。2月17日补进的书中有《日本宪政略论》等四部。1909年2月以后陆续呈进的日本宪法方面的书还包括《日本宪法说明书》、《日本政治要览》、《日本宪法疏证》、《日本官制通览》等。[42] 据曹汝霖先生在《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详细记载了在颐和园慈禧和光绪召见他时围绕日本宪法问题进行对话的情况。问:日本立宪是哪一年立的。对:日本于明治十四年颁布立宪,到明治二十三年,才开国会。问:日本的宪法是什么宗旨?对:他们先派伊藤博文带了随员到欧洲各国考察宪法,因德国宪法,君权比较重,故日本宪法的宗旨,是取法德国的。问:日本国会的议员,怎样选举的?对:他们国会分上下两议院,上议院又名贵族院,议员是按照定额,由日皇于贵族中有功于国的,及硕学通儒,大实业家中钦派的。下议院是按照各省定额,由各省人民投票选举,以得票最多的当选。问:听说他们国会里有党派时常有吵闹的事?对:是的,因为政党政见不同,故议起事来意见不能一致。问:他们党派哪一党为大?对:那时有政友会,是由伊藤博文领导的,又有进步党,由大隈重信领导的。政友会议员人数较多,在开会时,因政见不同,时有争辩,但临到大事,朝议定后,两党即团结起来,没有争论了。臣在日本时,适逢对俄开战问题,争得很厉害,后来开御前会议,日皇决定宣战,两党即一致主战,团结起来了。太后听了,将手轻轻的在御案上一拍,叹了一口气说:唉!咱们中国即坏在不能团结!对:以臣愚见,若是立了宪法,开了国会,即能团结。太后听了很诧异的神气,高声问道:怎么着!有了宪法国会,即可团结吗?对:臣以为团结要有一个中心,立了宪,上下都应照宪法行事,这就是立法的中心。开了国会,人民有选举权,选出的议员,都是有才能为人民所信服的人,这就是领导的中心。政府总理,或由钦派,或由国会选出再钦命,都规定在宪法,总理大臣有一切行政权柄,即为行政的中心。可是总理大臣,不能做违背宪法的事,若有违宪之事,国会即可弹劾,朝廷即可罢免,另举总理。若是国会与政府的行策,不能相容,政府亦可奏请解散,另行选举。所以这个办法,各国都通行,政府与国会,互相为用,只要总理得人,能得国会拥护,国会是人民代表,政府与国会和衷共济,上下即能团结一致。臣故以为立了宪,开了国会,为团结的中心,一切行政,都可顺利进行了。太后听了,若有所思,半顷不语。[43] 曹汝霖认为,“慈禧对于立宪,似感兴趣,更可见她思想并不顽固,可惜平时没有人以各国新政灌输上陈”,在谈到戊戌变法时,他认为“……若将各国因立宪才能兴盛之故事上陈,未必不能得太后的同意”[44]。 (四)日本“正统宪法学”的影响 据有学者考察,1895年出版的黄遵宪的《日本国志》“为近代中国输入了全新的宪政理论思想,同时也为清末的宪政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45]他作为清政府首任驻日参赞,对日本实施明治维新后的社会变化与宪政实践进行了考察,提出了较完整的宪政理论体系。比如,通过考察自由民权运动,提出“民权”思想,认为民之权利来源有二:一曰天赋人权;二曰社会契约。其中谈到:论义理,则谓人受天地之命以生,各有自由,自主之道;论权利,则谓君民父子男女各同其权。[46]。 自1889年宪法颁布后,围绕明治宪法的解释学问题,形成了日本宪法学上的“正统学派”和“立宪学派”。“正统学派”的代表是井上毅、穗积八束和上杉慎吉等,其核心宪法学思想是,把天皇作为统治权的主体,把国民和领土作为统治权的客体,强调“君主主义”价值观。[47]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宪法学的主流是“正统宪法学”,模仿德国公法理论,强调国家利益与天皇的地位,在“富国强兵”理念的指导下,建立了系统的宪法体制。“立宪学派”的基本观点是,伴随着宪法的颁布,日本已成为立宪制国家,因此宪法解释应借鉴西方国家立宪主义的原理,不能仅仅以国体作为前提,提倡“国家法人说”,其代表性学者是一木喜德郎和美浓部达吉等。 当时在中国主张立宪的政治家和学者的多数人直接受了日本“正统宪法学”思想的影响,“立宪学派”的影响力是非常有限的。如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日本系统地研究和接受了西方宪法理论,而西方宪法理论又是通过日本传播的,翻译了大批外国宪法学著作,如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1901年)、井山毅的《各国国民公私权者》(1902)、高田早苗的《宪法讲义》(1902)、菊池学而的《宪政论》(1903)、小野梓的《国宪法论》(1903年)、穗积八束的《宪法大意》(1903)、田中次郎的《日本宪法全书》(1905年)、伊藤博文的《日本宪法要义》(1905)等。从1901年到1911年翻译成中文的日本宪法学著作至少有60多本。 另外,明治宪法制定的主要参与者的宪法思想对早期中国宪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制宪原则上,伊藤提出中国要参考明治宪法的制定原则,即“盖创制宪法的精神,第一在于限制君权,第二保护臣民的权利。因此,如果在宪法中不列举臣民的权利,就没有制定宪法的必要了”。同时,坚持“一国之权力,以君主大权为其枢轴,凡百权力皆由来于此”。在清末立宪与地方自治问题上,端方等人的思想直接受到伊藤学说的影响,如强调地方自治在宪政实现中的作用,认为“靠各国之强,莫不原于地方自治-----,自治精神不养成,虽宪法极善,而推行亦且无效”。[48] 日本宪法学对清末宪政的影响一直持续到“大清宪法草案的”制定,特别是北鬼三郎的《大清宪法案正文》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过去介绍清末立宪历史时,学术界一般涉及《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至于清末时是否制定过宪法草案问题则没有引起必要的关注。随着,清末立宪研究的深入,有学者发现了由北鬼三郎起草的《大清宪法案正文》和《清末宪法草案乙全本》[49]。从目前的制宪档案看,清政府于1910年11月5日,任命溥伦、载泽为纂拟宪法大臣,起草宪法,1911年3月又任命度支部右侍郎陈邦瑞、学部右侍郎李家驹、民政部左参议汪荣宝协同纂拟。有关起草宪法的原则,军机大臣明确提出“须多采取日本宪法,并实行尊君主义”[50]李家驹、汪荣宝熟悉日本的宪法制度,其宪法思想的核心是“重君主大权主义”,基本上按照政府的制宪指导思想进行起草,其内容和框架“师从日本”。[51] 据说,宪法起草者经常翻阅研究的宪法书是日本伊藤博文、有贺长雄、穗积八束、市村光惠、上野贞正、北鬼三郎、清水澄、美浓部达吉等的。[52]其中北鬼三郎的《大清宪法案正文》对宪法起草是否产生过影响的问题,学术界的评价是不同的。《汪荣保日记》(1910年5月26日)中曾有这样的记载:“……归后,阅北鬼氏大清宪法案……(下午)六时半散归,阅北鬼氏大清宪法案”。这说明,作为参与起草宪法的大臣,汪荣宝曾参考北鬼三郎专门研究清政府宪法草案的著作。据笔者对北鬼三郎的《大清宪法案正文》[53]的阅读,这本书对清朝宪法草案制定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主要理由是:1、北鬼三郎是专门研究清朝宪法的学者,除出版《大清宪法案正文》著作外,还发表过“清国的中央集权问题”(外交时报第十三卷1910年总第14号)、“新领地统治法论”(外交时报第十三卷1910年总第14号)等论文;2、从李汪宪法草案《商榷纂拟义例》与北鬼三郎的《大清宪法案正文》的比较看,体例上的相似性也是不能否认的。李汪草案共十章86条,分别是皇帝、摄政、领土、臣民、帝国议会、政府、法院、法律、会计、附则。北鬼三郎的《大清宪法案正文》共十章76条,分别是:皇帝、摄政、臣民权义、帝国议会、内阁、都察院、司法、会计、审计院、附则。可见,除都察院和审计院外,其他章名基本上相同,内容设计也有大量的相似性。笔者在此提及北鬼三郎的《大清宪法案正文》一书的目的是从一个侧面说明日本宪法学不仅影响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同时对依照〈钦定宪法大纲〉而制定的清朝宪法草案也产生过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钦定宪法大纲》制定权的基础与争论 在日本宪法学者思想的影响下,整个《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过程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没有选择民主立宪的模式,而采取君主立宪模式。 (一)先开国会,还是先制定宪法? 《大纲》的制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制宪权”主体问题,即由谁行使制定权?能否借鉴明治宪法,统治者内部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或分歧。如翰林院侍讲学士朱福铉对日本经验总结了五个方面可取之处与四个方面不能借鉴的问题,即政府不要在议员中树援、树敌;不要用“平庸老朽”的人员充任资政院议员;不可“摧抑”舆论;地方议会不要学日本“先行于官”,排斥人民。他反复强调,立宪取法日本,也应择善而从,不能生搬硬套。[54] 对制定什么样的宪法以及如何制定宪法上,立宪派一直没有停止过思考,其实多数立宪派心目中所推崇的政体模式和制宪模式是英国、德国模式,在制定宪法问题上,主张限制君权“保障民权”,反对完全抄袭日本模式。他们认为,日本宪法首开钦定的恶例,民主程度极其低下,“偏重于命令权”。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历史、国情与所处的时代均与日本不同,不能强行效法,政府若要“出其狡猾阴险之手段,假钦定之名,颁布文数十条以愚吾民”,必将造成“动摇国体而伤君民之感情”的恶果。[55] 中日对制宪基础问题上的不同理解,具体表现在宪法与国会关系的认识上,即先制定宪法,后开国会,还是先开国会,后制定宪法。日本明治宪法制定采取先制定宪法后开议会的形式。制定日本明治宪法的大体程序是:1881年确定宪法基本原则;1882年伊藤到西方国家考察宪政;1883年设立宪法取调所(后改为宪法调查局);1885年废止太政官制;1886年开始起草宪法;1888年设立枢密院;1889年公布宪法;1890年实施宪法;1890年实施众议院选举,11月帝国议会正式开会。 在制定宪法问题上,多数立宪派主张制定宪法不是君主个人的私事,而是与人民休戚相关的公事,“宪法的立法权不可不与天下人共享之”[56]端方在《欧美政治要义》第二章〈国家宪法之制定〉一书中认为,立宪国家的政治中枢已经不在君主,而在宪法,而宪法的最终制订权在于人民的代表机构国会,强调选择世界普遍实行的“共议宪法”的形式。梁启超也强调“先立国会,让人民参与宪法的编订”,其目的是通过国会来监督政府。[57]也有人认为,国家是由国民组成的,国民有权参预国家政事,只有“使之有协定宪法之权”,“宪法乃为有效”。[58]宪法是法律,法律“必本于多数人之同意”,“表现为宪法,宪法乃底于完全无缺点之域”。因此,当时立宪派主张先开国会,由国会行使制定宪法或议决宪法的权力。但清政府并没有采纳先开国会的建议,坚持“我国宪法既采取大权政治主义,则与议院政治绝不相容”,“无论如何,国会之成立不可不俟诸宪法制定以后”,“中国宪法必以大权钦定”。[59] 在《钦定宪法大纲》上谕中,起草者奕劻、蒲伦对此解释说:“……东西各国立宪政体,有成于下者,有成于上者,而莫不有宪法,莫不有议院。成于下者,始于君民之相争,而终于君民之相让,成于上者,必先制定国家统治之大权,而后赐于人民闻政之利益。各国制度,宪法则有钦定、民定之别,议会则有一院、两院之殊。今朝廷采取其长,以为施行之则,要当内审国体,下察民情,熟权利害而后出之。大凡立宪自上之国,统治根本,在于朝廷,宜使议院由宪法而生,不宜使宪法由议院而出,中国国体,自必用钦定宪法,此一定不易之理。故欲开设议院,必以编纂宪法为预备之要图,必宪法之告成先行颁布,然后乃可召集议院。而宪法乃为国家不刊之大典,一经制定,不得轻事变更,非如他项法律可以随时增删修改,故编纂之初,尤非假以时日详细研求,不足以昭慎重。”[60]这是官方在宪法与议会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试图为先制定宪法大纲寻求理论依据。 从理论上说,制宪权产生于国家以前,其主体是人民,议会是根据宪法而产生,所谓制宪议会的重要功能是审议宪法,但并不能行使制宪的决定权。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只是为将来制定宪法而做出的“准则”[61],故“钦定”宪法权属于君主符合立宪君主制原理。上谕同时说明先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后制定宪法草案的原因,即宪法作为国家之根本法,一旦制定不能轻易变动,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并以此作为预备立宪正当性的基础。很显然,这种制宪方式的采用,直接借鉴了日本明治宪法的经验。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起草机关 清政府于1905年11月25日,设立专门政治体制研究机构“考查政治馆”,其功能是“择各国政法宜於中国治体者,斟酌损益,纂订成书,取旨裁定”,也即是研究各国政治体制,为清廷的政治改革提供咨询意见。1907年根据日本制宪的经验,庆亲王亦劻的奏请将“考察政治馆”更名为“宪政编查馆”,意思是当前的重点由考察全面的政治转变为了考察具体的宪政。7月16日,奕劻等人以明治维新初年的“宪法取调局”的体制为模式,拟订了《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表示“立宪各国,无不以法治为主义,而欲达法治之城,非先统一法制不可”,为此宪政编查局,“掌属于宪法之事”。[62]在宪政编查馆的领导体制方面,奕劻等主张归军机处领导,资政院承担“主赞定”的作用。根据《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的规定,其职权包括:调查各国宪法,编订宪法草案;考核法律馆所订法典草案;调查各国统计,颁成格式等。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宪政编查馆会商资政院,起草了《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法要领》和《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清单》。但因资政院当时还没有正式召集会议,无法为起草过程提供实质性的正当性基础。因受档案资料的限制,笔者无法详细考察《钦定宪法大纲》的具体制定过程,但从宪政编查馆人员构成中可以判断日本宪法产生的影响:一是宪政编查馆网罗的人才中包括杨度等系统的受日本宪法影响的人才[63];二是宪政编查馆作为起草宪法的机关,“馆内凡属技术性工作,绝大部分由留日学生负责”[64];三是留日政法学生和在各类学堂担任法律课程讲授的日本法律教习对《钦定宪法大纲》制定过程中的影响是不能忽视的;四是宪政编查馆的两个局中,编制局是最核心的机构,局长为前民政部右参议吴廷燮,副局长为章宗祥。三个正科员中第一位是汪荣宝,第二位是曹汝霖,第三位是恩华。这些人中除吴廷燮外,其他人都是留日出身,汪荣宝又是公认的最熟悉宪政知识的人。[65]设立“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及各省“咨议局”,其中宪政编查馆起草宪法及起草或核议各项法律、章程、制度,对于立宪的推行和传播民主思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 《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过程及其与明治宪法文本的比较 (一)《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过程 单从时间上看,慈禧太后的变法革新的想法早在庚子赔偿之时就已经萌动,面对泱泱大国屡屡败于蛮夷之邦的残酷现实,慈禧太后开始痛定思痛,励志变革,于1901年1月29日,在西安发布“变法”上谕,声称“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表示要更法令、破锢习、求振作、议更张,实行“新政”。 而与此同时,一些谋求变革的地方实力官员和开明绅士也屡次上奏,要求实行新政,改革官制。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不断的向清廷上奏,提出诸多颇有新意同时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新政措施,如,刘坤一、张之洞等建议设文武学堂、广派游历、练外国操、定律法、推行邮政、广译东西各国书等措施。从内容上看,这些建议实际上构成清政府以后改革的基本措施,为清政府的变法改革确定了基本的制度基调,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清末立宪运动的先声。 1904年日俄战争,专制国沙俄惨败于立宪国日本的结果也使得立宪的主张深入人心,一时之间,“立宪救国”的口号响彻云霄、声不可遏。当时颇有影响的《大公报》也刊文指出:“此战诚为创举,不知日立宪国也,俄专制国也,专制国与立宪国战,立宪国无不胜,专制国无不败。”[66]越来越多的民众意识到,中国欲富国强兵、救亡图存,除了需要坚船利炮之外,更需要立宪法、开国会、建议院,实行君主立宪。中国和俄国两个君主专制大国相继败于立宪国日本的事实也具体而直观的告诉国人,君主立宪政体对于国家兴亡的重要性。这一点,即使连那些一贯保守、反对变革的守旧大臣也不得不承认立宪的重要性,进而转而支持立宪,成为立宪运动中一支不可忽视的推动力量。因而,在报纸舆论的宣传鼓动之下,再加上立宪派人士的积极推动,原本和中国没有太大的关系的日俄战争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结果,使得立宪成为了一种普遍关注、不可阻遏的全国性思潮,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近代中国社会中的立宪思潮的导火索。 在全国社会各界人士的推动之下,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终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名称仅仅是《宪法大纲》,并没有“钦定”二字,“钦定”二字是后来的习惯称谓。对于《钦定宪法大纲》的宗旨,在宪政编查馆、资政院联合上奏的奏折中有详细体现:“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保护臣民者也……宪法大纲一章,首列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虽兼采列邦之良规,而仍不悖本国之成宪。”[67]所以称其为“宪法大纲”而不是称其为“宪法”,是因为这里规定的仅仅是纲目性的要求,而不是具体的宪法条文。在奕劻、溥伦奏折中,也明确申明:“宪法大纲,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谨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谨本斯义,恭拟如左。”[68]所谓“如左”也即是《钦定宪法大纲》的详细内容。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日本明治宪法文本之比较 以上我们分析了《大纲》制定过程中日本明治宪法产生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通过学术交流、五大臣的宪政考察以及民间交流等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些影响集中反映在具体的宪法文本内容上。我们可以从两种宪法文本的比较中分析其规范形态的相同性与差异性。 《钦定宪法大纲》虽系模仿日本明治宪法而来,但是清廷在仿行立宪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一味模仿的日本明治宪法的所有规定,在立宪过程中,清廷也根据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做了一定程度的甄别和创新。例如,有学者指出《钦定宪法大纲》虽然效仿日本明治宪法所规定的“臣民”的权利方面的内容,但并没有规定明治宪法所规定的日本臣民所享有的移徙自由(第22条)、书信秘密受保护(第26条)、信教自由(第28条)及**权利(第30条),而《大纲》却规定了“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及“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两条明治宪法中所没有的条文。“人们一般在论及日本明治宪法时,常会提到这一宪法在规定自由权利方面不仅范围十分有限,种类较少,而且具有不彻底性,但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大纲》所规定的自由权利在范围和种类方面更加欠缺,所规定的义务却比明治宪法要多。”[70]对于清廷的这种立法上的权利克减行为,尽管在价值判断上可以做出多种多样的解读,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却是,在《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过程中,清廷自身对日本明治宪法的某些创造性借鉴是不容忽视的,尽管从整体上而言,《钦定宪法大纲》的模仿性成分要远远高于其创造性因素。 可以说,由于整个立宪的推动过程中日本明治宪法产生了整体性与持久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所产生的具体载体是《钦定宪法大纲》与明治宪法的文本。通过比较文本可以看出,完全相同的条文2条,既第1条和第2条是直接翻译过来了,属于完全“抄袭”部分,相同的条文占34.8%,相似的条文占56.5%,不同部分占8.7%。相同和相似的加在一切,共91。3%。从文本的表述看,《钦定宪法大纲》主要参考日本明治宪法是显而易见的,但说所有条文“抄袭”明治宪法是缺乏依据的。首先,从条文看,相同的部分只是34.8%,相似部分仍超过56.5%,参考相关条文不能简单地说“抄袭”。其次,在条文的设计上,《钦定宪法大纲》内容与明治宪法之间也有不同点,某些相似条文实际上反映了《钦定宪法大纲》的中国宪法文化特色。如有关君权的规定《钦定宪法大纲》比明治宪法范围更大,如赋予君主筹措经费权。在有关臣民的权利方面,《钦定宪法大纲》比明治宪法显得更为保守,没有规定迁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自由等权利。第三,《钦定宪法大纲》只是未来制定正式“钦定宪法”的“准则”,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而明治宪法是一部完整的宪法典,所以两个文本的评价标准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 六.几点结论 总之,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对此应采取历史与客观的态度。明治宪法中体现的立宪主义是“把近代立宪主义嫁接在源自古代世界的神政的、家长式观念上,束缚议会权力的伪装的立宪主义。”[71]日本统治者一方面主张移植西方的立宪主义,另一方面以保存传统文化为由,保留了部分封建的等级制度,使明治宪法成为立宪主义与非立宪主义混合的价值体系,在客观上推动了日本近代化的发展,但同时使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和国家主义的道路。 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宣示了宪法的合法地位,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权利义务,规定了皇上也要受限于法律(虽然这种限制是如此的无力),等等,这些历史的意义远较其本身的内容来得深远。[72] 明治宪法的“外见立宪主义”思想对《钦定宪法大纲》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除维护皇帝大权、保护君主政体的消极影响外,客观上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1.明治宪法的立宪主义思想对《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与内容产生了积极影响,它虽然在本质上是非立宪主义的,但在一定程度上部分体现了立宪主义原理,是西方立宪主义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结合而成的、注重中国传统的价值体系。其上谕中说:“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73]2.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明治宪法的三权分立思想,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限制皇权的条款。当然,维护君主主权是《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价值观与出发点,限制皇权只是在不损害皇帝主权的前提下,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存在的;3.虽以“附”的形式规定“臣民”的权利与义务,但毕竟在宪法性文件中第一次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反映了时代的历史特点。4.作为制定“钦定宪法草案”的“准则”,对宪法草案的制定产生了价值引导作用。5.在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前后围绕着立宪问题,学术界和民间进行了广泛的宪法问题的讨论,出现了比较活跃的宪法学研究的思潮和氛围,为早期中国宪法学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与基础。有学者认为,“清末宪法草案乙全本”的纂拟是20世纪初中国法学界对以往学习西方宪法学、政治学的成果作出的一次全面总结,其内容涉及了宪法学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一部完善的中国早期宪法学体系。[74]这部草案被认为是民间人士起草,总论中特别提到:“我中国制定宪法,其形式宜法日本,其精神宜法欧洲,盖二美并从也”。[75]可见,日本明治宪法不仅广泛影响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过程,而且对早期中国宪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影响。 载于《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