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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融合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者以完全不同的行为约束机制促进着人们之间的交易和合作。无论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是新兴的转轨国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共存、互动几乎存在于每个社会体中。然而,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这个合作机制和秩序更迭交错的特殊阶段和背景下,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强烈冲撞更呈现出一种令改革开放推进者始料不及的放大效应。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向规范的市场经济法治秩序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的正式规则尚没有完全确立,社会制度结构呈现巨大的断裂与空白,;另一方面,传统中国社会实质上是一个具有浓郁义务本位色彩的社会,人伦、人情这些左右人们日常生活交往规范的基本伦理道德就是根基于传统的社会人际关系而形成的,几千年的文化传统演进已使得非正式制度深深扎根于我们的社会结构之中,这使得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在中国更具有典型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差异对比

  不同的学者对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西方旧制度学派的代表康芒斯说:“如果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P86。山东大学黄少安教授给制度下了一个在国内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制度是至少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对单个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起约束作用的一系列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正式的,如法律规则、组织章程等,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道德规范、习俗等;各种各样的社会制度只能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制度化或规范化或规格化,而不是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创造;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特定社会的各种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经济制度决定政治、法律等制度。”P90东西方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是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规则要素构成的。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它通常是成文的并由权力机构来保证实施,如法律、政府法令、公司章程、商业合同等称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被演进变化中的社会关系所强化,如习俗、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就是所谓的非正式制度。在人类行为的规则约束体系中,尽管正式制度构成了基本结构,但是对人们行为的具体约束大部分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维持的。P12正如诺思所言,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占决定人们选择的总约束中的一小部分(尽管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P28主导我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很大一部分是由非正式制度而不是正式制度所决定的。而另一方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特别是在经济转轨和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互动,为我们揭示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有利的线索。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人物诺斯曾在其《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一书中提出,非正式规则与执行会影响正式规则在国与国之间的转移,虽然正式规则可能一夜间改变,但是非正式规则一般只能缓慢地改变。由于存在着不同的非正式准则和执行程序,因而从他国引入的正式规则并不能使一国经济产生于他国相似的绩效特征。诺斯认为,非正式制度是可以制约正式制度的,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存在着矛盾或不相容时,正式制度就会流于形式,或者在执行中变形,甚至无法实施。对于我国而言,在由政府主导的渐进式改革中,在缺乏市场相关知识和经验的背景下,我们大量的法律制度设计借鉴甚至移植了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安排,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制度设计的成本,加速了市场化的进程。然而,在转轨过程中当整个制度结构发生急剧变迁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变迁的时序上必然呈现出非同步性,由于非正式制度具有较强的历史延续性而往往表现出保守的特性,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就会削弱正式制度规则的有效实施。例如,世界银行对中国的《2020年的中国》报告中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运作情况令人堪忧,其原因在于“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执法不力”,在一些关键领域,“纸上的法规远不同于具体实施的法规”。 而中国的市场经济转型发展至今,资源的配置手段和社会的调节机制呈现出一种鲜明的复合性特征,既有公开化的法律制度规则,又有隐蔽性的非正式制度的关系规则,正式制度规则由于政府的强制法令而被组织和群体采纳,但组织内部可能采用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来指导日常社会各方间的互动。从法经济学看来,最好的解释是制度变迁意味着一种公共财的产生,“愈大的团体愈不容易生产最适量的公共财”,“大团体或者说潜在团体根本没有生产公共财的诱因,因为无论该公共财对团体整体而言是多么有价值,都无法有效的促使个别成员愿意支付达成潜在团体利益的组织费用,或去承担必要集体活动的各种成本”。

  (一)契约与身份

  戴维斯指出,西方和中国商业管理实践中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前者重视的是书面的契约和程序,后者重视的是个人之间的关系。费孝通先生在分析乡土中国时,提出了熟人社会的概念框架,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或熟人社会,其主要特点是以亲情关系(包括血缘、地缘关系,亲戚、朋友关系)为基础,并且社会流动性小,人们基本上生活在一个熟人的圈子里。P2而在这个社会里,信任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由亲而信”,这里的亲,是指一种牢固的私人关系,可以是血缘之情,也可以是非血缘的交情。传统社会中,由于信任是在关系中获得的,因而陌生人之间难以给予信任,熟识才是人们交往的前提,熟人社会具有信息共享的优越性,行为人履约或失信的信息能够以较小的失真度迅速传遍生活圈子,因而,人们的交往和合作依靠的是一种以人格化为基础的特殊信任关系。在传统的乡土经济中,由于经济活动仅限于较小的社区范围内,拥有特殊信任关系的人格化交易成本就会比较低,但由于人格化的交易不具有交易扩展的潜能,不能扩展到一般的社会成员之间,不能成为一般的社会关系准则,因此一旦超出熟人或社区的圈子,就无法仅靠声誉和关系来进行交易,交易的成本急剧上升以至于很多交易无法实现,结果限制了企业和市场的规模。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由于人口的流动迁徙,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的熟人社会交往规则受到瓦解和冲击,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信任又靠什么来维系呢?为什么人们会信赖陌生人?因为在其背后是以法律为支撑的制度和契约。在市场经济的契约社会或法治社会中,人们之间交往合作和诚信的对象是整个社会上所有互不认识的陌生人,而不仅仅是熟人,契约可以使互不信任的陌生人交往,使他们通过契约而相互信任,因而这种信任关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信任或契约信任,是正式制度。西方市场经济存在、演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人们对法律契约的认同和遵从,并由此而形成的整个社会普遍主义的信任关系和正式制度。在中国的经济转轨过程中,尽管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了人们的交往空间,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城市化进程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将人们从熟人社会带入到了陌生人社会,然而,主导和制约人们行为方式的信任基础却并不能实现自然而然的过渡。一方面,熟人社会的关系信任仍在持续,人情关系融入了制度的运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找关系、托熟人已经成了一种习惯,无论是升学、找工作、看病,还是做生意、打官司……,统统都要找关系;另一方面,法治社会的契约信任并没有确立,据人民银行研究局引用的调查资料显示:因信用缺失造成企业直接和间接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其中逃废债1800亿元,合同欺诈55亿元,产假售假造成损失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财务费用2000亿元 。如果按照我国一年GDP新增的产值约7000亿计算,5855亿信用损失几乎相当于我国每年新增的83.6%产值。在这个信任机制失衡、缺失的转轨阶段,社会信任度已经降低到了可悲的最低点。

  (二)他律与自律

  如何保证交易双方真诚合作而不相互欺骗呢?怎样才能保障契约的如约履行呢?一般而言,存在着最基本的契约实施机制:正式制度即重复博弈的关系型契约。正式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由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政府、法院实施的第三方契约实施机制。当交易双方订下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时,法律的制裁就会作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来保证契约的履行,在交易双方的相互博弈中,法律可以通过改变博弈的支付结构和限制参与人的选择空间来影响参与人的理性选择。但是,法律机制的有效实施却受限于一定的条件,由于交易双方所订立的契约通常是不完全的,对于契约未规定的争议部分仅依靠法院的智识和判断力往往是不够的,而且契约的实施中经常会存在事件的不可观察性和第三方的无可证实性,这对于强调法律证据的司法判断而言也是无从确认的。此外,正式制度机制的实施往往是成本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乃至心理负担都有可能让当事人“望而却步”。

  经济社会中的大量契约,依靠正式制度机制来保障实施的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相对有效、健全的正式制度体制下,契约的执行也并不仅仅依赖于法院,而是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P55社会关系网络下的重复博弈和关系型契约的执行依靠的是一种并不借助外部力量的自我实施机制。它是博弈的参与各方在特定的交易环境和支付结构下,根据各自的不同目标,自主选择各自的最优策略,所达到的一种自我均衡状态。社会关系网络下之所以能实现契约的自我执行,其原因在于:(1)社会关系网络的封闭性会导致网络内部的重复性交易频繁发生,理性的参与人会认为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会比短期的背叛行为能带来更大的收益;(2)社会网络内部的信息共享会使得参与人遵守或违反契约的信息得以迅速的扩散,声誉机制的作用会使参与人将有可能丧失未来交易机会的预期损失纳入其决策活动中;(3)社会关系网络内部的集体惩罚机制的存在,会使欺骗者面临被驱逐出网络,不仅失去未来的网络内部交易机会,而且与进入网络相关的专用性投资也会丧失殆尽的风险。科尔曼在其《人力资本创造中的社会资本》一文中分析了纽约钻石批发市场的交易机制,纽约钻石批发市场是由相互通婚比例较大、居住在布鲁克林的相同社区中且步入相同教堂的哈西丁派犹太人所构成,在这个封闭的社区,由于成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并通过家族、社区和宗教渊源提供了推进市场交易所必需的保证,如果该团体的任何成员以次充好或者把钻石占为已有而背信弃义,他将失去家族、宗教和社区的纽带。因此,尽管并不存在耗资巨大的复杂的正式契约保障机制,在他们之间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的昂贵钻石仍可以不经办任何手续相互信任地交付。P121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相互链接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是广义制度的组成部分,尽管前者起着更加重要和核心的作用,而且二者之间存在着种种关联与相互影响,但自身也有各自的演化逻辑,实在不好说谁决定谁。制度意味着人们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的行为属于正式制度的范畴,具有较大自发性和随意性的行为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正式制度由于与国家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密切相关,自然离不开有效的奖惩机制,以避免社会失范所造成的种种危害;非正式制度由于与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关系不大,因而多为自然而然地形成与演化,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和地方色彩。非正式制度往往具有更强的路径依赖性,它通常只能潜移默化、集腋成裘。正式制度的变迁大多是在非正式制度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开始的。作为制度系统的两个重要构成部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既存在着不可或缺的互补关系,又有着相互替代的竞争力。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有着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正式制度必须与非正式制度保持目标的一致性,才能保持其稳定性;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安排以道德、行为规范的形式出现,在一定时间序列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当它和正式制度安排相一致时,它可以维持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反之,组织中的个体总会选择遵从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当然也有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有无界限明确的组织来制订和监督实施。非正式制度一般经过人们长期互动选择演化而来,违反时没有专门的组织加以明确的显化惩罚,成员遵守制度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有时非正式制度比正式制度有更强的生命力,它往往表现为人的道德观和社会共同接受的行为规范等,并且同意识形态相联系,因为非正式制度的安排常常是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一)内在互补

  在繁杂的社会生活中,正式制度是一项重要和基础的秩序系统,但并不是唯一的,非正式制度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填补着正式制度机制缺失的空白。缺乏非正式制度的润滑剂作用,正式制度秩序就像一个死板、僵硬的机器,只能步履蹒跚地运行;而缺乏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保障,非正式制度秩序就只能上演一幕幕混乱、寻租、腐败、特权、谄媚的丑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非正式制度机制和私人秩序有可能比正式制度的公共秩序对人们的行为有更大范围的实际约束作用,而正式制度机制也只是在非正式机制对市场运行调节产生故障或问题时才予以维系、支撑和补救。如同沉浸于两千多年儒家文化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亲亲”、“尊尊”为主要特色的礼作为一种习惯、规范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法则代表一种成文或正式的制度,在礼和法对社会的制约关系中,往往礼是第一位的,法是第二位的。孔子学说中的礼虽然是作为一种行为的尺度,但也体现了行礼的自觉性,主要是一种人的内在的约束而非强制的正式制度。

  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研究视野和兴趣投入到非正式制度的研究之中,人们深刻地认识到非正式制度往往比正式制度更能决定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水平,有效的制度安排必然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有机统一。非正式制度机制对经济发展和交易合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积极作用:(1)非正式制度有助于人们更便捷地获取各种信息、资源和商业机会,个体所拥有的关系网络越广泛,层次越高就越具有获取关键资源的控制力。特别是在经济转轨阶段,正式制度的缺失使人们从正常渠道获取资源、信息相对困难时,人们就会借助于非正式制度。例如,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键人物建立友好关系就越容易获得优惠政策,与银行保持良好关系就越容易获得贷款,结交和认识的社会层面越广就容易获得各种商业机会。以创业企业的资金来源为例,全球创业观察GEM的报告显示,在34个参与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2003年创业企业的外部资金提供者有49.4% 来自紧密的家庭成员,26.4% 来自朋友和邻居,7.9% 来自同事,6.9% 是其他亲戚,6.9% 是陌生人,可见非正式制度对创业融资活动影响颇大。(2)非正式制度下的特殊信任和合作关系能有效降低制度运作实施中的交易成本和道德风险。在非正式制度所组成的共同体中,成员具有普遍认同的习俗、价值、社会规范以及人格化的特殊信任关系,它保证了经济交往合作的顺利进行,降低了契约的谈判、执行、监督的交易成本和未来的商业风险,避免了机会主义的欺诈和背叛行为。马克斯·韦伯认为:“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属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P87例如,企业的家族式管理就是对低信任度社会的一种适应性机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其内部结构简单,管理层次较少,行动者间具有较高的信任与合作能力,企业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3)非正式制度为知识的扩散和溢出提供了有利的平台,是隐性知识传播的主要途径,是企业创新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源泉。哈佛大学的Jasjit Singh在其《作为知识扩散驱动力的社会网络》一文中通过对1975-1995美国专利局的统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社会网络是创新知识扩散、传播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力,它能超越地区、距离的限制而进行知识的外溢。纳塔拉詹加认为在技术创新中所学习和利用的显性知识只不过是冰山一角,而真正在技术创新中起主导作用的是隐藏于水面下的冰山——隐性知识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非正式的非正式制度对技术创新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为隐性知识的转移主要是通过一些非正式的非正式制度来实现的。P16

  (二)相互替代

  Randall Peerenboom认为,尽管私人秩序、非正式制度等非正式规范对正式制度有一定的补充作用,而在各种社会经济环境下都会存在,例如,即便在美国也并不是所有的商业纠纷都会诉诸于法院,而是通过道德、社会信任、市场机制的自我执行发挥作用,但对于社会转型阶段而言,市场的不完善和制度的脆弱使得非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替代作用更为明显。P3在转轨时期的特殊背景下,在新兴经济发展初期,市场经济的正式规则尚没有建立,社会制度结构呈现断裂的特征,制度断裂损害了交易个体间信任的制度基础,为了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就尽量利用非正式制度所提供的特殊信任关系在经济交易中发挥作用。例如,陆学艺、李培林的研究中发现,“中国的法律和各种政府间的机制并不能对外国资产与合同提供充分的保护,取而代之的是外国投资者更多依靠同中国地方当局、官僚机构以及个人之间的私人联系(关系),以此来保证和加强他的商业利益”。P72 Tom Ginsburg在《法律对经济发展是否重要?来自东亚的证据》一文中提出,在中国的弱正式制度保护下,解决信任问题和促成交易更多的是通过嵌入非正式制度的经济活动来实现的,而并非依赖于正式的正式制度体制。P829拉嘉•卡莉在其《转轨经济中的商业网络》一文中分析到,当法律制度不信任或不存在时,商业网络的作用就会凸显,而且当法律制度越薄弱,商业网络在经济中的作用就越大。而众多转轨国家的实证研究也对此观点予以了支持,无论是麦克米伦和克利斯托弗•伍德拉夫对越南私营企业如何应对不发达的法律和市场制度的考察,还是西蒙•约翰逊等人对俄罗斯、乌克兰以及波兰等东欧国家关系合同交易与法院替代关系的研究,抑或阿恩•比格斯顿等人对7个非洲国家中长期关系交易与费用高昂的法律制度在防止违约行为的比较,都不约而同地证实了一个观点,即非正式制度是脆弱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替代。P284

  Carol Jones分析认为,亚洲四小龙取得世人瞩目的经济成就应更多地归因于“关系之治”而非“法律之治”,并得出结论认为正式的理性法律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可能并不像韦伯所认为的那般重要。P221然而,亚洲的金融危机又重新唤起了人们对过度依赖关系,裙带资本主义,不透明的政治、法律、经济决策,缺乏法治所带来的种种弊端的关注和反思。学者们认为,关系网络虽然能够降低网络内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但却对网络之外的个体造成了外部性,例如,不公平的竞争条件,过高的进入壁垒等。非正式制度使其成员在增加个人收益的同时带来了社会成本,并且,随着市场经济规模和交易范围扩展的内在需求的不断增长,关系网络所造成的社会效率损失就会越来越大,就越加需要正式制度机制的主导和替代。Douglas Guthrie在《关系在中国经济转型中重要性衰减》中提出,随着中国正式制度变革步伐的逐步加快,尽管关系网络在商业实践中仍是一个重要的制度体系,但行为个体越来越重视正式制度机制的调节作用,在人们对正式制度信任度逐步增强的同时,非正式制度的吸引力也会逐渐减弱。P282

  (三)冲突矛盾

  非正式制度虽然在缺乏正式制度稳固保障的交易环境中充当一种机制替代,但它却并不是一个良好的替代,它往往给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各种损失和低效率。在Randall Peerenboom的分析中将企业分为四种:第一种是无法凭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在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只能依靠关系存活;第二种是虽然有关系但是不需要依赖关系也可以在竞争的环境中生存;第三种虽然缺乏关系但能适应于竞争的市场环境,但却无法进入依赖于关系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第四种,没有良好的关系,但都能在现有的市场中存活并获得成功。第一类和第三类企业代表着社会损失,因为这些企业会给社会造成无谓损失,而在关系网络体制下,这些低效企业仍能大量存活并导致资源的扭曲配置。P68此外,非正式制度常常导致商业交易关系的扭曲发展,容易滋生寻租、腐败。Edwards 和 Lawrence指出,非正式制度会造成对政治、经济权力滥用的倾向,增加腐败,破坏开放的市场经济发展。P4

  在中国的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非正式制度削弱了正式制度实施的基础和作用,侵蚀着法治秩序的基石。市场经济是一个开放、平等、竞争的商品经济,而非正式制度则以关系远近、身份亲疏为界施以不同的交易规则,形成的是一个封闭、特权、垄断的关系经济;市场经济是一个强调秩序、公平的法治经济,而在非正式制度中人情代替了法律,面子掩盖了规则,公平和正义的天平向关系倾斜。在非正式制度中,律师不需要去提高法律技能,因为面对一个案子时,他们依靠的是关系而不是法庭的辩论;会计师和评估师也不需要去磨练他们的估价技能,因为资产的价格实际上是由从中获取好处的政府官员与交易者的共谋所决定的。此外,长期以来的历史文化浸染,已经使非正式制度成为中国社会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的一个内在基础,非正式制度持久、广泛的影响力的积重难返不仅压缩和排挤着正式制度的生存空间,而且其与法律秩序的内在不相容会造成法律的移植中的路径依赖,会使社会秩序陷入低效率的“锁定”状态。非正式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建立关系网络的沉没成本很高且属于网络的专用性资产,并且存在规模经济的网络效应。也就是说,建立和维系非正式制度的固定沉没成本越高,体制转换的成本和阻力就越大,就越倾向于网络的内部交易,而网络的规模越大,对网络成员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就会递增,由此而形成的一种正反馈机制就会使非正式制度系统不断自我强化,即便存在具有更高社会经济效率的新体制系统,非正式制度网络成员的既得利益也会阻止向新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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