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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竞争法课程|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本身”违法或合理原则?

亚太竞争法课程|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本身”违法或合理原则?

2018年11月22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主办的“亚太前沿系列公开课”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期公开课的主题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本身”违法或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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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是RBB经济咨询公司的合伙人余妍,她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在美国、荷兰、南非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参与了多起欧盟委员会和国别竞争当局处理的重大竞争案件。在国内,余妍老师参与过多次反垄断案件的专家咨询工作,并多次就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并购案件向商务部提出专家意见。本期公开课的主持人是孟雁北教授,在孟老师简要介绍后,余妍老师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开始了分为四个部分的授课。

第一部分是有关固定转售价格(RPM)的经济学理论。一般情况下,固定转售价格存在于产业链上下游之间,比如,上游供应商批发产品给下游零售商,下游零售商再将产品出售给消费者,通常表现形式是供应商限定零售商的零售价格。供应商对于价格的限定有不同的分类,如限定最高转售价格、建议零售价设定以及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在这其中,执法机构最关注的是限定最低转售价,这种价格限定减少了零售商自身定价的灵活性。采用RPM的企业一般有其行业特殊性,除了价格之外,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还可能涉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RPM的实施削弱了品牌内的价格竞争,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可能刺激了非价格竞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RPM有其本身的经济效益,但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限制和削弱竞争。尤其是, RPM的性质属于纵向协议,这类协议所涉及的服务是互补关系,并不是可替代关系,因此有其固有的经济效率,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比如解决搭便车问题)。

第二部分是有关适用于RPM的法律原则。余妍老师表示,对于纵向协议,国际上普遍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执法态度。但就RPM而言,澳大利亚采取的原则是“除非获取授权许可,‘本身’构成反竞争”,授权申请的基础是净公共利益测试标准。欧盟和英国采取的是“目的性违法”原则,推定其行为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危害,虽然当事方可以进行效率抗辩,但是抗辩门槛较高。美国在2007年的Leegin案件中首次采纳了“合理分析”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即便国外的执法机构已经较为成熟,在实践过程中,RPM仍然是一种非常敏感、复杂的商业行为。所以企业会想方设法避免RPM的实施,但是由此衍生出的其他类似于RPM的新型行为,更进一步引起了理论界的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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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是2014年澳大利亚第一起成功获取RPM授权的案例,即Tooltechnic。Tooltechnic是澳大利亚一家进口和销售电动工具以及相关产品的公司,该公司拥有一系列的电动工具品牌,其中申请RPM的产品仅涉及festool品牌电动工具。festool是一个高端工业电动工具品牌,当时在澳洲有两百多家零售商。Tooltechnic申请RPM关键目的是鼓励经销商提供全方位的销售服务。2014年,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附条件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ACCC在通过申请时考虑了两种竞争损害理论,包括合谋定价和品牌内部竞争削弱。对于合谋定价,ACCC采用了较为粗糙的清单式分析方法。就品牌内竞争削弱而导致的潜在竞争问题,ACCC重点分析了五个问题:消费者是否看重零售服务;是否存在零售服务供给不足的风险;申请授权的行为是否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潜在效益是否大于竞争损害;如果没有RPM会出现什么情况。其中重点关注的内容,是RPM的实施是否会提高非价格竞争。ACCC在授权许可该公司的RPM申请时,规定了授权期限是四年,并且在这四年期间,当事方需要定期提交产品销售数据,以便监管机构观察在这期间的市场变化,以及RPM的实施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并为下一步许可与否进行证据收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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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部分的总结论述中,余妍老师指出虽然此案具有标杆性意义,执法机构也在不断尝试使用更接近于经济学原理的执法方式,但是由于较高的抗辩门槛,后续的RPM授权案件并不一定因此而增加。RPM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并没有具体定论,仍旧需要更进一步的观察。

在余妍老师介绍结束后,孟雁北老师透过法律的视角与余妍老师进行了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探讨,包括在纵向价格限定过程中,经济学分析对法律有何意义,以及经济学家是否能为法学界较为关注的评估竞争损害提供明晰的证明思路等。

本次公开课将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为同学们提供了另一种思考方式,并且具有较高的国际化程度,更好地帮助大家打开视野,激发了同学们对竞争法律制度的学习兴趣,让大家获益匪浅。伴随着同学们热烈的掌声,本期公开课圆满结束。

(撰稿:郑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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