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稀银女士为亚太竞争课程讲授“韩国竞争法律制度”
2018年12月3日,韩国驻华大使馆公平交易官郑稀银女士应邀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行了“韩国的竞争法及制度”的主题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教授、法学院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讲座,大使馆吴海燕女士全程翻译。
在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工作了18年郑稀银女士介绍说:1963年的“三粉事件” 使韩国意识到制定公平竞争法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大企业的反对,相关议案被否决。直至1980年,有关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才正式制定。韩国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发展至今,已经趋于成熟,法的实施也已不再追求量的增加,而是着力于法的执行技术和强化经济分析功能等方面的提高,韩国公平交易法的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权、组织结构和案件处理流程也更趋完善。目前,韩国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修正案已经提交到了国会。
郑稀银女士还为同学们展示了韩国公平交易法的执法系统。韩国公平交易法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进行执法:行政执行、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郑女士特别提到了刑事执行中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专属控告权。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专属控告权对于严重的案件,必须由公平交易委员会向检方告发,检方才能处理,如果没有公平交易委员会申告,检方不能进行处理。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一些质疑,此次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的修正案也有废除针对硬性垄断协议的部分专属申告权的内容。
韩国竞争法的体系分为限制竞争性行为改善和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改善两大部分。限制竞争性行为改善包括共同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和固定再销售价格行为。郑稀银女士在介绍了共同行为构成要件等内容后,详细讲解了揭发共同行为的制度包括宽恕制度(自首减免制度), Amnesty Plus、举报奖金制度和串通投标迹象分析系统四种。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中,郑稀银女士讲解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滥用行为;她特别提到了高通公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案例并详细解释了案情。郑稀银女士还对不公平交易行为和固定再销售价格行为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等制度也进行了介绍。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改善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抑制经济力集中政策(财阀政策)和限制竞争的规则改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申报对象是符合法定的经营者集中类型和资产或销售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经营者,原则上为事后申报;整改措施包括禁止经营者集中、出售资产等结构性措施、对经营条件、方式、范围等进行一定的限制的行为性措施以及对于不履行整改措施者,在整改措施日期结束日起30日内,每日征收一定金额的强制执行金制度。竞争限制性法令改善制度(相当于中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区分为对新设规制的限制和现有规制的限制两部分。市场分析则是公平交易委员会掌握如何运作参与特定的商品及服务市场的经营者间的竞争,对无法正确产生竞争时,分析其原因,并制定综合对策的制度。
孟雁北教授就强制执行金的处罚力度和对应该申报而不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处罚等韩国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法的问题与郑女士进行了深入交流,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撰稿:仝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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