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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树立宪法权威 推进依宪治国

  ■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法治之治首先是宪法之治。

  ■宪法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基本方式,也是最终保障。当今世界的竞争既是经济的、政治的,也是制度的竞争。在讲究规则的当代,要确立中国在国际社会的独立自主地位和话语权,必须高度重视宪法不可替代的功能。

  ■要重塑社会共识,最基本的途径是回归宪法,树立宪法权威、全面实施宪法,让宪法中蕴涵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价值与共识重新回到社会生活,通过宪法建立、维护并发展社会共识。

  宪法权威的正当性

  宪法权威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个人或某些团体的权威无法超越共同体意志,唯有宪法才是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唯有宪法才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来源:检察日报

  宪法的权威性来自于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具有正当性基础,其理由在于:宪法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的,人民意志具有最高性与根本性,宪法是“人民主权”的最高规范表述;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其产生是广泛民主的结果,其内容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在价值选择上,宪法基本功能在于限制公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宪法高于权力并控制权力,这是宪法具有根本权威的必然逻辑。自宪法产生以来,依宪治权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权力源于宪法,是通过宪法而获得的,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行使的方式等都要寻找宪法上的依据;一切公权力行为都要遵循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基于对宪法权威的信奉而形成的宪法共识是塑造社会生活的价值基础。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行宪法对“国家根本法”的确认是对宪法权威的规范表述,具有“最高法的效力”。

  宪法权威的基本功能

  在现代社会中,宪法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也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宪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维护社会共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急需确立社会共识,寻求共同体的核心价值。宪法本质上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妥协的产物,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意志。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是各种政治力量获得正当利益的基础,也是有效协调不同利益的法律基础。对宪法的尊重,也是对宪法所维护的社会共识的自信。只有树立宪法权威,才能确立宪法自信。宪法自信是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的综合体现,也是三个自信的统一体,因为在宪法中规定或确认了国家的发展道路、国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制度。树立宪法权威实质上就是树立制度、道路与指导思想的权威,有助于通过宪法凝聚国家意志和社会共识。

  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社会稳定。随着法治建设越深入,宪法问题越加凸显,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加,社会结构调整面临着新的课题和挑战。如何从“保稳定”走向“促稳定”是法治发展转型的客观要求。我们需要回到宪法文本,并通过宪法建立社会稳定机制,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与社会缺乏共识、缺乏诚信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利益协调的规则体系,宪法为社会提供能够理性诉求,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达到使各方不同利益主体相互理解和认同的和谐状态,并由此实现利益总体均衡的法治状态。要实现这种调节和均衡必须依据宪法,以宪法作为各种主体表达利益诉求的依据。

  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2011年9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首次界定了我国的六大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宪法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基本方式,也是最终保障。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是国家核心利益之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当前,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多极化趋势,中国既面临发展的机遇,同时在实现民族复兴的道路上,面临着各种严峻的挑战。当今世界的竞争既是经济的、政治的,也是制度的竞争。在讲究规则的当代,要确立中国在国际社会的独立自主地位和话语权,必须高度重视宪法不可替代的功能。

  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确立法治思维。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法治思维”的理念,要求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科学发展、解决问题,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重要理念为宪法权威的维护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探讨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全面实施宪法提供了理论指导。法治思维首先是宪法思维,特别是执政党要树立宪法理念,尊重宪法文本,弘扬法治精神,真正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全面实施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对于宪法权威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宪法实施是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基础与过程,宪法实施状况的好坏决定了转型时期能否在根本价值层面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良好发展。只有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体制,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

  正确处理宪法权威与其他权威的关系

  1.宪法权威与政治权威

  政治权威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化,即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认同。政治权威通常以政治权力为后盾,以政治权力为最具效能的体现。在法治国家,政治权威需要依据法治方式来体现和实现。宪法就是确认和维续这种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基本制度装置。宪法基本功能在于约束政治权力,但权力往往通过各种可能的漏洞突破法治的框架,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对此,必须强调宪法权威性,在理念上确立权力绝对服从宪法和法律的价值选择,要求政治权力只能在法治范围内运作,以保障政治权威的持续正当性。

  2.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

  党的权威首先以宪法权威来体现,政党行为是否具有合宪性,是判断该政党是否具有法治理念的基本标准,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基本指标。党的权威服从并服务于宪法权威,只有尊崇宪法权威,才能保证党的权威。只有认真落实宪法,才能真正保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效力。

  在我国,处理好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的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在实践中,有些党组织或者党员干部不重视宪法的学习,以非法治的思路与方法行使职权,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既违反宪法和法律,又严重损害执政党的合法性。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严格按照宪法设定的权力范围、确立的原则行使权力,切实提高运用宪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保证党的决策内容与决策程序的法治化。

  3.宪法权威与个人权威

  在国家生活中,个人权威突出地体现为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领袖的权威。推崇宪法权威还是推崇个人权威,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不同道路选择。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个人有多大的魅力,无论有多高的权威,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权威。个人服膺宪法,这也是中共十八大报告所体现的重要思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国家统治过程中,基于统治效率的要求,领导人自然具有一定的权威,这在客观上是允许存在的。但在法治目标下实现个人权威,只能通过合宪的途径才能获得。而在法治目标下体现个人权威的基本方式是以宪法思维处理现实问题。宪法思维是执政者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它以合宪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4.宪法权威与法律权威

  宪法与法律共同构成了一个独立完整的规范体系,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基于宪法在产生方式、规定内容、规范效力上,与法律存在区别,法治之治首先是宪法之治,宪法在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在规范体系中,法律权威要服从于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不具有最终性和根本性,合法性需要合宪性的基础,社会成员不能仅仅满足于合法性的要求,也需要合宪性的保护。如以宪法为基础保障法律体系的平衡发展,处理好法律制定、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的关系以及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等。

  5.宪法权威与宪法共识

  宪法权威是重建社会共识的基础。应当承认,当前我们的社会信任体系十分脆弱,目前中国社会缺失的不是物质,也不是法律,也不是制度,真正缺失的是“社会共识”。要重塑社会共识,最基本的途径是回归宪法,树立宪法权威、全面实施宪法,让宪法中蕴涵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价值与共识重新回到社会生活,通过宪法建立、维护并发展社会共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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